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93645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2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黔王监减字4-634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号
罪犯杨寨刚,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人杨寨刚等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16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8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15日该犯与罪犯赵立宏发生打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2019年5月31日在生产现场(重点防火单位)吸烟,2019年6月11日被处以警告处罚,对其予以扣分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支付10000元,判决后支付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受到警告处罚并扣分;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减刑幅度从严,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杨寨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寨刚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寨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寨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号
罪犯涂章,男,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5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40年5月21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5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9日7时许,民警在监控中发现该犯与罪犯袁道成因接开水排队问题发生口角引起争斗,在其他罪犯拉开后,该犯再次用扫把棒打袁犯两次,后被民警赶到现场制止;当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集训教育,对该犯予以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涂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涂章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涂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涂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号
罪犯赵云,男,1982年8月8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8年11月9日与他犯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于2018年12月10日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7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一个,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累犯、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赵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号
罪犯王华东,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5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8年4月6日私藏、持有违禁品(麻将牌),于2018年4月9日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月均消费高,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华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华东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华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号
罪犯李新材,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芬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13日在劳动吸烟对该犯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新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新材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新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新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号
罪犯欧其昌,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欧其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欧其昌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欧其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欧其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号
罪犯常洋,男,1993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上述人员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常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常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常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常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号
罪犯左定红,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3537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定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定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定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左定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号
罪犯安贵全,男,1967年12月5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应从2018.9写起,该犯自2019年4月调入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贵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安贵全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安贵全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安贵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号
罪犯郭权禄,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改造期间,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0)筑小法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判处罪犯郭权禄等3名被告人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5173.3元。案件受理费6483元由3名被告承担。死缓考验期: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4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5日,该犯到劳动现场办公室要求民警归还家属邮寄来的包裹,民警明确告知监狱规定不允许将包裹带入监内,民警对其教育过程中,该犯未按要求蹲下,扬言要找监狱领导,气焰嚣张且未经民警同意擅自离开办公室。民警对其传唤过程中,该犯拒不服从民警安排,用头部撞击办公桌,并诬陷民警对其辱骂殴打。2019年7月25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9年8月23日解除集训,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25173.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郭权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权禄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权禄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权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号
罪犯罗国江,男,1993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罗国江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其中罗国江赔偿20000元,其亲属已代为赔偿8000元,在执行中扣除)。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5月调入一监区以来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8000元(判决书已注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国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国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国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国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号
罪犯洪孝方,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加珍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6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62.5分;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调入一监区以来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65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洪孝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洪孝方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洪孝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洪孝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号
罪犯胡志远,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 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调入一监区以来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4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月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志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志远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志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志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号
罪犯吉章付,男,1983年2月23日生,水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娟、黄康中、张明华、黄俞玮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66分;技术教育6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4月调入一监区以来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月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吉章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吉章付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吉章付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吉章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号
罪犯李羽习,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2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黔01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羽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羽习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羽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羽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号
罪犯卢建来,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2月6日与他犯发生打架,于2019年3月8日被扣55分。2019年12月10日因该犯在生产现场吸烟,于2020年1月9日被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获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卢建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建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建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卢建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号
罪犯袁道成,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5年4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8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11月7日与他犯发生打架,于2019年12月9日被45分。2020年3月19日民警在视频监控中发现,该犯与罪犯涂章起床接开水,因排队秩序问题发生口角,引起争斗,在其他罪犯拉开后,涂犯再次用扫把棒打该犯两次。2020年3月19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集训教育,对其扣55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38%,扣3.63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7%,扣7.59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1.77%,扣7.61分。2021年2月未完成劳动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且被集训三十天,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袁道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道成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道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道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号
罪犯陈黔,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3年2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彩灯等手工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黔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黔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号
罪犯关转军,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关转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关转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关转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关转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号
罪犯陆大辉,男,1981年1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 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0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大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大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大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陆大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号
罪犯MASEOKHU马小可,男,1992年4月20日生,苗族,越南五年级文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
现刑止日:2026年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12月10日在生产现场吸烟,于2020年1月9日对其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64.5分;技术教育7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MASEOKHU马小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MASEOKHU马小可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MASEOKHU马小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MASEOKHU马小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号
罪犯施中文,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应从2018.11写起该犯自2020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施中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施中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施中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施中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号
罪犯田大勇,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66分;技术教育8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大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大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大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田大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号
罪犯田年龙,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年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年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田年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号
罪犯王林波,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林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林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林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号
罪犯韦广常,男,1979年5月10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黔27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31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广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广常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广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韦广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号
罪犯陈进才,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缴纳)。对赔偿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因狱内犯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之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零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零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12月12日与他犯发生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进才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进才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进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号
罪犯袁丛国,男,1991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人俱领。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29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2月16日持有违禁物品(麻将牌),于2019年3月8日被扣55分。2020年1月30日私藏违禁物品(扑克牌),于2020年2月29日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丛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丛国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丛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丛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号
罪犯张杨,男,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杨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号
罪犯陈秋,男,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402刑初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33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8月2日与他犯发生打架斗殴行为,于2019年9月9日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8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号
罪犯甘旭,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8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4.5分;技术教育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甘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旭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甘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甘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号
罪犯郑军,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黔011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黔01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33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郑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号
罪犯贺玉龙,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8)黔0403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33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贺玉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玉龙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玉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贺玉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号
罪犯刘俊松,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黔0103刑初16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黔01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33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成型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俊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俊松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俊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俊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号
罪犯杨彪,男,1974年5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9月至2018年9月在一监区从事胶鞋成型加工;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从事鞋帮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彪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号
罪犯谢嘉俊,男,1992年3月25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云法少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30日因该犯与罪犯薛凯在晾衣间发生口头矛盾,随即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薛犯眉骨、鼻梁右侧受到创伤,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8年8月27日对其警告处罚并扣300分,2018年8月28日解除集训。2019年5月16日因在劳动现场公然顶撞民警,拒不服从管理,态度嚣张,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9年6月14日解除集训,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初中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加工工种,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制作工种,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制作工种,2020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集训并扣分,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谢嘉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嘉俊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嘉俊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谢嘉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号
罪犯王印林,男,1992年5月16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5年7月8日该犯在劳动生产现场监区指定吸烟点脱离警戒区翻窗进入十二监区生产现场行窃,对其记过处罚。2017年6月15日收工时,民警在该犯身上搜出MP4一台,该犯拒不交代来源及内容,对其隔离调查三十天,2017年7月14日解除集训,经查,该MP4中有淫秽黄色视频,7月14日对该犯禁闭十五天,扣900分,2017年7月28日解除禁闭。2019年4月29日因在劳动现场殴打他犯,情节轻微,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初中毕业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累犯、违规被禁闭并取消过考核成绩,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印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印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印林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印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号
罪犯蔡庆明,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5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3000元已履行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庆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庆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蔡庆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号
罪犯周增友,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床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增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增友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增友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增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号
罪犯曾兵兵,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筑观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款物返还被害人(清单附后)。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小组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0元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诈骗金额巨大,未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罚金未履行,悔罪情节恶劣,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兵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兵兵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兵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曾兵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号
罪犯李光荣,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初中毕业;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卫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光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光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光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号
罪犯刘敏,男,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黔2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8日因该犯在劳动现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1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号
罪犯梅德刚,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45岁以上免学;技术教育8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梅德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德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梅德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梅德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号
罪犯张易飞,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30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1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易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易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易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易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号
罪犯娄鹏庆,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24日因该犯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娄鹏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娄鹏庆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娄鹏庆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娄鹏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号
罪犯陈海浪,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8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2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夜值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所得赃款、赃物继续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2009年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海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海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海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海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号
罪犯谭宏军,男,1976年7月16日生,毛南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12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3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有犯罪前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宏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宏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谭宏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号
罪犯王勇,男,1987年9月9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9日因该犯持有违禁品(纸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10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制作,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号
罪犯张涛,男,1992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10日因该犯与他犯打架,情节轻微,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在十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加工工种,2017年6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号
罪犯孙发鲜,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4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45岁以上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8月至2019年5月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加工工种,2020年7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发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发鲜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发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孙发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号
罪犯窦荣,男,1996年2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筑观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6日因该犯在劳动现场抽烟对其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初中以上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窦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窦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窦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窦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号
罪犯张华,男,1996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32年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2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9日因该犯持有纸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初中以上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机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号
罪犯罗翔,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9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9日因该犯持有纸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初中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翔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号
罪犯鲁保华,男,1984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初中以上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保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保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保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鲁保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号
罪犯郑俊林,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2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5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俊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俊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俊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郑俊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号
罪犯李平,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贵铁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2019年3月25日在劳动现场抽烟,于2019年5月10日被扣50分;2019年12月16日因该犯顶撞民警被扣65分;2019年12月16日,因在劳动现场违反规定抽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初中以上免学;技术教育8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成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号
罪犯严念子,男,1995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严念子、严晓蕾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抚养费35551.35元。二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24日因该犯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1月26日因民警在该犯身上查获违禁品(打火机、扑克牌),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初中以上免学;技术教育8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35551.35元已履行17776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扣65分,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严念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念子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念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严念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号
罪犯郭世伟,男,1994年3月2日生,(缅甸)德昂族,小学文化,缅甸果敢地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78.5分;技术教育87.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世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世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世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号
罪犯陈华,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3日投入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3号
罪犯陈文华,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0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5月至今从事卫生,夜间值班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文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文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文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4号
罪犯黄信,男,1995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其中该犯法定代理人承担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4日因与他犯打架受到扣45分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在二监区从事质检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卫生,夜间值班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5000元。(判决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月均消费高,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黄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信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信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信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5号
罪犯金洪军,男,1994年9月20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黔27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4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洪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洪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金洪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6号
罪犯李华,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昆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30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10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4月6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6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7号
罪犯蒙平,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20000元(已支付30000元,从其自愿)。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线组长,夜值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30000元,判决书已注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蒙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蒙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蒙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蒙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8号
罪犯潘万波,男,1996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黔01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33年9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9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万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万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万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潘万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9号
罪犯宋荣,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大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原判缓刑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6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9日投入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宋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0号
罪犯吴长林,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0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000元(判决书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长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长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长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1号
罪犯肖庆国,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黔04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黔04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语文82数学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庆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庆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庆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肖庆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2号
罪犯尹真贵,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9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黔01刑终1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33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7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语文86数学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执31号执行裁定书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尹真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真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尹真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尹真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3号
罪犯张习朋,男,1963年10月2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7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6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月16日起至2007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17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卫生,夜间值班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习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习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习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习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4号
罪犯朱天龙,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7月26日起至2007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6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本次提请减刑已达到提请减刑八个月的条件,如该犯本次提请减刑七个月经过裁定通过后,刑满日期为2022年6月8日即可满足死缓考验期满后实际服刑十五年以上条件,为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朱天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天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检查机关提出从宽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天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天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5号
罪犯邹喜洋,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死缓考验期: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4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3日中午在现场区域(厕所)吸烟扣50分;2019年7月3日在生产现场(重点消防区域)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邹喜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喜洋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邹喜洋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邹喜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6号
罪犯彭朝金,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朝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朝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朝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7号
罪犯陆健,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6)黔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黔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30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陆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8号
罪犯胡苏平,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贵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苏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苏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苏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79号
罪犯梁思金,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梁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思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思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梁思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0号
罪犯饶平平,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饶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饶平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饶平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饶平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1号
罪犯石国明,男,1981年8月2日生,汉族,半文盲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98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72.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398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国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国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国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石国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2号
罪犯王品云,男,1983年9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29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品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品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品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品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3号
罪犯蒋务生,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务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务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务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蒋务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4号
罪犯严家庚,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春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29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家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家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家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严家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5号
罪犯殷家来,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殷家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殷家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殷家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殷家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6号
罪犯王志明,男,1972年1月1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9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志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志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志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7号
罪犯李江平,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33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8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江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江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江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8号
