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878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3-05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王监假字002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王监假字002号
罪犯谢乐乐,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捕前系农民。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4日送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2月17日调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改造表现中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赔25000已履行完毕。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2019年2月13日作出筑地检执减(假)提请意(2019)283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谢乐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乐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乐乐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9年2月19日
附:罪犯谢乐乐卷宗材料共卷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