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55162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9-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号-214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号
罪犯黄万权,男,1969年2月4日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6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黄万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以黄万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0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0月2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万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职务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万权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万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号
罪犯聂鹏飞,男,1987年12月28日生,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以聂鹏飞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9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聂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涉恶,金融犯罪,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鹏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聂鹏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号
罪犯潘子科,男,1968年7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以潘子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罚金1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9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6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潘子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涉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子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潘子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号
罪犯刘辉,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南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刘辉犯故意杀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9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03年9月21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11年6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6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20年6月1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2010年4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南刑执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3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34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7年10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26刑更4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刘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涉黑犯罪罪犯、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辉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号
罪犯石德伟,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雷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4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以石德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5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石德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黑犯罪、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德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石德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号
罪犯吴大操,男,1996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30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以吴大操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7刑终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5日至2027年2月4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吴大操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吴大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恶犯罪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大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大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号
罪犯杨明,男,1974年10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6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终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杨明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恶犯罪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号
罪犯石开阳,男,1992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7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以石开阳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石开阳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石开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涉恶犯罪罪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开阳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石开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号
罪犯杨胜位,男,1962年2月22日生,土家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胜位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3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位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胜位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号
罪犯郑宝,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以郑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郑宝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郑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宝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郑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号
罪犯刘邦坤,男,1987年3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2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东刑一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刘邦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7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06年9月20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3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刘邦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邦坤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邦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屈超武,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屈超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10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屈超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超武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屈超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号
罪犯赵云起,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赵云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云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赵云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号
罪犯乔梁,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乔梁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918.9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918.91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乔梁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乔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梁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乔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吕玉友,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吕玉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5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5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2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吕玉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玉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吕玉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号
罪犯龙志强,男,1994年1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7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志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龙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强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志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号
罪犯周海勇,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周海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1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现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4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周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海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海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张毅,男,1977年6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23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23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毅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毅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号
罪犯吴智勇,男,1995年6月2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以吴智勇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人李小军、吴智勇共同承担民事赔偿46451.99元。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10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1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3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附带共同民事赔偿46451.99元;已履行罚金10000元、附带共同民事赔偿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吴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智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智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号
罪犯李来保,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来保犯非法拘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来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来保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来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1号
罪犯何灵松,男,1996年8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4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何灵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何灵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灵松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何灵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2号
罪犯徐新华,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徐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连带赔偿42620.8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0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连带赔偿42620.82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1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徐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新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徐新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孙冲,男,1961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4月9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孙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33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孙冲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孙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冲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孙冲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4号
罪犯龙斌,男,1995年10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以龙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8月1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龙斌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斌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5号
罪犯郑德勇,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郑德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上诉,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60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四千六百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郑德勇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2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郑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勇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郑德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6号
罪犯张青松,男,1992年12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以张青松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1日入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4月2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28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31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张青松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松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青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7号
罪犯安德军,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以安德军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安德军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安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德军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安德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8号
罪犯谢华元,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9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谢华元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3月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谢华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华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谢华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9号
罪犯侯发民,男,1990年12月2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7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以侯发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七百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17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侯发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发民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侯发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0号
罪犯郭阳明,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郭阳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842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4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28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5个月;2013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执字第50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6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9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1刑更31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15日,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842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郭阳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阳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郭阳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李飞,男,1994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以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人民币93511.7元,刑期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9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退赔人民币93511.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李飞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2号
罪犯杨伟,男,1991年6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杨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杨伟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杨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3号
罪犯李昌强,男,1977年11月2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昌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李昌强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昌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4号
罪犯吴童发,男,1982年4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8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吴童发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814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141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贵州省铜仁监狱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吴童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强奸罪10年以上、数罪并发被判处无期徒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童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童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5号
罪犯陈清友,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清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清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清友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清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6号
罪犯安才俊,男,1974年10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安才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0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9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安才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才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安才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宦承飞,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汇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以宦承飞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8日入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中心;2010年12月13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刑执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5年9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500,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宦承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宦承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宦承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8号
罪犯欧阳克荣,男,1972年10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4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以欧阳克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克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克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欧阳克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冉茂恒,男,1975年1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6月1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冉茂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冉茂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茂恒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冉茂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0号
罪犯陈中文,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3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陈中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8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中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1号
罪犯赵高荣,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赵高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9月28日止;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1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荣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赵高荣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匡世旭,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以匡世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匡世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世旭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匡世旭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刘志辉,男,1989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志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6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3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志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4号
罪犯文灿,男,1981年10月1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文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文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灿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文灿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5号
罪犯姚茂军,男,1984年2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2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姚茂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违继续追缴法所得七百元,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七百元;已履行三千六百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姚茂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茂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姚茂军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6号
