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4028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2017年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第一批提请假释建议书 | ||
文 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01号
罪犯梁方贵,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08年8月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2009)贞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受害人22247.9元(已履行);于2009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015年4月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2月、2017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梁方贵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8年5个月,剩余刑期2年7月9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梁方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字第002号
罪犯杨玉宝,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2月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以(2015)晴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于2015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6月至2016年0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德友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3个月,剩余刑期1年3月29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玉宝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03号
罪犯韦代虎,男,1983年6月2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0年7月因盗窃罪,经于2010年7月28日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0元,于2010年10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实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韦代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年3个月,剩余刑期3年1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韦代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
(2017)轿监假字第004号 |
罪犯杨旺利,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3年12月因受贿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黔水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4年3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5月至2015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旺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3个月,剩余刑期0年10月21天,符合假释。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旺利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17年3月9日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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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假字第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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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福林,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11月因贪污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安市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5年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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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旺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5个月,剩余刑期2年0月12天,符合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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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福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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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17年3月9日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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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假字第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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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建,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3月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以(2015)黔钟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2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7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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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旺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3个月,剩余刑期1年4月11天,符合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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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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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17年3月9日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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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假字第0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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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苏龙龙,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2年04月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罚金5000元(已履行),于2012年7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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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旺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年6个月,剩余刑期2年2月15天,符合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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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苏龙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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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2017年3月9日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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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假字第0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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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勇,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11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黔水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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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旺利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受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9个月,剩余刑期2年1月28天,符合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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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程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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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年3月9日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09号
罪犯肖云海,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07年12月因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 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2007)安市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000元,于2008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09月27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努力完全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肖云海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0年4个月,剩余刑期3年0月12天,符合假释。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住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肖云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0号
罪犯马成华,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 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3月因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 经于2015年3月13日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5000元,于2015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7月至2016年11月获综合记功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马成华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6个月,剩余刑期0年9月13天,符合假释。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成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1号
罪犯查小桶,男,1996年2月8日出生, 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3月因强奸罪, 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2015)黔义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5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7月至2016年11月获综合记功一
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查小桶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5个月,剩余刑期0年7月27天,符合假释。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查小桶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2号
俞开林,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0年05月因故意伤害罪, 经于2010年5月28日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治权利2年,于2010年8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3年04月1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 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2月至2016年0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俞开林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年10个月,剩余刑期1年7月9天,符合假释。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俞开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3号
罪犯钟达江,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03月因组织卖淫罪, 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M年3月14日(2014)安市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8000元, (已缴纳), 于2014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7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钟达江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6个月,剩余刑期1年7月15天,符合假释。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钟达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4号
罪犯何绍武,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05月因故意伤害罪, 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2014)黔盘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民事赔偿22888.48元,(己履行),于2014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问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何绍武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2个月,剩余刑期0年11个月24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绍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5号
罪犯李开益,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0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2014)黔盘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民事赔偿42421.04元(已履行人民币32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民事赔偿42421.04元(已履行人民币32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开益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1个月,剩余刑期0年11月1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开益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6号
罪犯张天写,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3月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2015)黔钟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8月至2016年11月获综合记功一次。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天写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11个月,剩余刑期0年5月27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天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7号
罪犯张松,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 汉族,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12月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罪, 经于2014年12月15日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5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于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7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15分,于2016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张松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3个月,剩余刑期0年5月0天,符合假释。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8号
罪犯华斌,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3年11月因受贿罪,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2013)黔盘刑初字第6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4年3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于2015年12月、2017年1月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华斌没有再犯罪危险,发涵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10个月,剩余刑期1年6月7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华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19号
罪犯肖刚剑,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刚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于201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1月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8日止。现在轿子山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自投入监狱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表现积极。
评审情况:该犯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8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9月起至2016年10月有效滚动考核期内获得145分,于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宽严情节: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居住地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安顺市人民检察院驻轿子山监狱检察室审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呈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刚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0月28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0号
罪犯姜中云,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3年12月因行贿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8月21日送往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于2014年09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姜中云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11个月,剩余刑期1年2月12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姜中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1号
罪犯高增富,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09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2009)清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于2009年12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4月08日减刑11个月;2013年04月11日减刑1年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4月至2015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高增富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7年11个月,剩余刑期2年10月6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高增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2号
罪犯肖贵领,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3月因强奸罪,经于2015年3月17日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11月获综合记功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肖贵领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剩余刑期1年0月20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肖贵领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3号
罪犯胡成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11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5年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胡成涛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4个月,剩余刑期2年0月1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成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4号
罪犯李任奇,男,1986年10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2月因交通肇事罪,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2015)晴刑初中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5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2月至 2016年05月获 3个表扬(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获 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朱绍贵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3个月,剩余刑期1年1月3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朱绍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5号
罪犯杨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于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做出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于2015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10月获监狱表扬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杨涛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3个月,剩余刑期0年5月8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6号
罪犯臧洪甫,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02月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2014)安市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无于2014年5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于2017年4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臧洪甫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6个月,剩余刑期1年4月3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臧洪甫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7号
罪犯周雄,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3年02月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2013)筑少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于2013年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院减刑10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周雄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8个月,剩余刑期1年7月15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雄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8号
罪犯胡志涌,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2月因职务侵占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 2月 13日(2015)安市刑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民事赔偿400000元,(未履行),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高锋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4个月,剩余刑期0年11月29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志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29号
罪犯陈柱方,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3月因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2015)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60000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陈柱方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3年,剩余刑期1年5月4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柱方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30号
罪犯蒋顺义,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4年03月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于2014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7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综合记功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蒋顺义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4年9个月,剩余刑期1年4月25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小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31号
罪犯孙秀昌,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07年02月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2007)毕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民事赔偿6215.25元,(已履行),于2007年5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减刑11个月;2013年1月10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孙秀昌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0年6个月,剩余刑期1年2月17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孙秀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32号
罪犯李小兵,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5年03月因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2015)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罚金60000元,(已缴纳),于2015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小兵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7个月,剩余刑期1年3月13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小兵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33号
罪犯宋德义,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09年02月因贪污、受贿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2009)毕刑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09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减刑1年;2012年09月27日减刑2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2月至2016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发勇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8年5个月,剩余刑期1年7月13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宋德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轿监假字第034号
罪犯黄德龙,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
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0年12月因受贿罪, 经于2010年12月12日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于2011年3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1月04日减刑1年9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打扫卫生的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黄德龙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3个月,剩余刑期2年1月7天,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德龙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