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162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1号-118号 | ||
文 号: | 无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1号
罪犯杨文尧,男,1975年6月2日生,侗族,文盲,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3年5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000元;与另外四名罪犯应继续退缴赃物折价3239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由贵州省黎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9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26刑更410号裁定减刑10个月;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05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8年4月1日参与动手殴打他犯于2018年4月8日被扣教育改造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5000元(未缴纳);与另外四名罪犯应继续退缴赃物折价3239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届满,余刑已不足五个月,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文尧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2号
罪犯唐安琪,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安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8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5日由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3年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鱼洞监狱;2013年2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执字第1426号裁定减刑1年;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18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至2020年1月9日届满,余刑已不足七个月,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唐安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安琪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3号
罪犯黎富坤,男,1991年11月27日生,仫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黎富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由贵州省凯里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711号裁定减刑3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该犯2016年5月13日在车间打架斗殴,于2016年5月24日被扣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3月劳动欠产39%,于2018年4月8日被扣劳动改造13.6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6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至2019年11月1日届满,余刑已不足五个月,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黎富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黎富坤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4号
罪犯令狐荣书,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令狐荣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6日由贵州省桐梓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52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荣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令狐荣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5号
罪犯代克林,男,1999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2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代克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8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由贵州省开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赃款8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代克林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6号
罪犯黄显云,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2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显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由贵州省黔西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显云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7号
罪犯周鸿,男,1997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3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日,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鸿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8号
罪犯刘文贵,男,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9月4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连带赔偿247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3月劳动欠产30%,于2018年4月8日被扣劳动改造10.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已缴纳),连带赔偿24700元(已履行10000元,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被害方不再主张其它权利)。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文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99号
罪犯陈立强,男,1999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7日,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015元、手机三部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由贵州省兴仁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未成年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未缴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015元、手机三部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立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减建字第100号
罪犯瞿光芒,男,1960年1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光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由贵州省江口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598号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8年10月19日因违规违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扣教育改造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6月劳动欠产19%,于2017年7月7日被扣劳动改造6.65分。2017年12月劳动欠产12%,于2018年1月4日被扣劳动改造4.2分。2018年3月劳动欠产48%,于2018年4月8日被扣劳动改造16.8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折算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劳动不积极因欠产多次被扣分,且2018年10月因谩骂其他罪犯,不配合干警调查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通过上述事实综合考量,对其提请减刑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瞿光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瞿光芒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1号
罪犯王凤炳,男,1991年9月1日生,畲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9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麻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凤炳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0日,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18号刑事裁定,维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麻刑初字第56号判决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撤销第十八项。刑期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8日由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6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0月劳动欠产12%,于2017年11月7日被扣劳动改造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折算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鉴于该犯刑期至2020年2月20日届满,余刑已不足九个月,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凤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凤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2号
罪犯王世尧,男,1971年10月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尧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2月劳动欠产63%,于2018年1月4日被扣劳动改造22.05分。2018年3月劳动欠产61%,于2018年4月8日被扣劳动改造21.35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世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世尧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3号
罪犯王文双,男,1999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7月7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由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305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文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4号
罪犯邰正伟,男,1985年11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2年2月13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剑刑初第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邰正伟犯盗窃爆炸物、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2年4月1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14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东刑执字第274号裁定减刑1年;2017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385号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2月劳动欠产4%,于2019年1月8日被扣劳动改造1.4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5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折算为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对该犯提请减刑无异议, 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余刑至2019年12月9日届满,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邰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邰正伟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5号
罪犯潘家玉,男,1997年5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家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6日由贵州省黄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家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家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6号
罪犯陆桂本,男,1996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桂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由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6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6年12月23日该犯动手殴打罪犯陈顺章被扣7分;2017年6月1日该犯与罪犯李冰打架被扣教育改造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认为该犯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服刑期间两次因打架被扣分处理,改造表现一般。对其提请减刑应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为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陆桂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陆桂本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7号
罪犯杨秀涛,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9月22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4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9日,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由贵州省三穗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秀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8号
罪犯黄仁平,男,1969年4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01刑初41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仁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由贵州省剑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仁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仁平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09号
罪犯龙守源,男,1999年8月1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6月23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守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5日由贵州省天柱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7刑更3946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守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守源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0号
罪犯王永红,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由贵州省绥阳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1月27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11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永红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1号
罪犯庞建华,男,1992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3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25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认定庞建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至起2020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由贵州省瓮安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2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庞建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庞建华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2号
罪犯罗友付,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9月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友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由贵州省福泉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友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友付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3号
罪犯周远程,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3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麻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远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8日由贵州省麻江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58号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4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远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远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4号
罪犯谢维义,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维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由贵州省大方县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5年4月28日调至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5日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642号裁定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鉴于该犯刑期至2020年2月12日届满,余刑已不足八个月,建议调整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维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维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5号
罪犯杨昌辉,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7月5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6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由贵州省岑巩先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11月2日调至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该犯2017年11月14日在召开服刑人员教育大会时,无故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除教育改造分3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2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辉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6号
罪犯米泽广,男,1994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02刑初字353号刑事判决,认定米泽广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由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押送至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五、考核奖励情况:共获3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米泽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米泽广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7号
罪犯周崇浩,男,1994年12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3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崇浩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2日由贵州省榕江县看守所押送至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表扬3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 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评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崇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崇浩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东南狱减建字第118号
罪犯吴庆桃,男,1997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庆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共同民事赔偿22859.20元。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7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255号刑事裁定,改判有有期徒刑八年,附带共同民事赔偿22859.2元,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由贵州省仁怀市看守所押送至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18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7刑更4020号裁定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共同民事赔偿22859.20元(该犯个人已履行22570元,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被执行人吴庆桃的连带赔偿责任,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出具相关证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表扬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共获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庆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庆桃予以减刑9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监狱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