罪犯刘林,男,1990年8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2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林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林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7号
罪犯邓朝洪,男,1995年3月2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以邓朝洪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邓朝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朝洪予以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邓朝洪卷减刑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8号
罪犯文荣华,男,1981年6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文荣华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文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荣华予以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文荣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49号
罪犯杨水军,男,1973年10月29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水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6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综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杨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水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水军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0号
罪犯康勇,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康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8月18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于2019年11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执字第43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5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勇予以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康勇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1号
罪犯陈亚飞,男,1999年11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7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以陈亚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2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亚飞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亚飞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2号
罪犯王志刚,男,1984年10月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贵州省入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7月2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志刚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3号
罪犯潘凯,男,1973年7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潘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潘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12月25日止;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潘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潘凯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4号
罪犯王文正,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6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文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6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8年4月9日止;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7年9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正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文正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5号
罪犯张江红,男,1992年2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江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执行期间因重新犯罪,2013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江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合并原判未决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16日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江红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江红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6号
罪犯龚声全,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9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以龚声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4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执字第45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46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51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龚声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声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龚声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7号
罪犯岳贵林,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3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书,以岳贵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2月24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岳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贵林予以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岳贵林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8号
罪犯彭渝,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彭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彭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渝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彭渝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59号
罪犯刘水华,男,1977年1月1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水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65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水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水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水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水华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0号
罪犯田国祥,男,1962年5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田国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田国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国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田国祥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1号
罪犯陈明权,男,1974年8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明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零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7月25日止;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万元,已履行11173.8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权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明权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2号
罪犯麻文权,男,1975年11月2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以麻文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麻文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文权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麻文权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3号
罪犯姚程,男,1987年4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以姚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1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10年。现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姚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程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姚程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4号
罪犯王丁影,男,1993年3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28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王丁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 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王丁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丁影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丁影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5号
罪犯钱治祥,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钱治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6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7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钱治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治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钱治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6号
罪犯朱敦,男,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以朱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2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64号刑事判决书,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2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敦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朱敦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7号
罪犯林登益,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林登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林登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7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51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登益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林登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8号
罪犯陈家顺,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2月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陈家顺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3月12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9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28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4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9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45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家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69号
罪犯刘刚,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予以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刚减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0号
罪犯杨再武,男,1944年1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再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8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6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6月25日止;2019年8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再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1号
罪犯张著权,男,1938年7月11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著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现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41年7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著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宽严相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著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著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2号
罪犯周仕刚,男,1980年6月2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2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周仕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7月28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仕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仕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杨苗,男,1978年4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4号
罪犯覃方喜,男,1948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覃方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2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覃方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方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覃方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5 号
罪犯冉旭杰,男,1994年5月25日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10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7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以冉旭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11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7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5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冉旭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宽严相济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旭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冉旭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6号
罪犯刘桥保,男,1936年12月16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桥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7年6月14日止;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36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桥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桥保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桥保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7号
罪犯吴祖平,男,1961年4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吴祖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号判决书,核准原判 。2007年5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38329.7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8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8329.7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祖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祖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祖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8号
罪犯张国志,男,1972年3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法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国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11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9年7月26日止;2012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8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4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国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79号
罪犯沈命学,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7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沈命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黔高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月22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瘫痪卧床,行动不便,不能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命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命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沈命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0 号
罪犯孟天贵,男,1958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铜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孟天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孟天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3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孟天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天贵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孟天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1号
罪犯欧加富,男,1982年4月1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欧加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金1万元,附带民事赔偿34091元。2005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黔高刑二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7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民事赔偿34091元;已履行4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欧加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抢劫罪10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加富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欧加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2号
罪犯侯再权,男,1969年7月24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侯再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46号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1月25日止;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侯再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再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侯再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3号
罪犯杨春,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六盘水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9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退赔133121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133121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杨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4号
罪犯李强,男,1979年6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938.0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2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第7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5938.0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5号
罪犯芦宗祥,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学生,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芦宗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共同赔偿9583.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32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5416.86元;共同赔偿9583.1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芦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芦宗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芦宗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6号
罪犯龙庆阳,男,1961年10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12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庆阳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月22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03年3月1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493号,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94号,对该犯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6年3月9日贵州省铜仁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136号,对该犯裁定减刑11个月;2018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15号,对该犯裁定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庆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庆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庆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7号
罪犯龙文章,男,1974年5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龙文章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4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文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文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文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8号
罪犯赵航航,男,1994年11月25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字37号刑事判决书,以赵航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赵航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7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航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航航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罪犯赵航航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89号
罪犯李永相,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李永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该项判决;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28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31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3000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已履行119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相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永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0号
罪犯顾庆奎,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7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顾庆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11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46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9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51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2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至2025年12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顾庆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庆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顾庆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1号
罪犯麻天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麻天成犯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账款475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31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赃款475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麻天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天成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麻天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2号