罪犯谢勇,男,1987年6月10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黔01刑初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33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4.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谢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89号
罪犯杨虎,男,1999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黔01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33年1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语文71.5、数学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0号
罪犯蔡文远,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黔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黔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32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蔡文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文远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文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蔡文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1号
罪犯陈家欢,男,1999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黔27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33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家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家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家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家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2号
罪犯陈进松,男,1995年7月2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织金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筑刑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昌民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进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进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进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3号
罪犯陈世荣,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9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11日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世荣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世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世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4号
罪犯邓恩勇,男,1998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1刑终9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32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恩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恩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恩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邓恩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5号
罪犯邓裴海,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财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31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统计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裴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裴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邓裴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6号
罪犯邓生杰,男,1982年10月12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子产品生产;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质检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17.19元,且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黔01执611号执行裁定,终结对执行人邓生杰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生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生杰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生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邓生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7号
罪犯樊明亮,男,1958年5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4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黔01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32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樊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樊明亮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樊明亮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樊明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8号
罪犯付贵发,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半文盲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308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0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吸烟,扣50分;2019年10月14日在劳动现场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30800元(判决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贵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贵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贵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付贵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99号
罪犯付习涛,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人民币2625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付习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习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罪罪犯从严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习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付习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0号
罪犯甘华,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8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 服刑改造,2020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甘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甘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甘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1号
罪犯黄文伦,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24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文伦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文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文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2号
罪犯李本学,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33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94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本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本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本学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本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3号
罪犯李国红,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32年3月5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7月21日该犯伙同他犯严重扰乱正常监管秩序,为查清事实,隔离审查三十天;2017年8月18日解除隔离;2017年8月18日给予该犯禁闭处罚十五日,扣900分,2017年9月1日解除禁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违规被禁闭扣900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国红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国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国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4号
罪犯倪铨,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2323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倪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倪铨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倪铨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倪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5号
罪犯彭忠兴,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忠兴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忠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忠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6号
罪犯蒲元明,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蒲元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蒲元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蒲元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蒲元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7号
罪犯石航飞,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黔01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2033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9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25日该犯违反监狱禁烟规定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航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航飞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航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石航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8号
罪犯唐涛,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唐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09号
罪犯唐小虎,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黔011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32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79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小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小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唐小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0号
罪犯田江义,男,1983年4月2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筑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30年6月3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7日该犯在劳动现场顶撞干警,被扣65分;2019年8月8日该犯在进入劳动现场后,在其劳动机台上用链化小剪刀(已钝化)划伤自己左小臂内侧,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9年9月6日解除,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江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江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江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田江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1号
罪犯汪开红,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黔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33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5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从2019年10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协助管理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汪开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汪开红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汪开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汪开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2号
罪犯王光忠,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1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30日,该犯与罪犯宋恩明在劳动生产现场因生产琐事发生争执,并有打架行为,情节轻微,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光忠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光忠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光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3号
罪犯王烜赫,男,1985年7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烜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烜赫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烜赫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烜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4号
罪犯吴瑜,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瑜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5号
罪犯伍贤,男,1982年4月1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黔04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黔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32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9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伍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6号
罪犯徐贵州,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4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贵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贵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贵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贵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7号
罪犯杨彪,男,1988年8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刑四复50218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34年7月9日止。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6月6日与罪犯肖国军发生推搡和抓扯,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至2012年在事鞋帮加工;2012年至2015年月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2015年至2016年从事缝纫加工;从2016年12月调入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彪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8号
罪犯杨华贵,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黔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黔刑终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语文98分、数学文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华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华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华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华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19号
罪犯杨鹏,男,1982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获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鹏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0号
罪犯余发付,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黔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32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发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发付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发付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余发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1号
罪犯余永飞,男,1998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腊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32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语文84分、数学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永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永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永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余永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2号
罪犯张飞,男,1989年7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22日在劳动现场违反吸烟规定被扣50分;2020年4月28日一监区清监时查获打印玄幻小说数本,在对该书籍持有罪犯陈渊提讯时,该犯供认该书籍是用烟和二监区罪犯张飞交换的,5月21日对罪犯张飞进行询问时,该犯拒不承认认识一监区罪犯陈渊,说该书籍不是自己的,为进一步对该事件调查对罪犯张飞隔离调查三十日,因无证据证明该书籍为该犯所有,但该犯供认曾使用生产电脑打印过其他小说,以违规使用计算机条款给予该犯扣40分处罚。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隔离调查。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二监区从事电子产品加工;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在二监区从事机修工种,2020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3号
罪犯张云逸,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对赔偿总额18029.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0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7.5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电子产品加工;2006年12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从事珠绣加工;2008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贵州省王武监狱从事电子产品加工;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云逸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云逸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云逸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4号
罪犯支成虎,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支成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支成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支成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支成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5号
罪犯钟敬波,男,1990年1月1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未追回的被抢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敬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敬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敬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钟敬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6号
罪犯周明军,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川7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以及VIVO手机一部(手机由扣押机关贵阳铁路公安处处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川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33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语文84分、数学文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周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明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明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明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7号
罪犯周燕,男,1975年12月2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月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燕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燕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燕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8号
罪犯朱兴忠,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0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七监区从事电子产品加工;2016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兴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兴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兴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兴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29号
罪犯李杰,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其中该犯承担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在八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2021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0号
罪犯曾静,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0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8日因该犯在监区生产现场角落处吸烟被巡查干警抓住,对其集训管理教育十五天,2019年8月22日解除集训,同日因持有打火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违规被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曾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静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曾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1号
罪犯伍全向,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 日作出(2009)黔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毛衣加工工种,2011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伍全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全向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全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伍全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2号
罪犯曾祥建,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合川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1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祥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祥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祥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曾祥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3号
罪犯张幺德,男,1970年6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幺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幺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幺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幺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4号
罪犯张顶元,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顶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顶元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顶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顶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5号
罪犯陈远平,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远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远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远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6号
罪犯陈荣华,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黔232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荣华与陈开飞、陈应飞、陈井朋按鉴定价值连带退赔所涉案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未退赔被害人。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荣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荣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荣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7号
罪犯胡旭辉,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黔0103刑初1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33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6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旭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旭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旭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旭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8号
罪犯伍树东,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2013年7月从事打火机电子工种,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从事打火机电子工种,2014年8月至2019年6月剪辣椒、折纸盒,2019年7月至今从事制帮工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系累犯,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伍树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伍树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伍树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伍树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39号
罪犯何纯栋,男,1992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180.4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民事赔偿人民币9180.41元已履行,缴纳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纯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纯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纯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纯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0号
罪犯李宪华,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31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宪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宪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宪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1号
罪犯罗文高,男,1993年6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黔052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罗维元、罗文高、马义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903元;责令被告人罗维元、罗文高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1053元。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7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61053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文高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文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文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2号
罪犯文太贤,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5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9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
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在安顺监区从事电子元件组装工种;2016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裁定:终结(2018)黔02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文太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文太贤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文太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文太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3号
罪犯张敏升,男,1992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黔011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33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月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9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敏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敏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敏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敏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4号
罪犯左小忠,男,1968年12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黔2729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黔27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7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左小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左小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左小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左小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5号
罪犯彭明发,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2018年8月24日该犯在1号楼6楼卫生间使用打火机补鱼缸,民警对其教育,该犯态度恶劣,威胁民警说有事就让民警死;自己不找会有人找民警。对该犯集训教育三十天,2018年9月22日解除集训,2018年9月29日对其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违规被警告处分扣分,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明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明发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明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明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6号
罪犯彭德建,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黔刑终53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31年10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22日因干警对其教育谈话时,该犯拒不执行干警指令顶撞干警,扬言要报复干警,将干警杀死,态度十分恶劣,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9年4月20日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19年5月19日解除集训,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0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剪线头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毒品再犯,两次违规被集训扣分,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德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德建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德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德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7号
罪犯李子军,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五眼机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500元,贵州省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黔刑更676号刑事裁定书已注明履行5500元,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
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子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子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子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子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8号
罪犯钟代强,男,1991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钟代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代强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代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钟代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49号
罪犯罗建波,男,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建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建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建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建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0号
罪犯张跃跃,男,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跃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跃跃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跃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跃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1号
罪犯蒋羽,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2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蒋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2号
罪犯王家兴,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因贩毒被劳动教养二年,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家兴提请减刑。因其系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家兴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家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3号
罪犯陈正义,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6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5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正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正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正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4号
罪犯李定义,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9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定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定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定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定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5号
罪犯张培勇,男,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黔23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培勇、周大猛退赔被害人共计46364元。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32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7日该犯在生产现场抽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二人退赔被害人46364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培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培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培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培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6号
罪犯邵文武,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衣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黔04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黔04刑终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3年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系累犯,抢劫再犯,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邵文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邵文武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邵文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邵文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7号
罪犯卢凤江,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被告人秦支权、卢凤江、刘和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71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71分;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710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凤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凤江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凤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卢凤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8号
罪犯刘德炆,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壁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黔0113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33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从事缝纫制帮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德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德炆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德炆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德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59号
罪犯侯林,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16日该犯在监舍内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45分。2020年4月13日,该犯与罪犯刘照刚因琐事发生争吵且不听他犯劝阻,继而发生打架斗殴行为,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集训教育,2020年4月13日扣65分,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8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两次违规被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林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侯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0号
罪犯胡住刚,男,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4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3月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住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住刚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住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1号
罪犯李发显,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威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于2006年12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因漏罪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在二监区一分从事水泥生产工种和毛衣加工工种,2008年12月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发显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发显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发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2号
罪犯李清,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33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3号
罪犯刘开富,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合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37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5年2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2日因该犯在生产现场抽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3年9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开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开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开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4号
罪犯施杭波,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月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4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施杭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施杭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施杭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施杭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5号
罪犯吴通,男,1995年10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黔0403刑初136号之二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32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4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6号
罪犯徐万军,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万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万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万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7号
罪犯游祥炎,男,1986年1月14日生,满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俊、曾祥友、游祥炎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4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三人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游祥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游祥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游祥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游祥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8号
罪犯张应,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黔01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2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应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应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69号
罪犯代海云,男,1987年1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1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6月26日因该犯在生产现场规范区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1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海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海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海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代海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0号
罪犯李金义,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2日因该犯在生产现场抽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4年12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金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金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金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1号
罪犯罗瑜,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没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四年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1年7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2号
罪犯罗昌华,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0276.52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死缓考验期: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现刑止日:2033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4年9月22日该犯私藏打火机被扣7分。2014年10月22日该犯私藏打火机被扣7分。2014年10月31日该犯私藏打火机被扣7分。2015年1月7日因打架斗殴被扣7分。2015年1月30日因该犯有挑衅言行被扣4分;2015年4月10日该犯私藏打火机被扣7分。2015年4月30日因被搜出打火机两个、充电的收音机及充电器各一个被严管教育三十天,于2015年5月29日解除集训,于2015年6月10日对其警告处罚;2015年9月26日因该犯在二门岗搜出打火机收音机被扣9分;2016年7月24日因藏匿危险品: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2010年4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276.5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违规被处罚、累犯、死缓抢劫罪犯,建议从严扣减一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罗昌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昌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昌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昌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3号
罪犯王建规,男,1981年6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7日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6月15日起至2006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08年7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监管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在王武监狱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套加工工种,2009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建规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建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建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4号
罪犯潘兴达,男,1982年3月9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潘兴达、潘啟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2月21日止。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9年3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0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兴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兴达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兴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潘兴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5号
罪犯杨安子,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共计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11日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2019年3月26日该犯私藏麻将牌被扣65分。2019年7月1日在生产现场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09年1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安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安子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安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安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6号
