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9-10号)2人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796695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6-0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9-10号)2人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张江龙,男,1986年9月10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05 刑初 16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江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4月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江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江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江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江龙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周军,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12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请上诉。2022年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第3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1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军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