罪犯罗贤洋,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罗贤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780.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1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年。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780.1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贤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罗贤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3号
罪犯张世德,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文盲,云南省寻甸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9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南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张世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项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于2004年2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3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26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世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世德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世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4号
罪犯纪昌恒,男,1970年8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4月17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纪昌恒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纪昌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纪昌恒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纪昌恒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5号
罪犯董泽相,男,1974年5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6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董泽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9月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董泽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泽相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董泽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6号
罪犯周照东,又名周杰,东强,周老六,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以周照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7号刑事判决书,以周照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1月18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照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照东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照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7号
罪犯沙明春,绰号“老四”,男,1971年6月3日生,回族,文盲,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沙明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7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更98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7月25日止);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更1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不变,继续追缴赃款97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8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97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沙明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明春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沙明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8号
罪犯杨昌胜,又名“龙飞扬”男,1991年7月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昌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现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39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4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胜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昌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99号
罪犯黎成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独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黎成明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八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8日调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7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依法追缴犯罪所得,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二千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黎成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成明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黎成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林宝辉,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林宝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3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犯林宝辉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宝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宝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林宝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邓应红,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3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以邓应红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8日调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应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邓应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102号
罪犯龙渊,男,1994年12月2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以龙渊犯盗窃罪、抢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8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1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3月23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4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8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1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龙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渊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姚茂刚,男,1981年4月1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姚茂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6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8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 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茂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茂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姚茂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李永,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30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永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17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8月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舒世军,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舒世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世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世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舒世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张朝富,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7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朝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29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5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朝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富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朝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陈鹏飞,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陈鹏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项判决。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18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飞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鹏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王润发,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润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22日调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执字第287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5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王润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润发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润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石朝勇,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石朝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5日调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3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月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朝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朝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石朝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向井飞,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向井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8月29日止;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6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1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井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井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向井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黄金勇,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黄金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 日止;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2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2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报请减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勇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金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梁吉华,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初1554号刑事判决书,以梁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1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31年6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于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4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月6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吉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梁吉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胡支平,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胡支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定罪部分,量刑改为有期徒刑8年,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9月11日入贵州省白云监狱;2017年11月30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2019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支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支平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胡支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王和涤,男,1957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6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和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4月14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2017年7月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和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和涤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和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代廷平,男,1972年7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9月1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代廷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代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廷平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代廷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何领,男,1988年4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县,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何领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终1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7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2019年10月11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领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何领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黄忠城,男,1971年4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判决书,以黄忠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3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十三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1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忠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忠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支太祥,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3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支太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2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85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9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0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支太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支太祥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支太祥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杨中国,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4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中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7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8月20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高刑执字第118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3年3月20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4月1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7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万元(已履行1千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杨中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中国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中国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王克华,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克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克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克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王坤明,男,1974年10月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8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坤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1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至2033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缴纳,违法所得91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坤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坤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坤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孔杨杨,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曲阜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以孔杨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至2032年1月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4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至2031年5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4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孔杨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杨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孔杨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卓小飞,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05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卓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4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1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至2027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卓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小飞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卓小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钱顺友,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以钱顺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书,以钱顺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至2030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4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至2029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钱顺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顺友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钱顺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陈钢,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渝中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陈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2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铜中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2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236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3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钢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徐敬忠,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徐敬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215.5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1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6215.5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敬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敬忠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徐敬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徐兴平,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徐兴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662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1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67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7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4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662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徐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兴平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徐兴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谭代堂,男,1992年6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谭代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9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8月16日调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1月8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9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谭代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谭代堂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潘忠强,男,1999年10月13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2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以潘忠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7月17日调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10月10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忠强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潘忠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张方务,男,1970年10月1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0刑初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方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41811.1元;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刑期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4月15日调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9年7月3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41811.