罪犯杨光明,男,1972年4月12日生,穿青人,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7月27日起至2006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08年7月至2008年7月在贵阳监狱监管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在王武监狱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套加工工种,2009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光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光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7号
罪犯李从江,男,1976年7月2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5日该犯因在餐厅与他犯斗殴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6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值星员、保洁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从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从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从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从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8号
罪犯杨海涛,男,1990年3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已赔偿3000元),各被告人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4日该犯因琐事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8月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事务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事务组长、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赔偿3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海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海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海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79号
罪犯叶凯,男,1983年10月11日生,仡佬,大专文化,贵州省务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1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黔01刑终9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34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3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冲切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严重,建议在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从严。
综上所述,罪犯叶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凯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凯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叶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0号
罪犯杨钱元,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黔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9年1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7月29日因该犯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10月11日因该犯在生产现场厕所抽烟被扣50分。2019年10月29日因该犯在生产现场厕所抽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10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冲切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钱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钱元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钱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钱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1号
罪犯刘吉胜,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物、赃款继续追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30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3月至4月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工、维修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电工、维修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8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吉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吉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吉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吉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2号
罪犯周成宇,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2月至4月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裁剪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成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成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成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成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3号
罪犯李明昌,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9年10月19日因私藏打火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2月至4月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从事值星员、保洁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明昌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明昌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明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4号
罪犯赵向春,男,1965年12月6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黔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黔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9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6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值星员、保洁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向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向春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向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赵向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5号
罪犯王光乐,男,1993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黔04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32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8月至今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鞋帮冲切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光乐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光乐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光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6号
罪犯陈忠义,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未追缴的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家属。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6月至2020年10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0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忠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忠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忠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7号
罪犯李可,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20年10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0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可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可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8号
罪犯胡国,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18日因私藏违禁品(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2020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扎线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89号
罪犯张强付,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5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在四监区一分从事车工工种,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2019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强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强付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强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强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0号
罪犯张江海,男,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10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在四监区一分从事铣工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江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江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江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1号
罪犯李鹏飞,男,1993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8日因私藏使用违禁品MP3扣55分,被集训教育三十日,2020年1月16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三分从事钟表工种,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扎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二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鹏飞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鹏飞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鹏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2号
罪犯张祥军,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对赔偿总金额共计人民币3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7年1月8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2月7日,和同犯在对垒训练中发生口角,在干警提醒后仍不停止,进而转化为相互殴打,在队列训练中不服从干部管理,在犯群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被给予集训教育三十日处罚,2020年24日解除集训管理;2020年2月25日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从事车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未对被害人给予过任何赔偿,月均消费虽低但账户余额有一千多元,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祥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祥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祥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祥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3号
罪犯刘帮华,男,1974年6月8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3日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5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在四监区一分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帮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帮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帮华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帮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4号
罪犯万成文,男,1977年7月8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0月18日起至2006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25日因与他犯打架扣罚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从事铣工工种,2018年6月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检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万成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成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成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万成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5号
罪犯罗家富,男,1997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缅甸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黔01刑初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2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2020年8在四监区三分从事钟表工种,2020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家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家富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家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家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6号
罪犯张俊羲,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28日因无故不参加劳动扣30分;2019年3月1日因无故不参加劳动扣30分,2019年3月4日无故不参加劳动集训教育三十日,2019年4月2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在一监区一分从事缝纫工种,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在十四监区服刑改造,2020年3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扎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俊羲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俊羲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俊羲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7号
罪犯冯胜芳,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已交纳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在四监区三分从事钟表工种,2020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胜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胜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胜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冯胜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8号
罪犯罗友华,男,1966年5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31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扎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友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友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友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友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199号
罪犯王政武,男,1993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尚未追回的账款账物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政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政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政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政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0号
罪犯向健龙,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4)黔盘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人民币1412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健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健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健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向健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1号
罪犯朱文斌,男,1991年12月1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500元(含已支付8440元)对总额64210元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5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扎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人民币16500元已赔偿8440元(判决注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文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文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文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文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2号
罪犯高斌,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29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20年9月在四监区三分从事钟表工种,2020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高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斌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高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3号
罪犯刘兴建,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赃款3289元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扎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赃款3289元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兴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兴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兴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4号
罪犯杨志长,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泰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8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志长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志长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志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5号
罪犯岑祖益,男,1963年6月2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黔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31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打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岑祖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岑祖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岑祖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岑祖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6号
罪犯赵坤,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坤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坤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赵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7号
罪犯杜辉银,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学习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财产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黔01刑终83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31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2019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拉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辉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辉银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辉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杜辉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8号
罪犯韩杰,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日因使用违禁品火机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扎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使用违禁品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韩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韩杰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韩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韩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09号
罪犯刘从品,男,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从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从品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从品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从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0号
罪犯刘炳浩,男,1993年10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诸城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川7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川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31年5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炳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炳浩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炳浩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炳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1号
罪犯陈军,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4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4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21.1月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扎线工种,2021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从事数据线拉线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2号
罪犯吴长春,男,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机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惩治侵犯未成人违法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长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长春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长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长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3号
罪犯周学文,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黔01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33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9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学文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学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学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4号
罪犯吴勇勇,男,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筑观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勇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勇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勇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勇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5号
罪犯郑世进,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世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世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郑世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6号
罪犯高与生,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726.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24日打架斗殴被扣45分处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3726.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高与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与生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与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高与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7号
罪犯黄斌,男,1991年6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3日因与他犯打扑克牌进行赌博,于2019年3月8日予以警告处罚;2020年6月3日因在劳动现场打架斗殴被扣55分处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违规被警告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斌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8号
罪犯贾振海,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黔01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贾振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贾振海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贾振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贾振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19号
罪犯卢朝祥,男,1986年9月14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2018)黔04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黔刑终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6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朝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朝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朝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卢朝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0号
罪犯罗登荣,男,1966年11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3月22日起至2007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藤椅编织工种,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登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登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登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登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1号
罪犯罗琰平,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 花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判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3日,因在该犯身上搜到扑克牌,根据监区规定,私藏扑克等同于赌博,打扑克牌进行赌博于2019年3月8日给予警告处罚,并扣300分;2019年8月16日因在劳动现场打架斗殴被扣55分处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琰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琰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琰平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琰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2号
罪犯沈先建,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黔0103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4日因在劳动现场打架斗殴被扣45分处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82.5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沈先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先建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先建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沈先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3号
罪犯史贤章,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6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月18日起至2005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9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3月至2018年5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76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贤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贤章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贤章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史贤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4号
罪犯唐光林,男,1994年6月15日生,德昂族,半文盲文化,缅甸果敢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现金人民币13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刑。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5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语文71分,数学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13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光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光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唐光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5号
罪犯王修勇,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4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9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修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修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修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修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6号
罪犯杨玉文,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安市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惩治侵犯未成人违法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玉文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玉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玉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7号
罪犯云朝亮,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械加工工种,2018年6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云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云朝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云朝亮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云朝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8号
罪犯张发刚,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黔刑终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31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6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发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发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发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发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29号
罪犯杨光任,男,1979年2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光任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光任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光任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0号
罪犯李建超,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建超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建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建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1号
罪犯周必光,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必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必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必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必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2号
罪犯张建,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8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3号
罪犯袁海涛,男,1993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海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海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海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4号
罪犯余有林,男,1976年1月13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不思悔改又侵犯多名妇女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余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有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有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余有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5号
罪犯李虎,男,1980年9月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虎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虎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6号
罪犯肖红红,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对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黔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9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6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78分;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对总额人民币46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肖红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红红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红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肖红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7号
罪犯何志军,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2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志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志军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志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8号
罪犯郑绿军,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绿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绿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绿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郑绿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39号
罪犯李平,男,1981年8月3日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28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0号
罪犯付豪学,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17日破坏监管设施被扣55分处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实施抢劫等行为,并返回现场殴打工地看守人员,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较大,赃款赃物未退缴,且在考核周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豪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豪学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豪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付豪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1号
罪犯熊朝良,男,1981年11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12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朝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朝良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朝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朝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2号
罪犯王俊,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黔刑终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3号
罪犯令狐昌雄,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作案手段残忍,民事赔偿未履行,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昌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令狐昌雄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令狐昌雄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令狐昌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4号
罪犯张勇飞,男,1986年6月10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对违法所得款项397.2万元继续追缴。
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款项397.2万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羁押期间不思悔改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勇飞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勇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勇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5号
罪犯陈俊明,男,1989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俊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俊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俊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6号
罪犯刘平,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黔0181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3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7号
罪犯宋伟,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连同其他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其他被告人已赔偿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7年8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9月14因打架被扣55分;2019年9月9日因顶撞民警,不服管教,被集训教育三十天,并被扣65分,2019年9月30日解除集训;2020年2月19日因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同案已履行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多次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宋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8号
罪犯刘承科,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33边7月13日止。
2017年1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0月25日在监内使用麻将牌被扣65分;2018年12月25日因私藏违禁物品(扑克牌、麻将牌、骰子)被记过处罚,被扣600分;2019年7月16日因在劳动现场厕所内利用自制点烟器吸烟被警告处罚,被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12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4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改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原考评累计积分40.2分,折算分值341.7分;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多次被记过处罚等,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承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承科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承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承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49号
罪犯吴洪友,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3日因私藏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8年12月至2014年2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火机电子生产工种,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工种,2016年2月至2019年4月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生产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违规被扣分,且系毒品再犯,累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洪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洪友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洪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洪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0号
罪犯王文兴,男,1987年11月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15)黔南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后因狱内重新犯罪,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凯刑初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前罪余刑十七年六个月零十五天,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30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26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3月11日因执行警察命令消极被集训教育三十天,并被扣25分,2020年4月9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在十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解放鞋生产工种,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生产,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箱包生产,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且在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文兴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文兴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文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1号
罪犯罗人福,男,1978年12月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2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人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人福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人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人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2号
罪犯敖会明,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死缓考验期:2004年11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8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生产数据线,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会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会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会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敖会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3号
罪犯龙贵,男,1994年8月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该犯承担人民币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宣判后,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3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龙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4号
罪犯罗小发,男,1998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32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19年11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小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小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小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小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5号
罪犯于波,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10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筑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3日因在生产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2020年1月9日在学习室顶撞民警被集训教育三十天,并被扣65分,2020年2月7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与多名刑释人员结伙作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于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于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于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6号
罪犯梅培江,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3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生产,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梅培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梅培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梅培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梅培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7号
罪犯谢敌,男,1982年12月5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谢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8号
罪犯钱磊,男,1985年12月28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0502刑初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黔05刑终4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强迫未成年卖淫,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较大,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有效惩治侵犯未成人违法犯罪,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钱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磊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钱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59号
罪犯肖礼锦,男,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泰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合计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黔01刑终9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31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分片工作;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二分从事事务犯,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礼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礼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礼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肖礼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0号
