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与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关于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一)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下同),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合并计算。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即:缴费年限=企业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
2.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3.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以下简称黔府发〔2016〕5号文件)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各地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之前,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原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清退2014年10月以来缴纳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从
(三)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一)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
1.
按本款认定的连续工龄及相关指数计算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与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及相关指数计算的养老金标准比较,就高执行。
2.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四、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问题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职业年金基金;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规定记实后再办理转移接续。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三)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法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问题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本通知的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