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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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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46256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3-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3-8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王战强,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垣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5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战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670元。

2021年7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战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679825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7月13日交付兴义监狱执行,2022年11月4日从兴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8月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3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战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167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均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不予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战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战强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陈贵金,男,1986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贵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贵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贵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贵金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陈宏江,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宏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核143870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宏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故意杀人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宏江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陈军军,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 刑初12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军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2022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军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陈军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军军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王润贤,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润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润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2015年8月至今,在九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服装缝纫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未履行);故意杀人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王润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润贤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赵筛英,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筛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筛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赵筛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筛英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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