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方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方务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方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刘方平,男,1988年9月5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方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7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9年10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方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方平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方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冉彭江,男,1988年12月1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冉彭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53834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4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5383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冉彭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冉澎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陈通海,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陈通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2011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6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5年5月9日止;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4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通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通海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通海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马功文,男,1977年8月2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6月24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临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以马功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述,2005年6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5日入云南省第二监狱;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482号裁定书减为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93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2个月;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465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20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515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2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9个月,刑期起止为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马功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功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马功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杨远华,男,1972年3月9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1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远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终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远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远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杨秀堂,男,1963年3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2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以杨秀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7月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秀堂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舒忠华,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3刑初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舒忠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该犯不服,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32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7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忠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舒忠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代旭佩,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以代旭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7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遵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0个月;2017年3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更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7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代旭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旭佩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代旭佩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汪洋,男,1996年6月4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学生,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汪洋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除已退赔的外,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5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13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剩余部分。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洋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汪洋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熊伟,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以熊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40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5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熊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熊恩仁,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以熊恩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12月14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2019年3月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二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熊恩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恩仁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熊恩仁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潘应龙,男,1974年6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4月9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潘应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2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5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2019年8月1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2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潘应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应龙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潘应龙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李登发,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8年1月25日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安地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李登发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黔刑终字第79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1998年4月13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因该犯漏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连同前罪强奸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9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6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原已执行十五年零二个月予以扣减后,现刑期起止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民事赔偿4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登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登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吴任辉,男,1979年2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任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8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吴任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任辉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任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唐帮禄,男,1975年2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狱服刑。
2013年5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唐帮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唐帮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帮禄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唐帮禄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龙通忠,男,1971年1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龙通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决书注明抵扣4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通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通忠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通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吴发远,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狱服刑。
2014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以吴发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40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49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吴发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发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张乾会,男,1986年7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乾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408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字第45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乾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乾会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乾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刘涛,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2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6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3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柯志亮,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柯志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731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4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2014年7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刑执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6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3刑更120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87317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柯志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志亮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柯志亮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李兴强,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南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7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李兴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12日调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1044号刑事裁定书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减有期徒刑18年3个月;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9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85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9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强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李兴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潘祖勇,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潘祖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0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2014年11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安市刑执字第262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51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祖勇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潘祖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周回章,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回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30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终第165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周回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回章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回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罗飞,男,1980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6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罗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提请减刑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罗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刘天喜,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天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分流中心;2017年11月30日转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第153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天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天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张翔,男,1996年10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张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713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2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1737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翔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杨秀华,男,1969年12月10日生,侗族,文盲,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以杨秀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04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15日调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4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追缴赃款404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华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秀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赵安明,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4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赵安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伍万元,继续追缴账款,共同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减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执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22个月; 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46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5个月;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2495号裁定书减刑11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18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9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共同赔偿一万元,追缴赃款,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赵安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邰付里,男,1999年4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剑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邰付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1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0月10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邰付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邰付里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邰付里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冉孟军,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7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南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冉孟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1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03年12月2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2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冉孟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孟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冉孟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孙章民,男,1964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孙章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20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98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减有期19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2014年11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安市刑执字第26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第5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2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第20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孙章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章民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孙章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张祥发,男,1970年3月29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祥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23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3年5月23日止;2016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第28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第20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64000元,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祥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祥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魏泽桃,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7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3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魏泽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3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12月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魏泽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泽桃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魏泽桃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蔡伟,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5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书,以蔡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2日调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书减有期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执字第449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5个月; 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465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20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刑更49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11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8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蔡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伟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蔡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陈学刚,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8年4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408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48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刚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学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王康林,男,198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第40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第44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康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康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时刚,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时刚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第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四千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时刚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时刚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左兴旺,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左兴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24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29日止;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7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0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1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2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左兴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兴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左兴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黄进,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黄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5年7月9日止;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至2034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20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进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吴明勇,男,1993年2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吴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连带附带民事赔偿9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吴明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日至2024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附带民事赔偿9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吴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勇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明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肖盛林,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2月3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以肖盛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26刑终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9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被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肖盛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盛林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肖盛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陈林,男,1993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56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至2037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林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石昌机,男,1969年1月2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石昌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5月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09年7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石昌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昌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石昌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杨胜伦,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5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胜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10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0年2月23日止;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18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1个月;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1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胜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刘波,男,1983年8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刘波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2011年5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25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34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放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刘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王明学,男,1963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年12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安市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明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4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王明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7月12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3年3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系言行异常罪犯,不能正常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言行异常罪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学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明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申铁良,男,1982年5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申铁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3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4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3600元;已履行41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 