罪犯李松,男,1993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2019年5月至今至今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制作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1号
罪犯何仕兵,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年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2月4日因私自超越警戒线(到菜地偷菜)被扣65分;2019年5月13日因顶撞民警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仕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仕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仕兵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仕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2号
罪犯李四留,男,1981年3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四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四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四留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四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3号
罪犯熊庆伟,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4315.1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0年2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44315.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庆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庆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庆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庆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4号
罪犯刘中成,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湄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21年3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中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中成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中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中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5号
罪犯胡龙利,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龙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龙利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龙利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龙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6号
罪犯袁永江,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涉案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0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因生产任务未完成,被扣分以后,怀疑班组长针对他,准备纠结他犯对组长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2020年11月20日对该犯进行隔离调查,于2020年12月19日解除该犯隔离调查。五监区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调查结果为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永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永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永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7号
罪犯黄正兴,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黔0113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32年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正兴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正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正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8号
罪犯谢龙,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抢劫犯罪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6日该犯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被扣50分;2019年3月22日违反吸烟规定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9年4月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谢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69号
罪犯郭金平,男,1990年2月5日生,德昂族,半文盲文化,缅甸国果敢地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5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11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金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金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金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0号
罪犯鲁连祥,男,1990年8月1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2日在生产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箱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连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连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连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鲁连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1号
罪犯王平五,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29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2日书写、散布反动、反改造言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内多次违规被扣分,且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平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平五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平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平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2号
罪犯朱概,男,1990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黔0115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31年8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概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概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3号
罪犯张鹰,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30日在生产区查获罪犯张鹰私藏、使用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在九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犯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两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鹰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鹰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4号
罪犯彭新华,男,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黔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9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6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5月22日因私藏违禁物品打火机,且不承认违规行为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9年6月20日解除集训;2019年5月22日经监控视频录像回放发现该犯在劳动现场厕所使用打火机、吸烟。调查过程中该犯对违规行为供认不讳,但拒不交待香烟和火机的来源,不配合调查,并扬言“干部整我”,态度恶劣,在犯群中造成较坏影响,于2019年7月16日受到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在十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服装整烫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在十一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裁剪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警告处罚等,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新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新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新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5号
罪犯杨克友,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筑观法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7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4月7日因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火机)被扣65分;2017年8月7日分监区民警在该犯身上搜出残币一张,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日,于2017年8月30日解除集训管理,并扣35分;2019年2月14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20.55分;2019年3月7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83分;2019年4月8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4.93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编织袋加工工种;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在十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完成生产任务较为积极。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已兑换为物质奖励;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已兑换为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处罚等,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克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克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克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克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6号
罪犯王林,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4日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1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26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
2009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3月5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5.8分;2018年8月6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19分;2018年9月3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4.37分;2018年9月23日因利用军棋进行娱乐,违反娱乐规定被扣55分;2018年11月13日因殴打他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完成生产任务较为积极。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7号
罪犯陆韦,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纸盒加工工种;2020年6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陆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韦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陆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8号
罪犯张坤,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坤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79号
罪犯虞铁,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黔011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31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两次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虞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虞铁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虞铁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虞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0号
罪犯李宝成,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3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7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夜班保洁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宝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宝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宝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宝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1号
罪犯韦晓,男,1979年7月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黔南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20日因殴打他犯被扣45分;2019年7月3日因在劳动现场机台吸烟,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日,2019年8月1日解除集训;于2019年7月16日受到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且在周期内因违规被警告处罚等,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韦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晓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晓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韦晓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2号
罪犯黄仕鑫,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人民币132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11.13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37分、2019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被扣4.99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完成生产任务较为积极。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仕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仕鑫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仕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仕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3号
罪犯石波,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0月24日因在生产现场抽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石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石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4号
罪犯李前顺,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前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前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前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前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5号
罪犯班丰,男,1977年5月2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夜班保洁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已退缴,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班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班丰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班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班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6号
罪犯吴龙,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吴龙赔偿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生产组长工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7号
罪犯杨孝瑞,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2月3日在医院三楼监舍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执星员工种,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孝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孝瑞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孝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孝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8号
罪犯郑举,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16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鞋帮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十六监区参加事务犯培训,2019年5月至今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郑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89号
罪犯曾以发,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10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以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以发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以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曾以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0号
罪犯胡启超,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5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启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启超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启超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启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1号
罪犯兰友长,男,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贩毒被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兰友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兰友长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兰友长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兰友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2号
罪犯刘景才,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黔刑终8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景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景才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景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景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3号
罪犯罗贵荣,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4月8日晚在号室使用违禁品(打火机),被扣予教育改造分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使用违禁品等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贵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贵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贵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贵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4号
罪犯罗文敬,男,1988年3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5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文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文敬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文敬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文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5号
罪犯罗兴国,男,1980年7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黔018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黔01刑终9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兴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兴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兴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兴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6号
罪犯罗一鸣,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黔012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31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账户余额较多,其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情形,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一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一鸣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一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一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7号
罪犯马鑫,男,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500元。赃款人民币126048.3元,继续追缴。其中向被告人马鑫、夏兴望追缴14776元,其余部分向被告人马鑫追缴。刑期自2011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15日因在生产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当日被监狱批准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9年3月16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2020年5月2日因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在七监区区从事值星员工种,2020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9500元未履行;赃款126048.3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私藏违禁品等违规行为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马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鑫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马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8号
罪犯聂中建,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二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该犯在王武监狱服刑期间,狱内再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八个月十四天,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四个月十四天,决定执行刑期十六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聂中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中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中建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聂中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299号
罪犯沈洪远,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黔南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和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洪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洪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洪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沈洪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0号
罪犯施忠喜,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18日在监舍使用违禁品扑克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施忠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施忠喜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施忠喜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施忠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1号
罪犯王继华,男,1990年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云法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继华赔偿被害人周开飞经济损失人民币5269.47元,被告人王继华赔偿唐诗强经济损失人民币5415.60元,对赔偿总额4274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685.07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继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继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继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继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2号
罪犯王龙,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3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元(含已支付2000元),剩余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账户余额较多,其属于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情形,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3号
罪犯王申帅,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非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29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13日因在号室使用违禁品打火机被扣分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未履行,非法所得二十万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私藏违禁品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申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申帅提请减刑。因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申帅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申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4号
罪犯王远宽,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对赔偿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25日因使用打火机,被扣45分;2018年8月27日因打架斗殴,被扣55分;2019年7月5日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当日被监狱批准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9年8月3日解除集训管理教育。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四监区和十监区服刑改造期间,多次未完成劳动任务,并多次被扣劳动改造分,2017年4月因劳动欠产扣5分劳动改造分;2017年5月因劳动欠产扣5分劳动改造分;2017年6月因劳动欠产扣8分劳动改造分;2017年10月因劳动欠产扣20分劳动改造分;2017年11月因劳动欠产扣8分劳动改造分;2018年1月因劳动欠产扣3.2分劳动改造分;2018年2月因劳动欠产扣17.4分劳动改造分;2018年3月因劳动欠产扣4.9分劳动改造分;2018年4月因劳动欠产扣11.3分劳动改造分;2018年7月因劳动欠产扣6.32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两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因私藏违禁品等多次违规行为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远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远宽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远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远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5号
罪犯严中元,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黔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8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28日因在生产现场打架,情节较轻,被扣予教育改造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7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严中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中元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中元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严中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6号
罪犯杨坤,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海刑初字第2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吉勇、杨坤、王国华、周朝兵、侯梦军、王辉退赔损失,发还被害人(退赔数额及发还情况详见发还清单)。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生活卫生和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坤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坤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7号
罪犯杨永富,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24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永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永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永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8号
罪犯余世发,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生产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世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世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世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余世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09号
罪犯袁亚,男,1992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29日违规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民警查获,处以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集训教育,并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大,违规被集训教育并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亚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0号
罪犯张道平,男,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27年8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3日因打架被扣45分;2020年4月14日因在生产现场不服从民警指令,顶撞民警,被处以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集训教育,并扣2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处罚,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道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道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道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道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1号
罪犯周德海,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03)花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周德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同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箱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同罪前科劣迹,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德海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德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德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2号
罪犯周伟,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30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在七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2021年6月至今在七监区从事箱包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十年以上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3号
罪犯郭选文,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2月10日因私藏违禁品打火机被扣45分;2018年4月16日因使用违禁品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选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罪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选文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选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4号
罪犯朱绍奎,男,1981年1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28日作出(2001)筑法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2001)黔高刑一终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1年9月28日起至2003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3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
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5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2018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一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绍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绍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绍奎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绍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5号
罪犯李其,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2月7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8年2月28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2月11日因私藏扑克牌被扣55分;2019年6月30日,因私藏、使用违禁品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10月19日,因使用违禁物品骰子,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先后8次因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其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其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6号
罪犯胡玉,男,1980年6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黔01刑终1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31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26日该犯跟风起哄,殴打事务犯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4月24日解除集训管理。2019年2月11日因私藏扑克牌,被扣55分;2019年9月11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17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20年4月5日因在号室使用违规品骰子,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胡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玉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玉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7号
罪犯董和平,男,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10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和平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和平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董和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8号
罪犯徐平,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8)安市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9年5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2021年5月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库房管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19号
罪犯黎维福,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5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7月12日起至2006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8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黎维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维福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黎维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黎维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0号
罪犯贺申业,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2月1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7年12月5日因动手打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生产设备维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贺申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贺申业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贺申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贺申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1号
罪犯侯永高,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1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非法买卖炸药3次,累计459千克,雷管400枚。均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五倍以上,属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侯永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永高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永高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侯永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2号
罪犯罗登贵,男,1979年3月2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黔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20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登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登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放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登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登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3号
罪犯王勇,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花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4号
罪犯邢燕忠,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赃款4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350.7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责令退赔4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350.78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邢燕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邢燕忠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邢燕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邢燕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5号
罪犯赵起,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04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黔04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0月19日因使用违禁物品骰子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赵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起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赵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6号
罪犯王明星,男,1992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黔23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黔23刑终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明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明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明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7号
罪犯穆华书,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黔05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穆华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穆华书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穆华书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穆华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8号
罪犯谭成波,男,1994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赃款赃物未退缴,月均消费高,属于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情形,且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建议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谭成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成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成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谭成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29号
罪犯汤清平,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10日13时16分在生产现场厕所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且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汤清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汤清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汤清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汤清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0号
罪犯韦兴荣,男,1985年6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所得赃款人民币4495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000元未履行,赃款4495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根据其消费情况来看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韦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兴荣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兴荣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韦兴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1号
罪犯马金全,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9年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金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金全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金全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马金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2号
罪犯秦正伟,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正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正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正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秦正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3号
罪犯王前前,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9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生产原料管理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吸毒人员,又吸又贩。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前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前前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前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前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4号
罪犯杨金科,男,1987年12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金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金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金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5号
罪犯陈剑波,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黔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2020年10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履行,缴款载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抢劫,且手段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剑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剑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剑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6号
罪犯王波,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红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日因私藏打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7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履行,缴款凭证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7号
罪犯郭正鹏,男,1983年5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9月3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5月5日因私藏、使用违禁品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郭正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正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正鹏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正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8号
罪犯聂宗伟,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黔0103刑初6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黔01刑终9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33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聂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宗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宗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聂宗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39号
罪犯张弦,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假释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弦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0号
罪犯杨秀荣,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2月至2017年11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2017年11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秀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秀荣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秀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1号
罪犯郭荣,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生活犯工种;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在十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生产线组长工种;从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在十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员工种;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从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夜间坐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2号
罪犯虞水,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从2015年5月至2021年4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从2021年4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虞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虞水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虞水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虞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3号
罪犯李泽见,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绿化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执1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泽见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泽见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泽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4号
