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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黔铜监撤减字第1号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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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34278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3-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5)黔铜监撤减字第1号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公示版)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撤减字第1

罪犯周照东,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5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照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同案不服提请上诉,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抗诉。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2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照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9年11月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8年11月8日至2027年10月11日。

查,2024年12月29日13时40分左右,罪犯周照东在一监区二分监区学习大厅下棋时,与罪犯张康因琐事发生争吵,相互辱骂,罪犯周照东遂拉起罪犯张某康去民警办公室报告值班民警,进入办公室后,罪犯周照东踢了罪犯张某康一脚,张某康就用手打了罪犯周照东一拳,后扭打在一起,被值班民警及时制止。俩犯无视民警在场,依然大打出手,违反监规纪律,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于当日经监狱审批同意对罪犯周照东禁闭10日处罚,禁闭时间自2024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罪犯周照东于2024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黔06刑更437号减刑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所用成绩为: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所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所获1个物质奖励;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所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所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所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所获1个表扬。合计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于2024年12月30日送达(2024)黔06刑更437号减刑裁定书。鉴于罪犯周照东在2024)黔06刑更437号减刑裁定书送达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监狱拟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4)黔06刑更437号对罪犯周照东减刑五个月的刑事裁定。并于2025年2月18日征求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为:你狱提请撤销罪犯周照东减刑,未发现拟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5年31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依据黔高法〔2023〕112号文件第19条之规定,建议提请撤销贵院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4)黔06刑更437号对罪犯周照东减刑五个月的刑事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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