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申铁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铁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申铁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万奎文,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8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万奎文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1998年10月27日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4月19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因是言行异常犯,不能正常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是言行异常犯,不能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万奎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放火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奎文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万奎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吴常军,男,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吴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3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7年7月19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19年3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2012年3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遵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4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遵刑执字第175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同案被告人连带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吴常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常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吴常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陈学顶,男,1952年2月6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以陈学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学顶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向洪江,男,1975年9月1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以向洪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11月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向洪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洪江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向洪江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田世强,男,1958年7月29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县人,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田世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2658.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对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8月9日止;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52658.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田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世强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田世强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麻金良,男,1981年10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麻金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8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 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麻金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金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麻金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杨荣安,男,1951年5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杨荣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2月2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该犯系老年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未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荣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高腾波,男,1961年3月16日生,土家族,半文盲,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以高腾波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12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6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系言行异常罪犯,不足正常参加“三课”教育。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言行异常罪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高腾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腾波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高腾波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张军华,男,1953年1月11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张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罪犯张德光、张坤共同附带民事赔偿44984.13元,由该犯个人承担26990.48元,对个人额外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1月25日止;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同案罪犯张德光、张坤共同附带民事赔偿44984.13元,由该犯个人承担26990.48元,对个人额外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华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军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王天相,男,1952年2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9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天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16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8月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天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相予以减刑8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天相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唐仁新,男,1970年7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唐仁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1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10月14日止;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唐仁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仁新予以减刑4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唐仁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朱开文,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9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朱开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04年2月2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铜中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朱开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朱开文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彭益虎,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2年9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南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彭益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月15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03年1月2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7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因是言行异常犯,不能正常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是言行异常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彭益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益虎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彭益虎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周南东,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周南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6年9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30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55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周南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南东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南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赵仕发,男,1974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赵仕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11月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4月19日止;2014年8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7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因是言行异常犯,不能正常参加思“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是言行异常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赵仕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仕发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赵仕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张廷模,男,1956年5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廷模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廷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廷模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廷模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张跳,男,1989年8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以张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跳予以减刑2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跳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郑辉,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郑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附带民事赔偿30901.5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1刑更39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49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0901.56元,已履行2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郑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郑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艾安猛,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6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艾安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9月23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8年2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2012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艾安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艾安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满宜军,男,1979年9月2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1年3月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满宜军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以满宜军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8月8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01年9月1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止;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9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满宜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抢劫罪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满宜军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满宜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龙志辉,男,1967年5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志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6年1月25日止;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志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辉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志辉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龙飞,男,1985年5月2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4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龙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与同案犯姜客共同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98724元,由该犯个人承担5万元,并对姜客承担的赔偿金额48724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6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2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33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只能做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与同案犯姜客共同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98724元,由该犯个人承担5万元,并对姜客承担的赔偿金额48724元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龙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飞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龙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陈德军,男,1980年11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7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陈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0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黔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黔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2011年8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铜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6年9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53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8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因是言行异常犯,不能正常参加“三课”教育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是言行异常犯,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陈德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廖荣军,男,1954年2月13日生,仡佬族,文盲,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9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以廖荣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32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2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廖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荣军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廖荣军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石磊,男,1971年10月1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9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以石磊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1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石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磊予以减刑3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石磊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吕念,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吕念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4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吕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念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吕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黄杰,男,1989年2月4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玉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黄杰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4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4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黄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强奸罪原判10年以上,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杰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范才学,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范才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31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5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450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范才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才学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范才学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周命年,男,1975年10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周命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33年6月17日;2016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7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周命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命年予以减刑6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周命年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张杰,男,1973年3月8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67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零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8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幅度予以减少。
综上所述,罪犯张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予以减刑5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杰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何江贵,男,1994年9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2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以何江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何江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何江贵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郭庭松,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5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郭庭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7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9日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执字第44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8个月;2014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执字第46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9个月;2016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1刑更499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1刑更20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郭庭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庭松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郭庭松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张忠良,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忠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43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7月9日止;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良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张忠良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杨发民,男,1989年4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发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杨发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杨发民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王飞,男,1993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2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追缴违法所得72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王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王飞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黄卫东,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黄卫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余刑范围内提请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黄卫东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黔铜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尹少全,男,199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03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以尹少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退赔1035996元。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8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1035996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其提请减刑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尹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客观因素,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少全予以减刑7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罪犯尹少全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