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杨成福,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止,于2007年9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25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3年11月04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06年9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止。(剩余刑期0年8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7月至2016年06月获3个表扬;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累犯,没收财产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成福予以减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卢友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水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以(2014)黔水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至2019年2月16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至2019年2月16日止。(剩余刑期1年8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5月至2016年01月获3个表扬;2016年02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卢友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王仁金,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因贩卖毒品罪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以(2013)仁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兴刑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4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止,于2014年8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止。(剩余刑期1年10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9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累犯、罚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仁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潘荣,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安市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20000元,(已履行),赃款928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于2015年2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剩余刑期6年10月2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3月至2016年07月获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赃款赃物均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潘荣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杨昌贵,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以(2011)惠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惠刑初字第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00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止,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止。(剩余刑期6年1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2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罚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昌贵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许廷成,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1)思刑初字第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止。(剩余刑期3年1月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 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7月至2016年07月获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许廷成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龙四华,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因强奸、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6年,因强奸、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以(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止,于2007年9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3年04月1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剩余刑期1年2月1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强奸罪十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四华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向中文,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故意杀人罪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民事赔偿105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剩余刑期6年7月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8月至2016年09月获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民事赔偿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向中文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郑雨雨,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抢劫罪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以(2015)安市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止。(剩余刑期7年2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8月至2016年09月获3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郑雨雨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吴学元,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强奸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止,于2014年8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0日止。(剩余刑期9年5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9月至2015年1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强奸罪十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吴学元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谭守权,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以(2014)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4)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止,于2014年10月1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剩余刑期4年2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1月至2016年03月获3个表扬;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谭守权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黄永级,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因强迫卖淫罪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以(2014)册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5)兴刑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未交纳),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于2015年5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止。(剩余刑期4年0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6月至2017年03月获3个表扬。罚金、非法所得均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永级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左志磊,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因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以(2011)桐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8000元,(未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剩余刑期5年5月1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6月至2016年06月获3个表扬;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涉恶十年以上,罚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左志磊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张建,男,1997年7月1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少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于2016年2月1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2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6年05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王志兵,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因贩卖毒品罪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5)云刑初字第20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以(2015)筑刑一终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4000元,(已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于2016年5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剩余刑期0年5月2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5月至2016年03月获1个表扬。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志兵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陈兴海,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已履行),赃款132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止,于2013年3月1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止。(剩余刑期6年5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07月获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赃款均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兴海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龙德海,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2009)云法少刑初第4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3000元,(已履行),赃款372(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止,于2010年1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7月12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5年11月1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09年7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止。(剩余刑期0年5月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06月获3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赃款均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德海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金韦行,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安市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以(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4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止。(剩余刑期7年11月2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5月至2015年11月获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金韦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杨茂军,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以(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06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剩余刑期2年5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 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2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薛书豪,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因强奸、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强奸、盗窃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00元,(已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于2014年8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剩余刑期2年5月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9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薛书豪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05号 |
罪犯罗国书,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故意伤害罪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5)安市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民事赔偿32216.61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剩余刑期0年4月17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民事赔偿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国书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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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06号 |
罪犯余维忠,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50000元,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止,于2007年8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止。(剩余刑期2年7月17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5月至2016年06月获3个表扬;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累犯、罚金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维忠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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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07号 |
罪犯周朝刚,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以(2007)兴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止,于2007年10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08月3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07年5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剩余刑期1年2月18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2月至2016年03月获3个表扬;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民事赔偿已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朝刚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08号 |
罪犯唐明富,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因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花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于2012年5月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3月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剩余刑期0年6月26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12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明富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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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09号 |
罪犯罗军,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因绑架、强奸罪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以(2009)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00元,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止,于2009年6月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7月1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剩余刑期3年10月27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5月至2016年07月获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绑架罪十年以上,罚金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军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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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0号 |
罪犯左余龙,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元,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日止,于2015年7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12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左余龙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1号 |
罪犯卢磊,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9)西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4000元,(全部交纳),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4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止。(剩余刑期1年3月24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3月至2015年07月获3个表扬;2015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已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卢磊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2号 |
罪犯班仕强,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开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于2009年4月2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5月0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4年04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止。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2月至2015年04月获3个表扬;2015年05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已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班仕强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3号 |
罪犯郑贵川,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黔中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2日止,于2012年11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止。(剩余刑期6年0月11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8月至2016年08月获3个表扬;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赃款均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郑贵川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4号 |
罪犯黄峻,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局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寻衅滋事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以(2012)汇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全部交纳), 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5年11月20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止。(剩余刑期7年7月0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3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涉黑,罚金已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峻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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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5号 |
