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1807 | 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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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桐州监狱减刑建议书(2019)桐监减字第68-120号 | ||
文 号: | 无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68号
罪犯蒋德辉,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纳刑经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德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月12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4月2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3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刑期至:2023年2月11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蒋德辉共获表扬3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德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邓元彬,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1月2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元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6年5月10日送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2007年6月11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08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99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2010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2年11月11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共获表扬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积分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元彬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精来,男,1996年12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6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精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4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3月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犯罪所得,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精来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精来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成友,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5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成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7年9月10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5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7月13日止)。2012年6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3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4年10月13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友共获表扬4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积分兑换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友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陶德华,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1983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陶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交通费、丧葬费、生活扶养费45000元;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营养费共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7年9月11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5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民事赔偿52000元,未履行(法院出具了无法找到受害人家属证明)。
六、刑期变动: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止)。2012年6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3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5年1月13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陶德华共获表扬4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德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毛真祥,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9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真祥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5年12月26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6年3月2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2010年8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3年7月6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毛真祥共获表扬6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2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真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卫义,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9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卫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赃款10361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6月8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6年8月24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2000元;退赔103611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卫义共获表扬4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获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卫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通春,男,1969年2月2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7月27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黎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陆通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07年1月3日起至2025年1月2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7年8月17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07年9月29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未履行,有贫困户证明。
六、刑期变动:2011年1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1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8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七、刑期至:2020年8月2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陆通春共获表扬4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兑换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通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安友,男,1971年1月2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4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安友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5月14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4年7月22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6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6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刑期至:2022年5月23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6月1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共获表扬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1个;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获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友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云超,男,1990年1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月1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云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2月17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4月26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龙云超共获表扬3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云超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大鹏,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大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8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上次减刑裁定时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0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刑期至:2021年6月12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1月1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共获表扬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大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国土,男,1998年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7月21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舒国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248号刑事判决,撤销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舒国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舒国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4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3月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舒国土在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国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应华,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减刑于200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5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2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应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39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4月11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7月4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应华共获表扬3个(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12月获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凡瑞,男,1994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瓮刑初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凡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2月17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6年4月28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曾凡瑞共获表扬5个(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1个;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积分兑换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翠文,男,1971年1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9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28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翠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6月8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7年9月4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翠文共获表扬2个(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翠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开发,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6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开发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5年7月26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05年8月5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至2028年3月17日止)。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3年7月17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发共获表扬5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2个;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积分兑换1个;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发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桥寿,男,1972年12月28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0月31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桥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2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3月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桥寿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9月30日积分兑换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桥寿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范小祥,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9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小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8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18年3月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范小祥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9月积分兑换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祥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纪辉,男,1987年12月13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水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纪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1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1年9月16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4年11月26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及退缴赃款,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4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6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6月1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纪辉共获表扬5个(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积分兑换1个;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积分兑换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纪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荣华,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3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朱荣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5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5年6月28日送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2006年7月7日调入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止2027年3月17日止)。