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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119676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号
文  号: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黔东南狱假建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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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向本荣,男,1975年4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0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本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字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4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24日至2025年5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本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本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向本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本荣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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