罪犯龙再二,男,1992年8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黔钟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强迫卖淫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以(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止。(剩余刑期6年1月4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5月至2016年01月获3个表扬;2016年02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非法所得均已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再二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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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6号 |
罪犯吴成志,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以(2010)息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止,于2010年9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9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2年11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成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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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7号 |
罪犯肖海彬,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因盗窃、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以(2011)遵县法少刑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64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止,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现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至2022年7月2日止。(剩余刑期5年1月8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3个表扬;2015年11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赃款均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肖海彬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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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8号 |
罪犯李定华,男,1972年8月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以(2013)普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至2027年1月23日止,于2014年5月28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至2027年1月23日止。(剩余刑期9年8月1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6月至2016年01月获3个表扬;2016年02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民事赔偿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定华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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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19号 |
罪犯苏林林,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盗窃、盗窃罪经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以(2014)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12日,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于2014年7月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剩余刑期1年0月21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8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罚金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苏林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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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0号 |
罪犯田孟红,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以(2010)黔水刑初字第00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黔水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5000元,(未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止,于2010年12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止。(剩余刑期2年8月9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6月至2016年07月获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罚金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孟红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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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1号 |
罪犯何江华,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筑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600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于2007年9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4月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3年07月1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止。(剩余刑期0年4月28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7月至2016年07月获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江华予以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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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2号 |
罪犯王喜平,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以(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4000元,(全部交纳), 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4年03月1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13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7月至2016年06月获3个表扬;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民事赔偿已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喜平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3号 |
罪犯沈仙道,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钟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以(2007)黔钟刑一终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于2007年9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刑期自2007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止。(剩余刑期2年9月18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9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09月至2015年1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沈仙道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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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4号 |
罪犯何光万,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以(2009)威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黔毕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9月2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 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现刑期自2008年9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剩余刑期3年9月27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0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光万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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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5号 |
罪犯张继波,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习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剩余刑期4年8月2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继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6号 |
罪犯陈开轩,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2013)黔赫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0000元,(未履行), 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止,于2014年8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止。(剩余刑期3年1月2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9月至2016年02月获3个表扬;2016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罚金罚金50000元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开轩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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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7号 |
罪犯何德学,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以(2009)黔织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5000元,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止。(剩余刑期3年0月2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9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09月至2015年11月获3个表扬;2015年12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罚金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德学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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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8号 |
罪犯严文贵,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止。(剩余刑期2年8月29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03月至2016年07月获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强奸罪十年以上。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严文贵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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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29号 |
罪犯吴义红,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日以(2011)南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80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止,于2011年6月1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剩余刑期3年11月20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4年03月至2015年06月获3个表扬;2015年06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赃款赃物均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义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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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王波波,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以(2013)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剩余刑期5年3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波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吴雄师,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强奸罪,拐骗儿童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以(2014)黔盘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于2014年3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剩余刑期2年11月2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吴雄师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任成亮,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因强奸罪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以(2011)修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罪犯任成亮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筑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于2011年7月1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6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26日止。(剩余刑期1年6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任成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杨春全,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因盗窃罪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以(2011)筑小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00000元,(未缴纳),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罪犯杨春全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以(2011)筑刑二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止,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4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止。(剩余刑期6年3月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罚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春全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王利红,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黔钟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于2014年4月2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剩余刑期6年1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毒品再犯,罚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利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李勇江,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抢劫罪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15000元,(未缴纳), 赃款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1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 裁定书,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6日止。现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止。(剩余刑期4年7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2016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赃款赃物均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勇江予以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刘绪,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6000元,(未交纳),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止,于2013年12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累犯,罚金、赃款赃物均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刘绪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梁晓四,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正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400元,(已缴纳), 违法所得10600(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0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剩余刑期4年4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五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累犯;罚金人民币2400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106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梁晓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陈泽民,男,1973年2月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以(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4月1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7日止;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7日止。现刑期自2008年7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剩余刑期4年0月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陈泽民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李青山,男,1995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县,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元,(已履行),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止,于2013年12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8月2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8日止;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8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止。(剩余刑期3年7月1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六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青山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祁强,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云法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已履行), 赃款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止,于2013年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3日止。现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剩余刑期5年0月3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祁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罗小油,男,1978年1月4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以(2007)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民事赔偿16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止,于2007年9月2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04月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5日止;2013年07月12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5日止;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5日止。现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剩余刑期0年5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罗小油予以减刑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周浪浪,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因抢劫罪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2012)云法少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罪犯周浪浪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筑少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止,于2013年1月1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4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止。(剩余刑期3年8月2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周浪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郭思亮,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因抢劫罪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2012)南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 赃款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履行);罪犯郭思亮不服,提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筑少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其原判定罪量刑,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于2013年3月1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0日止。现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至2023年3月10日止。(剩余刑期5年9月1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郭思亮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陈光辉,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强奸罪,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以(2009)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3000元,(已缴纳), 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4月1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6日止;2015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6日止。现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止。(剩余刑期3年7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强奸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陈光辉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杨庆柱,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以(2009)普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元(已缴纳),罪犯杨庆柱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以(2009)安市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7日止;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7日止。现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止。(剩余刑期2年3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表扬三次,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没收财产2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杨庆柱予以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596号 |