罪犯马忠举,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另外三被告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9月至2019年10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从2019年10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马忠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忠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马忠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马忠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5号
罪犯严守俊,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从2012年12月至2020年11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从2020年11月至今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退缴8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赃款未退缴,狱内月均消费高,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严守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守俊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守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严守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6号
罪犯张持恒,男,1991年4月14日生,土家族,大学本科在读生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2017年4月至2019年11月在八监区一分从事杂物工种,2019年11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得积分144.3分,折算为1226.55分,转换为表扬二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获得表扬一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得表扬一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持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持恒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持恒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持恒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7号
罪犯宋召祥,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3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宋召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宋召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宋召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宋召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8号
罪犯李贤文,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月至2018年5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2018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统计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贤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贤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贤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贤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49号
罪犯周训洪,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犯罪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训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训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训洪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训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0号
罪犯郭传志,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30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胶鞋加工劳动,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垃圾清运工种,2018年5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传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传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传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传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1号
罪犯王旗,男,1987年5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29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在十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辣椒加工,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物流后勤,2018年8月至2018年8月在十监区三分从事物流后勤,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十一监区二分从事裁剪工种,2019年1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两年,不思悔改又再次进行贩毒,且数量巨大,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旗提请减刑。因其系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2号
罪犯刘照丹,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黔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另两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另两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9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四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钻床加工,2017年12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照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照丹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照丹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照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3号
罪犯徐宇,男,1995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方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耳机加工,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服装,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在七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书包加工,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2021年1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杂物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4号
罪犯钟传新,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9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9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在十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解放鞋加工,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基建工种,2018年1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传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传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传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钟传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5号
罪犯皮胜男,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29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生活犯,2016年8月至2021年6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2021年6月至今在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食品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皮胜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皮胜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皮胜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皮胜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6号
罪犯徐涛云,男,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该犯承担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劫,人身危害大,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涛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涛云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涛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涛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7号
罪犯王荣伍,男,1977年7月14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与他犯值夜班时因琐事打架被扣扣45分;2019年12月22日在监内私藏违禁物品打火机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荣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荣伍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荣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荣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8号
罪犯令狐飞,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裁床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系累犯、主犯且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考核期内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0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令狐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令狐飞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令狐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令狐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59号
罪犯宣建达,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诸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4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统算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宣建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宣建达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宣建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宣建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0号
罪犯郭桥林,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9字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8年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桥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桥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桥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1号
罪犯王庆军,男,1978年3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7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26日在监内违规使用打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庆军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庆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庆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2号
罪犯李家刚,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辅助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家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家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家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家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3号
罪犯张波,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21日监区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参与赌博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一个月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4号
罪犯袁先木,男,1983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得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袁先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先木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先木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先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5号
罪犯黄龙,男,1993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3年6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龙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6号
罪犯沈坤,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对总额人民币6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黔刑终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21日上午8时14分时,罪犯沈坤与陈忠兰因琐事产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斗殴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沈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沈坤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沈坤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沈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7号
罪犯杜培福,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1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培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培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培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杜培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8号
罪犯何刚,男,1979年6月1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5日早上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扣50分;2019年3月14日晚上在监内使用违禁品扑克牌扣45分;2019年8月22日不遵守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辅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刚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69号
罪犯郑江振,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江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江振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江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郑江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0号
罪犯张瑾,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黔01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瑾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1号
罪犯李崇春,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黔0115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5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崇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崇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崇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2号
罪犯韦昌红,男,1978年2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黔2729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黔27刑终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韦昌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韦昌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韦昌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韦昌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3号
罪犯顾亮从,男,1986年6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4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顾亮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顾亮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顾亮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顾亮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4号
罪犯陈恒恒,男,1996年2月1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安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所得账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恒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恒恒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恒恒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恒恒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5号
罪犯鲁芳全,男,1982年12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3年12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芳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芳全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芳全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鲁芳全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6号
罪犯周贤豪,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贤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贤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贤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贤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7号
罪犯黄献军,男,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献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献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献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献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8号
罪犯郎栋,男,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7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郎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郎栋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郎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郎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79号
罪犯都华,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黔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都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都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都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0号
罪犯郎学银,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黔刑终2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31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郎学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郎学银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郎学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郎学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1号
罪犯王家琳,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黔01刑初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32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1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从事,2020年4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辅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家琳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家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家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2号
罪犯陈正华,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翁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7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11月21日在接见室使用、传递打火机,对其被扣65分。2019年3月14日在监内使用扑克牌,对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3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正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正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正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3号
罪犯胡明,男,1976年11月28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5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黔0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30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0年6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4号
罪犯陈远,男,1994年12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时云、赵小珍赔偿原告人蒋仕奎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日投入贵州省未管所服刑改造;2013年7月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7月18日止。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1月30日该犯在监区劳动现场厕所里,正将一块铁皮磨成长度10厘米、宽度3.5厘米的刀片,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7年12月25日解除集训教育,并于2017年12月27日给予该犯警告处罚,对其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在六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2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十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财产性判项未履,从消费情况看,不属于客观不能履行情况,且违规被处罚,监狱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远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5号
罪犯李玉发,男,1992年5月13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4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玉发、马平、曹杰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明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运洪、赵庆书的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2月17日因私藏使用麻将牌被扣45分;该犯2018年3月27日因私藏刀片对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580.89分;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玉发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玉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玉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6号
罪犯王俊,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5日投入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1日调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
2012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改为六年。
现刑止日:2026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毕节监狱服刑改造期间: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因累计积分达到负30分积分清零并给予该犯记过处罚。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累计积分达到负30分积分清零并给予记过一次。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累计积分达到负20分积分清零并给予警告处罚一次。2016年5月22日因该犯与他犯在号室利用自制麻将赌博,对其行政记过处分一次。该犯近两年以来一直抗工抗改,2017年6月7日监区对其谈话时,该犯说抗改是为了达到转监的目的,如果不满足要求,将采取极端方式达到目的,2017年6月7日对该犯隔离调查十五天,2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从事打包工种;2019年5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6月至7月从事打包工种;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从事穿绳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2月从事返修工种;2021年3月至4月从事网变返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7号
罪犯聂光洪,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1)息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99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7月至2019年3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焊双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990元已履行1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聂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光洪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光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聂光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8号
罪犯张仕忠,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张仕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长康、叶大芬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8月28日该犯因争夺生产现场废料,与陈犯发生打架,对其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8年9月26日解除集训,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2月至7月在五监区从事保洁工种;2018年8月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辅工工种;2019年4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穿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物质奖励;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处罚,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仕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仕忠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仕忠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仕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89号
罪犯刘勇,男,1989年3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424.03元,对赔偿总金额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5月26日该犯因在学习室因琐事和他犯发生争执,该犯将陈犯左脸打伤,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集训教育,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机修工种;2021年1月至3月从事钟表检测工种;2021年4月至今从事钟表返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424.03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勇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0号
罪犯陈雄,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黔01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黔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32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2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1年3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雄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雄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1号
罪犯李言所,男,1985年9月2日生,拉祜族,文盲文化,云南省永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黔011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33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4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71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言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言所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言所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言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2号
罪犯万发芝,男,1991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8月22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19年10月25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教育改造分50分;该犯2019年12月24日因丢弃生产原材料,被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集训教育,并被扣除劳动改造分2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77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3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万发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万发芝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万发芝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万发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3号
罪犯向明勇,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黔01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黔01刑终7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3分;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12月在在九监区从事焊开关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工种;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明勇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明勇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向明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4号
罪犯龙伟,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黔04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黔04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2年4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焊电容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2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伟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龙伟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龙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5号
罪犯罗双柱,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32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86分;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10月在十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在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2月至6月在九监区转产待工工种;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3月从事网变返工工种;2021年4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双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双柱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双柱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双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6号
罪犯何昆明,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5月23日因私藏使用二类违禁品(骰子)赌博,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该犯2019年11月8日在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涉案参与赌博,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打板工种;2019年1月至12月从事质检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从事生产组长工种;2021年2月从事检测工种;2021年3月至4月从事质检工种;2021年5月至今从事钟表返修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昆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昆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昆明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昆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7号
罪犯谢兴龙,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000元,对总额125000元付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10月13日在队列行进过程中,被狱政科搜出违禁品火机一个,扣教育改造55分;该犯2019年1月3日因私藏违禁品(打火机),被扣教育改造分65分;该犯2019年1月30日因私藏违禁品(打火机),被扣教育改造分55分;该犯2019年11月20日因在生产现场吸烟,被集训教育三十天,于2019年12月9日解除集训教育,并被扣教育改造分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3月从事网变返工工种;2021年4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7000元、连带赔偿1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多次违规被扣分累计225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兴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兴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兴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谢兴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8号
罪犯袁允禄,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所得赃款472970.55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未履行;赃款472970.55元予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允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允禄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允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允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399号
罪犯蒋刚,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黔01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31年9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蒋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0号
罪犯丁加利,男,1990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45元。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9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9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814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加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加利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十年以上强奸犯罪、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加利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丁加利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1号
罪犯叶景荣,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黔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6月至12月从事焊锡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3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叶景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景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景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叶景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2号
罪犯张玉,男,1967年10月12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打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打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3号
罪犯郑世友,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拧板工种;2019年1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焊电容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世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世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世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郑世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4号
罪犯冷小平,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5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因狱内又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二十七天,总和刑期九年零二十七天,决定执行刑期九年。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9日因私藏违禁品(扑克牌),被扣教育改造分45分;2019年11月8日,在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主动自首涉及赌博,被扣3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0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刷辫工种;2019年1月至12月从事焊开关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从事网络变压器组长工种;2021年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3月至4月从事质检工种;2021年5月至今从事网变返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较大,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两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冷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冷小平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冷小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冷小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5号
罪犯汤忠祥,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黔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5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6月至7月从事剪线工种;2019年8月至11月从事保洁工种;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从事质检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2月从事侵锡工种;2021年3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汤忠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汤忠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汤忠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汤忠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6号
罪犯秦支权,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黔05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与另二被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271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8年9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穿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227100元未退赔。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秦支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秦支权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秦支权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秦支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7号
罪犯周宝瑞,男,1998年10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黔01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617.04元,对总额82813.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黔刑终3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617.04元,对总额79813.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32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6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焊双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2月从事钟表组装工种;2021年3月至4月从事网变返工工种;2021年5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2617.04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宝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宝瑞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宝瑞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宝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8号
罪犯杨洋,男,1992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33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6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焊开关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2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09号
罪犯杨宽,男,1964年2月1日生,穿青人,中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黔01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3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1月15。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穿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宽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宽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0号
罪犯李松泽,男,1982年2月12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黔0103刑初8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作出(2019)黔0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3年3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焊双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松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松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松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1号
罪犯张浪,男,1987年8月2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6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黔01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2月18。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3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2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0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浪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2号
罪犯朱荣,男,1988年1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在九监区从事质检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1月从事组长工种;2021年2月至今从事钟表检测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09月至2021年0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荣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3号
罪犯白中杰,男,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40年7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在十二监区从事键盘组装工种;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在十二监区产业结构调整,停工学习;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项目调整,停工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疫情期间封监学习,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白中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白中杰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白中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白中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4号
罪犯蔡朝成,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05年3月22日起至2007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月2020年2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疫情期间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21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非法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蔡朝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朝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死缓罪犯经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5年。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蔡朝成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蔡朝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5号
罪犯陈朝明,男,1966年8月1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费5000元,误工费25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4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0月20日起至2006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在十二监区从事保洁工种;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在十二家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21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5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朝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朝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朝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6号
罪犯丁晓亮,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8)安市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4日在生产现场私藏香烟吸烟被扣50分;2019年9月18日在生产现场私藏香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2020年8月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岗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20年9月至今从事夜间值班岗位,积极完成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人7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缴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晓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晓亮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晓亮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丁晓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7号
罪犯冯远风,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达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5月28日起至2005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磨工工种,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远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远风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远风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冯远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8号
