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刑更443号
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你单位报请本院审理的陈克鑫减刑一案,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
二0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