2010年12月7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1年12月17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朱荣华共获表扬6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荣华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明,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5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62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8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9月11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2017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龙明共获表扬2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军,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陆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6年4月24日送贵州省未成年人管教所,2007年5月16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民事赔偿19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2年7月6日止。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陆军共获表扬5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获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江平 ,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9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3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江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检察机关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终21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罗江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5月3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认定罗江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86236.85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民终15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9月13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2017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民事赔偿86236.85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罗江平共获表扬3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江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邱金荣 ,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邱金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4月11日送白云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6月24日调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赃款,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41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刑期至:2025年2月12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7月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邱金荣共获表扬4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金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大全 ,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大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民事赔偿8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吴大全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大全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正贤 ,男,1996年12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未成年人管教所,2015年3月31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刑期至:2021年4月22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1月1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贤共获表扬3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鹏,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2月9日送贵州省贵州省白云监狱,2015年2月11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0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刑期至:2020年3月1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1月1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入监以来,未有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陈鹏共获表扬3个(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获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老三 ,男,1979年8月6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3月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9月22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13年3月1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老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6月14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2013年8月27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5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136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39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刑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2月2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系累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近两年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彭老三共获表扬2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老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国斌 ,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9月8日送贵州省白云监狱,2017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斌共获表扬2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老凯 ,男,1980年5月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1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3刑初8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老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2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2018年3月1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 ,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吴老凯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老凯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谢守平 ,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07年8月20日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1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都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守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月8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25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刑期至:2019年9月16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近两年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谢守平共获表扬2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守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9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清义 ,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30日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清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6年2月20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6年3月21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1年1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2年7月19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系累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义共获表扬6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3个;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义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雷源海,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8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源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由雷文贵、雷源海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雷源海的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即判处雷源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由雷文贵、雷源海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6年3月23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6年6月7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民事赔偿,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1年1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3年1月19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无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雷源海共获表扬6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转换2个;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获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源海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学勇,男,1983年5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4日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2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学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4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2月15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服从干警分配,监区的生产项目调整为服装加工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三针机压前后浪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做好产品前后浪,保证压前后浪工序达到质量标准。且每日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8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勇共获表扬3个(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金钟,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金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8月10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10月26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刑期至:2019年8月5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机上荷包盖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上好荷包盖,确保该工序达到合格标准。且每日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6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钟共获表扬2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2019)桐监减字第10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家贵,男,1966年3月15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5年1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月12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3月29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服装打枣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打枣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给产品定位打枣,确保该工序达到合格标准,不少打和漏打。且每日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6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贵共获表扬4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转换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雷林,男,1968年11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8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月10日送白云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1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2年7月25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7月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从调入监区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半成品剪线头工种。虽年纪偏大,但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踏实肯干,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修剪半成品线头,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且每天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2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雷林共获表扬4个(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兑换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金兴武,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9月5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5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兴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8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服从干警分配,监区的生产项目调整为服装加工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双针机压前后浪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做好产品前后浪,保证压前后浪工序达到质量标准。且每日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8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金兴武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兴武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恩涛,男,1972年10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10月9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恩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0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0年10月26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2月24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刑期至:2022年5月11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6月2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烫台熨烫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熨烫原料及产品,保证熨烫的产品达到下一道工序的质量要求,确保生产线顺畅运行。且每日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10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陈恩涛共获表扬3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兑换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恩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铭书,男,1994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1月2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铭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24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5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3月10日送凯里流中心服刑,2014年5月23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24元,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3年4月16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7月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从都匀监狱调入我监服刑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机上网胆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给每件产品上网胆,确保质量达标,为产品下一道工序做好准备,保证生产线的顺畅运行。