罪犯高龙忠,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5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龙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龙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龙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高龙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19号
罪犯高银学,男,1968年8月21日生,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高银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高银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高银学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高银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0号
罪犯洪才荣,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该犯承担人民币1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失主及被害人家属。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4年6月5日止。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34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21日在生产现场等消防重点区域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犯罪罪行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洪才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洪才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洪才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洪才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1号
罪犯侯文举,男,1988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黔011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33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4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3日在生产现场搜身,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3月31日在监舍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12月21日在劳动现场吸烟,未执行民警指令跑离违规现场,行为影响恶劣,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20年1月3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侯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侯文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刑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侯文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侯文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2号
罪犯黄红起,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1月12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2019年6月2日在监舍与他犯发生口角,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55分;2020年4月28日在铺位上搜出一支香烟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红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红起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红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红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3号
罪犯黄家祥,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黔011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33年10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家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家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家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家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4号
罪犯黄石林,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都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945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6月至今在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9450元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石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石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石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石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5号
罪犯黄显洪,男,1976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显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显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显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显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6号
罪犯黄小红,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35520.5元。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焊工工种,2019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5520.5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小红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小红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小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7号
罪犯黄云虎,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黔刑终620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5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在十四监区从事护理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因疫情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云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云虎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云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云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8号
罪犯金波,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2月10日因私藏违禁品扑克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金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波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金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29号
罪犯黎朋,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31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3月4日因使用违禁物品麻将牌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0.5分;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有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黎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黎朋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黎朋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黎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0号
罪犯李成祥,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32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9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成祥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成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成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1号
罪犯李海涛,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乌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4月20日因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建议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海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海涛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海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2号
罪犯李勇军,男,1986年11月29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8月22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因生活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对警察的制止具有抵触情绪,拒不执行警察指令,被集训教育十五天,2019年9月5日解除集训。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20年12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21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2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集训教育,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勇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勇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勇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3号
罪犯李泽培,男,1992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8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月28日在帮教活动中与家属互换鞋子,违规传递物品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月至2021年5月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组长岗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泽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泽培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泽培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泽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4号
罪犯李章绍,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章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章绍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章绍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章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5号
罪犯卢俊,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25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卢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卢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卢俊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卢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6号
罪犯罗朝坤,男,1982年6月2日生,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罗朝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朝坤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朝坤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朝坤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7号
罪犯聂绪刚,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聂绪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聂绪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聂绪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聂绪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8号
罪犯潘高,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黔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33年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2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语文78分、数学免考;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高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高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潘高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39号
罪犯彭涛,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52号终审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0号
罪犯彭学东,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6年11月5日止。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6年3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30日因未按要求质检箱包,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法操作规程,致使箱包质检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民警对其进行教育时,该犯不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且态度恶劣,采取自伤自残的手段来对抗民警对他的处理,被集训教育三十天,2019年10月29日解除集训。于2019年11月20日受到警告处罚。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二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扒窃被劳教两年,在本考核期内违规后采取自伤自残手段对抗处理,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彭学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学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学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学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1号
罪犯卿富,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3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4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4月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4月10日因私藏违禁品香烟2包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执1191号之一执行裁定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卿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卿富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卿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卿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2号
罪犯冉龙成,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仁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31日在监舍打牌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冉龙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冉龙成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冉龙成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冉龙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3号
罪犯邵亮,男,1985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黔0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黔刑终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32年8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7月8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邵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邵亮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邵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邵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4号
罪犯孙昌富,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自治州中级人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28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因疫情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孙昌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昌富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昌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孙昌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5号
罪犯孙丽波,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人民币55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具领。宣判后,贵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5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14日在九监区从事穿绳工种,2021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元已履行(二审判决已注明),赃款赃物已退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499号结案通知书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丽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丽波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丽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孙丽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6号
罪犯唐本金,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6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本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本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上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本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唐本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7号
罪犯唐俭,男,1981年12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4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9月4日在生产现场私藏香烟吸烟被扣50分;2020年1月7日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3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俭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俭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唐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8号
罪犯唐启斌,男,1974年2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3月15日因在学习室违反娱乐管理规定被扣65分;2020年3月16日与他犯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产业结构调整,停工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因疫情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5000元,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两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唐启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启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启斌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唐启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49号
罪犯王国彬,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66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后因在看守所重新犯罪。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五被告人对总赔偿金额7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狱内维修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因疫情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不思悔改多次殴打他人,造成致人死亡结果,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国彬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国彬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国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0号
罪犯王国华,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海刑初字第2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9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因疫情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盗窃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并有入户抢劫的犯罪情节,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国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国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国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1号
罪犯王磊,男,1998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33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5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2号
罪犯王力,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3号
罪犯王祖华,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5月至今在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祖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祖华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祖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祖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4号
罪犯吴东,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黔02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刑更43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的假释。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二个月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十七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黔02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9年8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9年8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因疫情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贩毒,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吴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东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5号
罪犯吴俊,男,1967年8月2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俊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6号
罪犯项兆江,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项兆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项兆江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项兆江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项兆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7号
罪犯熊恩龙,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3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恩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恩龙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恩龙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恩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8号
罪犯熊万举,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黔05中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6年7月2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编织工种,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基本能完成生产任务。2018年9月扣5.25分;2018年10月扣9.45分,2018年11月扣0.98分,2018年12月9.16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万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万举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万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万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59号
罪犯徐剑,男,1990年6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剑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0号
罪犯徐松,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黔0103刑初1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黔01刑终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21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1号
罪犯许兴勇,男,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元(已交本院),对总额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1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初中无师资;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许兴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许兴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许兴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许兴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2号
罪犯严振飞,男,1980年11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黔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七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严振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严振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严振飞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严振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3号
罪犯杨德超,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喇叭组装工种;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产业结构调整,停工学习;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在十二监区因疫情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德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德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德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德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4号
罪犯杨良建,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0年1月11日因在劳动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铣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良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良建提请减刑。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良建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良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5号
罪犯杨忠明,男,1992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沙洋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8)黔01刑终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32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8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忠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忠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忠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6号
罪犯姚金元,男,1977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6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3年11月26日起至2005年1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8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姚金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金元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金元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姚金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7号
罪犯叶胜明,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龙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黔04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32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且因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叶胜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叶胜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叶胜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叶胜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8号
罪犯余学文,男,1996年1月6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学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学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余学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69号
罪犯张本贵,男,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黔01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158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本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本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本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0号
罪犯张富程,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11日在监舍内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10月因私藏香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富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富程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富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富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1号
罪犯张文,男,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000元(含张文已支付6000元),各自承担6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4月5日调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28年2月11日止。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零十五天。
现刑止日:2026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0月23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7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喷漆工种;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疫情期间封监学习;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文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2号
罪犯张亚,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后因漏罪,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金华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1年12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9月26日带香烟至生产现场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12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复印件附后;赃款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犯罪主观恶性大,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张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亚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3号
罪犯张友学,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黔0111刑初7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33年8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8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友学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友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友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4号
罪犯张赵得,男,1997年12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1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赵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赵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赵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赵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5号
罪犯张中华,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黔04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黔04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32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1.5分;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中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中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中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6号
罪犯赵川,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编制工种;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从事保洁工种;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在十二监区从事磁环组装工种;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在十二监区从事数据线组装工种;2020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从事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追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川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川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赵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7号
罪犯周捷夫,男,1983年9月12日生,回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安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含已支付的1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2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保洁工种,从2019年5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53488元,缴款证明附后。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执恢239号执行裁定。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捷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捷夫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捷夫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捷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8号
罪犯朱才举,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筑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27日因殴打欺压他人被扣45分;2020年4月29日因打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才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才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才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才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79号
罪犯邹立平,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9年11月14日因无故不参加劳动,不服从管理,顶撞民警被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从事机加工工种,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两次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邹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立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邹立平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邹立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0号
罪犯邹立有,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11月至今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邹立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立有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邹立有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邹立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1号
罪犯郑成保,男,1941年4月16日生,苗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25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日止。
2010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2年3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年纪大,患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成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成保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郑成保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郑成保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2号
罪犯谭先忠,男,1940年8月2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黔刑终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5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调入十四监区以来,从事过折辣椒、袖套加工工种,后因年纪大,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谭先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谭先忠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谭先忠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谭先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3号
罪犯熊德虎,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含原已支付的6510.7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2013年7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31日该犯与他犯因温瓶位置发生争执,相互对骂他犯先用手挠了该犯下巴,争执升级,该犯用凉拖鞋敲了他犯的脖子,2019年11月1日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9年11月30日对其解除集训,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0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过生产现场卫生、折辣椒、袖套加工工种,现从事夜间值班工种,能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6510.7元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德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德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德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德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4号
罪犯刘书义,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黔刑终3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6年12月10日入监以来,在五监区从事保洁、折纸壳工种,2018年调入十四监区从事折辣椒、袖套加工、夜间值班员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且狱内账户余额较多,建议从严扣减两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刘书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书义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书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书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5号
罪犯张开顺,男,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8月入监后在十一监区从事缝纫机工种,2019年调入十四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工种至今,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开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开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开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开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6号
罪犯晏吉峰,男,1951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昆铁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4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6年11月24日起至2008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15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8日止。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7年6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07年6月在二监区从事保洁工种,2016年9月调入十四监区从事保洁、折辣椒工种,现从事钟表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因贩卖毒品罪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监狱从严扣减两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晏吉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晏吉峰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晏吉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晏吉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7号
罪犯兰俊,男,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6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兰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兰俊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兰俊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兰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8号
罪犯黄生玉,男,1967年6月2日生,布依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1245.6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4年9月18日止。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2月27日该犯因打架斗殴被扣65分;2019年12月10日该犯在监舍因琐事与他犯口角继而抓扯在一起,对其扣65分;2020年3月15日该犯因琐事殴打他犯,对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工种,2019年调入十四监区从事袖套、钟表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1245.6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黄生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生玉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生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生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89号
罪犯付举平,男,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黔011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33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6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3月调入十四监区至今从事夜间值班员,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付举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付举平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付举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付举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0号
罪犯邱光卫,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绕线圈工种,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六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15年4月2018年8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生活犯、折辣椒、搬运工种,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工种,2018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生活犯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邱光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邱光卫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邱光卫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邱光卫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1号
罪犯向兴平,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黔27刑终18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向兴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作案工具贵JP****凯迪拉克越野车一辆、白色华为牌直板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30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9月入监后在十四监区从事折辣椒工种至2018年,后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向兴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兴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兴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向兴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2号
罪犯黄少昌,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成铁中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2月入监以来,在十六监区从事编织袋加工工种,2015年5月调入九监区从事鞋帮加工工种,2019年转入十四监区至今,从事袖套、钟表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少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少昌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少昌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少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3号
罪犯黄长安,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5年11月入监以来在十四监区从事过折辣椒、钟表加工工种,能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长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长安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长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长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4号
罪犯潘怀虎,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黔毕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12月9日起至2007年1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19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31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8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8月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以来,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十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在五监区从事值班工种,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值班工种,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在十四监区从事值班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潘怀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怀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怀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潘怀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5号
