住房公积金政策(三)-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文件

住房公积金政策(三)

  • 字体:
  • |
  • 发布时间:2017-11-07 11:43
  • |
  • 来源:
  • |
  • |
  • 打印本页
  • |
  • 关闭本页

关于规范省直公积金个人提取公积金提前归还

贷款的通知

黔房资字﹝201705

 

各省直住房贷款客户: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确保系统达到住建部双贯标要求,我中心对公积金系统进行升级优化,并进一步规范了省直公积金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的操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请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省中心公积金贷款操作

职工提取省直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在填写“贵州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时,收款人账号应为拟归还的公积金贷款账号,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归还省直公积金贷款。

二、规范申请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操作

1、职工提取省直公积金用于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填写 “支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款承诺书”,在归还商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商贷提前还款对账单、还款凭证连同“支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款承诺书”交公积金提取受理点。

2、职工同时填写“贵州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其中收款人账号为拟归还商业住房贷款的个人银行卡(折)号。

3、我中心根据“支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款承诺书”对该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置成“封存”状态(缴交和支取均封存);状态设置完成后,根据“贵州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办理公积金支取事宜;

4、我中心收到职工提交的商贷提前还款对账单、还款凭证及“支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款承诺书”,核对无误后将该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启封,帐户状态设置恢复正常,如因单位已完成当月公积金汇缴,则对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补缴。

三、本通知从2017918日起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