且每日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6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刘铭书共获表扬4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积分兑换1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铭书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任红晴,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1年8月30日,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任红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0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1年11月2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2年1月1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刑期至:2022年12月26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劳动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双针车门襟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将产品门襟做好,确保车门襟工序达到合格标准。且每天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10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任红晴共获表扬4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兑换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红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0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士明,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于2009年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士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6月25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4年8月26日送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刑期至:2021年1月5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1月2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从都匀监狱转入我监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烫台熨烫工种。虽年纪偏大,但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熨烫原料及产品,保证熨烫的产品达到下一道工序的质量要求,确保生产线顺畅运行。且每日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10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杨士明共获表扬3个(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士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2019)桐监减字第1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红智,男,1990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6月22日、2006年9月26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年。200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0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红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加上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由该犯及同案犯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4231元及三星手机1部、CECT手机1部、小灵通1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0年3月20日至2025年9月19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0年11月23日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2010年12月14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财物,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4年12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4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3年10月19日止。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机上荷包盖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上好荷包盖,确保该工序达到合格标准。且每日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4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红智共获表扬4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积分折算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智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显军,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3年8月30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经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显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月10日送白云流中心服刑,2014年3月21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缴纳1000元,未履行完毕。
六、刑期变动: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刑期至:2022年2月2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7月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服从干警分配,自从都匀监狱调入我监服刑投入劳动以来,主要从事夜班监督岗,值班过程中,责任心较强,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对每日值班巡夜情况能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报,针对值班期间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也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值班期间无脱岗和睡岗等现象发生,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陈显军共获表扬5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兑换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显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江,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203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4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7月13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5年9月22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1月1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成品质检工种。劳动过程中,认真学习专研每个工序环节和技术要领,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质量要求和产品工艺,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证经检验的产品无质量问题。每天在完成干警下达的质检任务外,且还能针对质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黄江共获表扬3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启康,男,1992年2月18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启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57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9月14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2月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双针机压腰片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给产品压好腰片,确保该工序达到合格标准。且每天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6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陈启康共获表扬2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小龙,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0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74号刑事裁定,核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刑一初字第22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陈小龙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6年1月11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6年3月2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2013年4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系累犯,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裁床裁剪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裁床裁剪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标准样板型号尺寸,裁剪布料,确保裁剪出的材料尺码、规格达到加工标准。且每天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安排的裁剪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龙共获表扬5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2个;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获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龙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祖江,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1月9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祖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2月13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2月2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能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半成品剪线头工种。虽是聋哑人,听力和语言有障碍,但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过程中,踏实肯干,能认真学习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修剪半成品线头,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且每天均保质保量完成干警下达的200条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郭祖江共获表扬3个(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获1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祖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敖之达,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10月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敖之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4年7月20日入凯里监狱,2004年9月1日入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07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2009年8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七、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敖之达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处罚行为。在医院监区后勤分监区劳动,主要参加监狱伙房炒菜劳动,能按照炒熟、卫生要求完成好本职劳动任务,没有出现影响菜品质量及操作安全事件。并参与大火房改造,生活物资搬运、做月饼等临时杂务劳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能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讲究卫生,考核达到规定标准。
综上所述,罪犯敖之达共获表扬4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获1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获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之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蒙树发,男,1974年9月30日生,水族,文盲,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4年3月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蒙树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4年7月21日入凯里监狱,2004年9月1日入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07年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2009年8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七、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蒙树发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处罚行为。服从安排,参加劳动。主要承担伙房、厕所卫生、收集潲水等劳动,能较好完成安排的劳动任务。并参与伙房改造,生活物资搬运、协助做月饼等临时杂务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表现突出。参加思想、文化、心理健康教育学习,各科测试成绩合格。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讲究卫生,考核得到规定标准。
综上所述,罪犯蒙树发共获表扬4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获1个;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获1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树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韦仕礼,男,1991年12月26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9月25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韦仕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109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1月16日入凯里监狱,2015年4月1日入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刑期至:2022年5月10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11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韦仕礼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无严重违规违纪处罚行为。在后勤分监区伙房协助参与日常炊事、打扫卫生,搬运生活物资、做月饼等劳动,能完成安排的劳动任务。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讲究卫生,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考核达到规定标准。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升国旗、节日游艺等活动。
综上所述,罪犯韦仕礼共获表扬3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仕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永才 ,男,1957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7月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永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08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8年8月29日入忠庄监狱,2008年12月2日调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2年11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2年2月1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7年7月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陈永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无严重违规违纪处罚行为。在都匀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参加加工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超产奖分。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医院监区老病残分监区改造,因年纪较大且疑似精神障碍未安排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参与轮流打扫监室卫生等力所能及劳动。参加思想、文化、心理健康教育学习,认真听讲,各科测试成绩合格。讲究卫生,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考核达到规定标准。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才共获表扬6个(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3个;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桐监减字第1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维朝,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7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维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07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无期徒刑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07年8月30日入贵阳监狱,2007年10月25日入都匀监狱,2008年8月13日调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止);2012年6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2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七、刑期至:2024年11月13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黄维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处罚行为。在都匀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参加加工生产劳动,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奖分。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后,参与包夹疑似精神疾病罪犯、值星、打扫卫生等劳动,能完成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表现突出。参加思想、文化、心理健康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讲究卫生,考核达到规定标准。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集中教育、节日文娱、升国旗等活动。
综上所述,罪犯黄维朝共获表扬3个(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为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维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