罪犯廖伟,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7)黔0123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黔01刑终8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34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4年3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23日该犯使用火机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调入十四监区至今从事夜间值班员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廖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廖伟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廖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廖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6号
罪犯朱长生,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3日19时35分该犯在九号室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用言语激怒他犯,导致他犯动手。作为同一联组联号组长,出现问题不第一时间报告干部,用自己的方式处理,扣4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5年入监以来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衣服加工工种,2019年调入十四监区从事袖套加工,现从事钟表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朱长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长生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长生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长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7号
罪犯姚林,男,1986年9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2011年3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5月20日因该犯使用自制扑克被扣55分;2018年10月29日因该犯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在四监区从事机加工工种,2011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2021年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姚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姚林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姚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姚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8号
罪犯鲁兴均,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黔012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32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9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鲁兴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鲁兴均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鲁兴均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鲁兴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499号
罪犯杨文刚,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0月入监后在十二监区从事藤椅加工、生活犯、夜间值班、耳机加工工种,2019年6月调入十四监区从事袖套加工,2021年4月至今从事夜间值班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文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文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文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0号
罪犯唐开友,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525刑初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在十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员工种,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袖套加工、值班、钟表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唐开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唐开友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唐开友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唐开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1号
罪犯邹宜宏,男,1994年5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30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入监以来,于2017年至2018年在五监区从事折纸盒、彩灯加工工种,2018年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邹宜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宜宏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邹宜宏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邹宜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2号
罪犯李贤发,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黔0111刑初6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黔01刑终1301号刑事判决,改判处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31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7年4月调入十四监区从事折辣椒、护理加工工种,2019年至今从事监舍号室长、事务犯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曾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贤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贤发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贤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贤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3号
罪犯郭志海,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月16日作出(2009)南少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6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94分;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入监以来在十四监区从事过生活卫生后勤、折纸壳、袖套加工工种,2021年至今从事钟表加工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郭志海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郭志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郭志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4号
罪犯石海生,男,1993年7月28日生,苗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南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5000元。剩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31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5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夜间值班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劣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石海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石海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石海生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石海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5号
罪犯王正伦,男,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05年2月2日起至2007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11月至2021年6月在八监区从事打扫餐厅、装垃圾、绿化作业等工种,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后调入十四监区从事钟表加工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正伦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正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正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6号
罪犯王志德,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429元,扣除已给付的4900元,实际给付6352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9月10日干警组织罪犯在学习室学习,该犯不服从干警管理并顶撞对抗干警,对其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9年10月9日解除集训,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今因双目失明在十四监区一直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8429元,已支付49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周期内违规被处罚,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志德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志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志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7号
罪犯杨久平,男,1978年9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黔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30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73.5分;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8月至10月在九监区从事汽车零件加工岗位;2018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加工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前科劣迹,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久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久平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久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久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8号
罪犯李志国,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一初第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2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22日止。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5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2018年8月在三监区做鞋帮加工岗位;2019年9月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和账户余额,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志国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志国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志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09号
罪犯赛银标,男,1950年8月10日生,回族,文盲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402刑初7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黔04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5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1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夜班工作。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赛银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赛银标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赛银标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赛银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0号
罪犯谢骑鸿,男,1975年10月1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43年7月24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7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2月至今因双目失明在十四监区一直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贩卖毒品主犯,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谢骑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骑鸿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骑鸿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谢骑鸿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1号
罪犯夏湘黔,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43年7月5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7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辣椒加工岗位;2018年9月在七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从事辣椒加工;2019年3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夜班工作。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夏湘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夏湘黔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夏湘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夏湘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2号
罪犯代洪斌,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黔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7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在八监区从事管道疏通岗位;2019年12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工作。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洪斌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洪斌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代洪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3号
罪犯张忠启,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2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29日起至2006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0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月9日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货物搬运工作;2019年7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工作。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忠启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忠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忠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4号
罪犯黄生银,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已先行赔偿的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0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岗位;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袖套加工岗位;2020年7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判决已注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生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生银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生银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生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5号
罪犯何发明,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黔272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33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月至今因残疾在十四监区一直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三次犯罪前科,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发明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发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发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6号
罪犯周松明,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班工作。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松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松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松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松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7号
罪犯范德贵,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9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十监区从事服装直检岗位;201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值班岗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其狱内消费和账户余额,应当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范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德贵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德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范德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8号
罪犯袁加学,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0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从事彩灯加工;2018年8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折纸盒工作。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长期以贩养吸,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建议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加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加学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加学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加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19号
罪犯沙全安,男,1957年12月2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岗位;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在十监区从事值班;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值班岗位;2020年7月至今在十四监区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沙全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沙全安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沙全安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沙全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0号
罪犯谢中国,男,1952年12月8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22日该犯违规使用电源给剃须刀充电,对其扣4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病犯陪护工作。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中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中国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中国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谢中国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1号
罪犯张帮军,男,1968年4月6日生,回族,文盲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1月至今因双目失明在十四监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帮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帮军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帮军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帮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2号
罪犯胡刚,男,1972年10月10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7年3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21日罪犯胡刚与罪犯陈醒产生纠纷,随即罪犯陈醒手持软胶水管猛击罪犯胡刚头部,二人便扭打在一起,对其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在十监区从事值班岗位;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值班;2020年7月至今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同罪犯罪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两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胡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胡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胡刚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胡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3号
罪犯王家顺,男,1951年11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8月至今因病在十四监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家顺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家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家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4号
罪犯成志春,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黔刑终31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原判,认为一审法院对成志春的刑期计算有误,应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本院予以纠正。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0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病犯陪护工作。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成志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成志春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成志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成志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5号
罪犯代庆刚,男,1970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黔0103刑初9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5月至7月在十监区因病未参加劳动;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袖套加工;2020年2月至今因病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代庆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代庆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代庆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代庆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6号
罪犯吴政榜,男,1950年9月2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黔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3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7月在十监区未参加劳动;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在十四监区从事袖套加工;2020年3月至今因病在十四监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政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政榜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政榜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政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7号
罪犯王仁贵,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黔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33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9年7月至今因病在十四监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仁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仁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仁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仁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8号
罪犯刘此发,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25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5月14日对其执行收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5月25日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5月14日对其执行收监。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在九监区从事勤杂岗位;2021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 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此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此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此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此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29号
罪犯张应喜,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死缓考验期:2003年6月26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11月11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
2010年12月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2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5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5月11日12点左右在5号楼三层过道上与罪犯胡文政发生摩擦,先对胡文政动手,情节轻微,对其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在四监区从事耳机加工;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2月至今因脑梗在十四监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应喜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应喜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应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0号
罪犯陈文安,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在八监区从事绿化蔬菜种植;2020年5月至11月因病住院未参加劳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在八监区从事保洁;2021年6月至今因病在十四监区未参加劳动。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刑满后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大,建议从严扣减。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文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文安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文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1号
罪犯邹贤贵,男,1965年11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在八监区从事蒸饭岗位;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在八监区值班;2021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3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邹贤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邹贤贵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邹贤贵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邹贤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2号
罪犯徐国阳,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7年8月8日该犯因与他犯发生冲突被扣55分,2018年8月16日因私自传递物品至其他监区,对其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从事生活犯工作;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在十五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工作;2021年6月至今在十四监区从事纸壳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徐国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国阳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国阳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国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3号
罪犯彭克达,男,1963年5月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楼层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克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克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克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克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4号
罪犯朱用村,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物依法追缴发还受害人。刑期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2019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刑释后又绑架并抢劫强奸受害人,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用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用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用村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用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5号
罪犯陈开华,男,1969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5年5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刑释后不改过自新,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开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开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开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开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6号
罪犯杨官荣,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3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官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官荣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官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官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7号
罪犯谢荣军,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28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56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荣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谢荣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谢荣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8号
罪犯张伟,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4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连续四个月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九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39号
罪犯曹小洪,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连续四个月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曹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曹小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曹小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曹小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0号
罪犯肖应刚,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848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8482元。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29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0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6日该犯因与他犯打架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是十五监区质检员工种,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民事赔偿人民币88482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肖应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肖应刚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肖应刚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肖应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1号
罪犯张其文,男,1996年2月2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黔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十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5704元(包含已支付的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十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9375元(含已支付的5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3月9日该犯在监舍学习室使用违禁品打火机被查获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4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9375元,已支付的50000元(判决书注明)剩余19375元已履行18000元,缴款证明附后;余1375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其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其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其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其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2号
罪犯丁锦波,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黔02执3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黔02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丁锦波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丁锦波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丁锦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3号
罪犯熊健,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与另二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3130.5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4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83130.51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健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4号
罪犯张江,男,1987年11月17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5号
罪犯陈世松,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世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世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世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世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6号
罪犯钟志鹏,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兴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9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连续四个月因欠产被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钟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钟志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钟志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钟志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7号
罪犯曾皎,男,1992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曾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曾皎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曾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曾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8号
罪犯任兴章,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0日因在劳动生产现场吸烟被扣5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刑释后不改过自新,主观恶性深,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任兴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任兴章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任兴章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任兴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49号
罪犯梁安兴,男,1997年5月1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奸淫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对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梁安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安兴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安兴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梁安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0号
罪犯杨清,男,1987年6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12月27日调贵州省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00元,缴款证明附后;贵州省安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黔04执67号执行情况说明,本案执行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月均消费高,对财产性判项应当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清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清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1号
罪犯赵雄,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赵雄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赵雄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赵雄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2号
罪犯李会成,男,1989年11月1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会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会成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会成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会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3号
罪犯简精精,男,1997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简精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简精精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简精精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简精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4号
罪犯张小松,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4)贵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6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小松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小松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小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5号
罪犯张善华,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7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7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7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生产小组长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6年12月16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6)川71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16)川71执158号案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善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善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善华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善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6号
罪犯史洪远,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黔02执375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史洪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史洪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史洪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史洪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7号
罪犯张亮,男,1993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院20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直接劳动生产,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附后。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盗窃学校财物,对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亮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亮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8号
罪犯周大奇,男,1974年9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连续四个月欠产扣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大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大奇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大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大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59号
罪犯冯波,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零十五日。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1月至2020年4月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协助干警对其他罪犯进行医疗帮助,2020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 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冯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冯波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冯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0号
罪犯芶华,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多次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芶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芶华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芶华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芶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1号
罪犯龚三刚,男,1985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龚三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龚三刚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龚三刚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龚三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2号
罪犯凌福聪,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黔010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黔01刑终68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30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2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凌福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凌福聪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凌福聪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凌福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3号
罪犯杨坤瑜,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5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坤瑜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坤瑜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坤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4号
罪犯田红成,男,1997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7873.66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15年5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已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6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7873.66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红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田红成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田红成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田红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5号
罪犯何林,男,1987年7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9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在十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耳机线及缝纫机台工工作2017年1月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6号
罪犯杜昌前,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79分;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杜昌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杜昌前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杜昌前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杜昌前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7号
罪犯黄子铭,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黔水刑初字第00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8月1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9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子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子铭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子铭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子铭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8号
罪犯李金文,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 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7年1月调入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以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金文提请减刑。因其系无期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金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金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69号
罪犯李文超,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4年11月调入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以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文超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文超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文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0号
罪犯刘涛,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1号
罪犯钱荣,男,1981年1月15日生,白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6年5月调入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以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钱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钱荣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钱荣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钱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2号
罪犯周伟云,男,1995年12月28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未成年管教所服刑改造,2014年7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7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狱内已毕业;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2年12月至2014年6在未管所监舍、现场打扫卫生、纫机台加工工种,该犯自2014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周伟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伟云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伟云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伟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3号
