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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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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现年27岁,系部队退役士兵,原某事业单位刚入职不到一年的新人,在领导眼中工作积极态度好,在同事眼里和谐友善人踏实,家人、女朋友都对其的未来充满了憧憬。

    2020年1月某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与同事聚餐结束后,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送同事杨某、李某等回家,在酒精的麻醉下,一路上车速明显过快,当其驾车行驶至贵阳市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基桥墩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轿车严重受损,同事杨某当场死亡,李某重伤截肢,张某本人昏迷多日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张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张某有罪,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金约162万元。

警示分析


    酒驾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几乎每天都有发生。为何如此屡禁不止,全国各地这么多人违反呢?大部分有以下几类因素:

    01 过分自信

    驾驶人自我感觉酒量好,少喝点没关系,人醉心明白且拥有“老司机”经验,自我感觉驾车的技术已经很好,过分自信的认为不会出现失误,就算出现小事也能轻松化解等;

    02 侥幸心理

    自我认为酒后驾车的路线没有交警执勤查验或者路程较短,自己能很快应付等;

    03 “面子”心理

    驾驶人在于朋友、同事等聚餐结束后,有时碍于面子非要亲自驾车彰显自己的“本事”或者“尊敬”“义气”等,或者和他人赌气之类的。

    本案中,张某与同事聚餐,凌晨结束后碍于面子,主动送同事回家,忘却了自己已经醉酒,由于自己的性格豪爽,在酒桌上相互敬酒,已经喝了很多酒,但却自信的认为自己有着当过兵的身体素质且酒量好,不会有问题,再者这么晚了也不会有交警查车等,殊不知在其过分的自信时,酒精已上额头,忘记了酒精的会使人神经麻痹、身体动作反应迟钝的神奇功效,一激动事故毁人生。


法律条文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警官提醒

酒虽好,需少喝,若碰酒,莫开车

侥幸心,不要有,说不定,撞是你

喝了酒,意识清,家人在,陪护行

打车走,代驾临,安全到,妻儿亲

敬畏法,管住己,莫违法,事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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