罪犯张朝普,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止,于2009年6月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安市刑执字第28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朝普有期徒刑减去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安市刑执字第40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朝普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安市刑执字第23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朝普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现刑期自2008年3月31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12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 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于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改造成绩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获得二个表扬。民事赔偿人民币18945.63元已履行,故意伤害罪十年以上。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朝普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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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吴长润,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民事赔偿35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于2015年8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剩余刑期0年10月2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宽: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长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尚光全,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0元(未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剩余刑期0年3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尚光全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郭强,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以(2015)普刑初中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40000元未履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未履行,退赔经济损失4085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于2015年11月26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剩余刑期0年9月2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未履行,退赔经济损失4085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强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温金才,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因抢劫、非法拘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0000元(未交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于2012年1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4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剩余刑期5年8月1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均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温金才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彭义舟,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因抢劫、抢夺、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义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6000元,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7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剩余刑期4年8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义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李云波,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以(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于2011年11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2013年04月11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6个月;2015年07月09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7月2日止。现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云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陈强,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黔六特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于2014年6月24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止。(剩余刑期8年11月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于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邓波,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筑刑二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于2012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3日止。现刑期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剩余刑期3年10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为一次。从严:累犯;从宽: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邓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陈隆庭,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8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零7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0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剩余刑期2年6月2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强奸罪十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陈隆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潘兴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于2015年6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2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于2017年4月被评为2个表扬。宽严情节: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潘兴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郑固才,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南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于2010年10月1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8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剩余刑期1年6月1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强奸罪十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郑固才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岳顶法,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5)黔钟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4000元(已缴纳),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于2015年8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11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宽: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岳顶法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李林,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黔织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于2016年2月25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剩余刑期0年3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减刑1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昝兴洪,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黔盘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380元未履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3月25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8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剩余刑期0年5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转换。从严: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438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昝兴洪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禄向涛,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以(2011)黔毕中刑综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3008.67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2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止。(剩余刑期4年3月24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3008.67元已缴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禄向涛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何宗华,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9500元(未缴纳),赃款继续追缴。 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于2012年7月10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3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止。(剩余刑期3年2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累犯,罚金人民币19500元,赃款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何宗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袁勇,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筑少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未缴纳),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于2012年3月7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减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8日止。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剩余刑期2年2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袁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张远昌,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黔威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6000元,(已缴纳), 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于2012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6日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7日止。现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剩余刑期3年8月26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远昌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袁仲均,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黔金刑初字第第110号刑事判 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0日止。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止。(剩余刑期3年7月1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宽: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袁仲均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轿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王云凡,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民事赔偿15000元(未缴纳);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于2011年11月3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1月20日减刑1年9个月;2015年11月16日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6日止。现刑期自2008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剩余刑期4年0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一次。从严: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 建议对罪犯王云凡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7)轿监减字第366号 |
罪犯陈晓付,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以(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12000元,(未缴纳),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3日止;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3日止。现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剩余刑期2年8月9天) |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晓付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特提请裁定。 |
此致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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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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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熊正恩,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抢劫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以(2009)普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000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1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9日止;2015年07月09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9日止。现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剩余刑期1年2月2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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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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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熊正恩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2年。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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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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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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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轿监减字第3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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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永川,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以(2009)义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罚金4000元(已缴纳),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于2009年5月22日送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09月2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2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6日止;2015年04月0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6日止。现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剩余刑期1年5月2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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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4月获得表扬三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转换),2017年4月获得表扬二次。从严:抢劫罪十年以上,从宽: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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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永川予以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年。特提请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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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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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
2017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