罪犯朱金勇,男,1987年12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狱内已毕业;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0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狱内账户余额对于罚金应当具有履行能力,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朱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金勇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金勇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朱金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4号
罪犯小海海,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对总额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3年1月调入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以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小海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小海海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小海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小海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5号
罪犯王老二,男,1993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文化,云南省镇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6年12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值夜班)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老二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老二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老二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6号
罪犯戚刚,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2009年12月至2018年8月一直在(原王武十监区改成现在五监区)从事毛织机台工种、生活犯、生产小组长,安全积委;2018年8月中旬至今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戚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戚刚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的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戚刚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戚刚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7号
罪犯熊军,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11月21日止。
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9月3日违反吸烟规定扣50分。2019年8月1日因在习艺现场吸烟给予警告处罚,扣300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0年7月至2012年11月在原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从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在原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20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材料收发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二次违规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熊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8号
罪犯张春茂,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1996年12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钟山区看守所服刑时脱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加原判余刑四个月十五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5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加原判余刑四个月十五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000元。死缓考验期:2004年4月5日起至2006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2月28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6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2013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七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8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1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建议在拟提请六个月上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春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春茂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春茂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春茂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79号
罪犯尹申,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2004)筑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3061.03元,对本案赔偿人民币126122.05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2日起至2006年1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
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0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2月12日在厕所吸烟点殴打他犯,扣45分。2019年5月10日在学习室与他犯发生抓扯,扣6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8月至2014年4月在十二监区从事协助管理;从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在十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协助管理;2015年12月至2018年7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库管;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在十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协助管理;2020年6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3061.03元,连带赔偿126122.05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尹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尹申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尹申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尹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0号
罪犯王庆贵,男,1980年1月2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在原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庆贵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庆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庆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1号
罪犯陆仁按,男,1979年3月15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2年6月至2016年11月在原十一监区从事机台工种;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陆仁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陆仁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陆仁按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陆仁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2号
罪犯李安新,男,1992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安市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黔高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41年4月28日止。
现刑止日:2041年4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李安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安新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安新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安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3号
罪犯杨星,男,1995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3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在原十一监区从事机台工种;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机修。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星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星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4号
罪犯孔垂龙,男,1994年5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5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黔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30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6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后勤工种;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后勤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支付5000元,判决已注明),余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孔垂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孔垂龙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孔垂龙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孔垂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5号
罪犯何松,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黔刑终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在四监区从事线圈加工;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从消费情况看其不属于客观上不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且两次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松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
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松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6号
罪犯蒋泽云,男,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蒋泽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蒋泽云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蒋泽云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蒋泽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7号
罪犯潘年荣,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水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乌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被抢劫、盗窃财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30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3年1月至2016年11月在原十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潘年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潘年荣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潘年荣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潘年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8号
罪犯敖显克,男,1990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敖显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21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敖显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敖显克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敖显克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敖显克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89号
罪犯孙祖权,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黔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台加工;从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2021年3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大,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孙祖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祖权提请减刑。因其系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祖权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孙祖权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0号
罪犯何元洪,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9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1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从2016年9月至2020年8月在十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协助管理;2020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四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何元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元洪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元洪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元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1号
罪犯徐川林,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死缓考验期: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5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3年10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77.5分;技术教育96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08年5月至2012年6月在五监区从事打火机加工,从2012年6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徐川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川林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徐川林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徐川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2号
罪犯易金山,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筑法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另二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告人易金山赔偿25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34年11月10日止。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4年5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90分;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8月至2017年5月在十监区从事耳机加工质检,从2017年5月5日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赔偿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易金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易金山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易金山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易金山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3号
罪犯孙亮,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32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2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打火机劳工加工和耳机劳务加工,从2018年3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孙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孙亮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孙亮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孙亮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4号
罪犯熊江南,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贵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违法所得37031元予以追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539.6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975.60元。2006年6月20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因在监内重新犯罪,于2010年5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前未执行完毕的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总和刑期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6月?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1年11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37031元未退缴;民事赔偿人民币29539.6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975.6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江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江南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江南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江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5号
罪犯王发,男,1990年3月1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黔04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89分;技术教育97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自2019年5月6日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累犯,假释期满后不到五年又重新犯新罪,犯罪情节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发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发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发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6号
罪犯祝卫波,男,1985年6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8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死缓考验期:2004年12月13日起至2006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7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2011年9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6月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2017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情节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祝卫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祝卫波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祝卫波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祝卫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7号
罪犯熊艳华,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另二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11月25日止。
现刑止日:2040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0月10日至今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狱内供应站搬运工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10000元,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熊艳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熊艳华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熊艳华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熊艳华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8号
罪犯王恒,男,1979年1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5年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暂予监外执行二年(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黔0113刑初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六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15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5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2017年12月7日因违规吸食违禁品(海洛因)被处于禁闭十五日,于2017年12月21日解除禁闭,并被扣900分(其中教育改造585分、劳动改造31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0月10日至今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监内值班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22至2019年3月31日获物质奖励;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前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在考核期内违规被禁闭处罚并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两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王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恒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恒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恒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599号
罪犯张少伟,男,1995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4年6月至2019年4月在十五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事务性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少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少伟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少伟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少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0号
罪犯吴富贵,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云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227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9年9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4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已毕业;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10月10日至今在十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狱内供应站搬运工岗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7227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富贵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富贵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富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1号
罪犯刘布银,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布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布银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布银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布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2号
罪犯金廷方,男,1979年3月2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708.56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29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5年12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在十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9708.56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金廷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金廷方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金廷方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金廷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3号
罪犯王涛,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黔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在五监区从事值星员工工种,2019年10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涛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4号
罪犯余鹏鹏,男,1996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黔01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7)黔刑终5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对总额50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31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1年12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7月至今在十六监区从事值星员工种,积极完成改造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余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鹏鹏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余鹏鹏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余鹏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5号
罪犯邓翔,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9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个月;
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3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协助医生从事生活护理工种,2010年10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协助医生从事放射科、执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邓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邓翔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邓翔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邓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6号
罪犯张少君,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7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8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2年3月至2014年在入监监区从事缝纫机工种,2014年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协助医生从事病犯生活护理、保洁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八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少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少君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少君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少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7号
罪犯范齐志,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总和刑期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0年4月至2015年1月在四监区从事清砂工种,2015年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从事保洁、执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范齐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范齐志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范齐志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范齐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8号
罪犯易国强,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黔010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3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黔01刑终字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机台操作工种,2020年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精神病区从事执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易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易国强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易国强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易国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09号
罪犯何松,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黔04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32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9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曾被取保候审,因再次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何松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何松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何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0号
罪犯管群益,男,1959年5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黔012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2年10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管群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管群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管群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管群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1号
罪犯王老五,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缅甸禅邦第一特区兴旺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3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邀约他人贩毒,数量巨大,具有社会危害性,且系主犯,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老五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老五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老五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2号
罪犯王光期,男,1986年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12月9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光期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王光期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王光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3号
罪犯张本州,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本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张本州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张本州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张本州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4号
罪犯周长顺,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周长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长顺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周长顺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周长顺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5号
罪犯罗大兴,男,1972年6月2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29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8年4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大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大兴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大兴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大兴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6号
罪犯李健,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修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8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7日因他犯打架时帮偏架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健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健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7号
罪犯董晶,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黔0111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31年10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31年3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董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董晶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董晶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董晶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8号
罪犯向小玉,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76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7月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向小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向小玉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向小玉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向小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19号
罪犯喻治荣,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黔011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黔01刑终字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31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喻治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喻治荣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喻治荣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喻治荣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0号
罪犯吴贤军,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9年4月在十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解放鞋加工、自拍杆加工、电子元件加工、缝纫编制袋加工工种,2019年4至2020年6月在司法警察医院从事病犯生活护理,2020年6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执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吴贤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吴贤军提请减刑。因其系毒品再犯、累犯犯罪罪犯从严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吴贤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吴贤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1号
罪犯杨彬,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黔01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黔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30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9年10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在十三监区从事耳机插线焊接、电子元件绕线加工工种,2019年11至2020年2月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2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执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彬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彬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彬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2号
罪犯霍存良,男,1958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3年至2016年在入监监区因身体原因长期住院治疗,2016年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康复病区长期治疗,2018年起从事白天执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贩卖毒品海洛因2100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扣减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霍存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霍存良提请减刑。因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霍存良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霍存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3号
罪犯彭忠林,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28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2月1日因与他犯发生抓扯被扣5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彭忠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忠林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忠林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忠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4号
罪犯黄品声,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6年1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狱内毕业;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在十六监区从事执星员工种,2015年11月至2020年3月在十五监区从事车工工种,2020年3月至今在医院监区一分监区精神病病区从事执星员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黄品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黄品声提请减刑。因其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黄品声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黄品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5号
罪犯罗恩平,男,1988年1月1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4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75.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罗恩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罗恩平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罗恩平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罗恩平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6号
罪犯刘定益,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7年3月20 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1月14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被扣4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三、劳动改造方面:因精神病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刘定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刘定益提请减刑。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刘定益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刘定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7号
罪犯梁琼波,男,1985年4月2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黔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德刚经济损失300元。五被告人对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2018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43年5月23日止。
现刑止日:2043年5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2.5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0年7月8日至今在一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1000元,民事赔偿3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物质奖励;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性质的集团犯罪罪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建议在拟提请减刑六个月上再从严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梁琼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梁琼波提请减刑。因其系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四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梁琼波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梁琼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8号
罪犯李锦远,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仁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2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9月30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6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现刑止日:2022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2月转监到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赃款赃物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六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犯罪性质恶劣,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锦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锦远提请减刑。因其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锦远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锦远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29号
罪犯彭威,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黔050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黔05刑终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2年9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9年4月至今在四监区一分一直从事数据线注塑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考核期内违规被扣分,判决认定其系恶势力团伙重要成员,应依法从严惩处,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彭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彭威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彭威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彭威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30号
罪犯杨进,男,1993年3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为二十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筑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
现刑止日:2030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1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在十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在九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20年4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2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违法所得未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物质奖励;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杨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进提请减刑。因其系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进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31号
罪犯陈杰,男,1996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黔050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总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4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22年7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87分;技术教育93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在十三监区从事缝纫加工工种,2019年11月至12月在九监区从事侵锡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3月从事网变返工工种;2021年4月至今从事钟表组装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累犯,减去该犯剩余刑期不能体现对该犯从严掌握,建议改变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陈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陈杰提请减刑。因其系累犯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又因其系减余刑。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陈杰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陈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32号
罪犯李松,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本案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现刑止日:2023年4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8年7月19日与他犯在监舍内发生抓扯被扣65分;2019年10月10日晚封号后在号室与他犯聊天时辱骂干部、打击改造积极分子、抵触监区的劳动改造任务,被集训管理教育三十天,2019年11月10日解除集训管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8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2018年8月至今在在十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赃款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得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计四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考核期内有多次违规被扣分,建议从严扣减二个月。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松提请减刑。因其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三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李松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李松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33号
罪犯袁有军,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181刑初5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德祥、袁有军、袁永伦、袁友明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发还被害人涂文华俱领(该款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黔01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33年3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3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89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7月至12在九监区从事焊双线工种;2020年1月至6月转产待工;2020年7月至8月从事防护服包装工种;2020年9月至12月从事绕线工种;2021年7月至今从事钟表焊锡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非法所得已退缴完毕,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一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三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袁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袁有军提请减刑。因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袁有军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袁有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王监减字634号
罪犯杨杰,男,2001年1月2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黔0115刑初4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2000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黔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34年10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现刑止日:2034年10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10月、1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扣18.21分和13.95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4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19年8月至今在十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台加工工种,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2000元、连带民事赔偿23000元已履行个人部分,缴款证明附后。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获一个表扬;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一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系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杨杰提请减刑。因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检察机关提出从严扣减意见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杨杰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11月26日
附:罪犯杨杰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