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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有期减刑狱务公开(28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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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52975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1-1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2024年有期减刑狱务公开(283-60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刘杰,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法院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杰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狱内账户余额1804.53元,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并按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周跃勇,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跃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跃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跃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跃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跃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张云保,男,1974年2月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云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2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云保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6%扣分4.41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64%扣分5.12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1.87%扣分7.65分;2021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4.58%扣分8.60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28%扣分7.09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7.87%扣分6.25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85%扣分4.49分;2022年3月1日联组联号成员王荣江和陈启应发生打架行为时,该犯未及时制止,站在一旁观看。扣分2分;2022年8月3日,因在学习时段躺在一号楼一层8号监室6号下铺床上,未遵守作息时间规定,被警务督查队视频通报。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云保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未履行,在考核期内多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及考核期内的表现,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云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张兵,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兵限制减刑;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其中张兵赔偿2万元。2012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罪犯张兵限制减刑;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对罪犯张兵限制减刑。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万元(个人部分2万元)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李沛东,男,1993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沛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39年3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0293.7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由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3月6日至2039年3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沛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293.7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沛东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系累犯,有吸毒史,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你狱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沛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沛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李清贵,男,1994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7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27刑初36、37、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清贵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35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22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5刑终218、219、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9日投入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11日由四川省雅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5月15日至2035年11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清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累计积分达到600分,转换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中午开饭时插队打饭被扣3分;2022年1月劳动欠产8%被扣2.4分;2022年5月日劳动欠产5%被扣1.5分;2022年7月劳动欠产1%被扣0.3分;2022年10月劳动欠产20%被扣6分;2022年12月劳动欠产24%被扣7.2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清贵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罚金8万元未履行,服刑期间多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处罚,综合考虑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从严提请改变减刑幅度,并按程序呈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清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清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田仁高,男,1982年12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仁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舒国军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覃伟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2月18日由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13日至2030年1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仁高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责令共同退赔1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5日晚20时20分左右,罪犯田仁高与罪犯吴景建在一号楼一楼学习室因下象棋发生争吵,罪犯田仁高动手殴打罪犯吴景建,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仁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仁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仁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罗炳竹,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炳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30年11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炳竹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27日,狱政科监听复听中发现罪犯罗炳竹违规利用他犯消费卡进行汇款转账,经分监区民警核查,情况属实扣分1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炳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炳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炳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刘军,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千元,对总额五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13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2月23日至2028年10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军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附带民事赔偿5000元未履行,综合考虑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刘运涛,男,1983年11月20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33年3月16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终15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3月17日至2032年6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运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运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运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运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运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卿鹏,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卿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33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0月21日至2033年2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卿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卿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卿鹏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运输毒品罪罪犯,该犯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执行,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卿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卿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叶俊池,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俊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俊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俊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16日,在该犯身上搜出监狱规定的其他违禁品(吸铁石)扣分15分;2024年5月21日17时30分许,该犯私自将原材料带离劳动场所,搜身时被民警查获,扣分1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叶俊池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同意你监狱从严1个月的建议,但该犯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且两次违规扣10分以上,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俊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俊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周强勇,男,1983年10月1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强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贩卖毒品所得赃款人民币3305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6日至2030年4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强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强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5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强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强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周涛,男,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5666.4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3日至2031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15666.4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喻昌文,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喻昌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9年4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昌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昌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23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10分;2022年6月25日在劳动现场违反监狱板块化移动要求,随意走动独自上厕所扣分2分;2022年6月28日罪犯喻昌文住院期间私自超越监狱医院警戒线与其它监区罪犯接触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昌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昌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喻昌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张永乾,男,1979年5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永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7月6日至2039年1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永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永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部分履行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8日未按监区要求执行监室内罪犯轮流值班制度扣25分;2020年9月23日不遵守就餐、洗澡规定扣分10分;2020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6.76%扣分5.86分;2020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7.79%扣分6.22分;2020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7%扣分0.94分;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6.88%扣分16.40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0.92%扣分14.32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4.33%扣分12.01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1.62%扣分7.56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4.04%扣分8.41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7.06%扣分9.47分;2021年8月31日该犯2021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6.71%扣分16.34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5.84%扣分19.54分;2022年6月8日,该犯在劳动现场擅自离开劳动岗位与他犯聊天扣分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永乾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没收个财产未全部履行,且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表现一般。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提请减刑6个月,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永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彭忠祥,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忠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1月30日至2044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忠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忠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2月14日,使用剪线机在劳动现场理发,扣40分;2019年5月24日,私藏二类违禁品(麻将牌)扣45分;2020年8月23日床头挂档布扣1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忠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忠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忠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曹中学,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曹中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3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中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中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24日联号组成员违规未报告扣分10分;2022年2月18日不按规定佩戴非制式的帽子(自制)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中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中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中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李玉军,男,1985年5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玉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玉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玉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玉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玉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梁班林,男,1994年10月25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0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21刑初82号刑事判决,认定梁班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34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3月13日至2033年6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班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班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班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班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班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洒开林,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洒开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96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9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洒开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洒开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967元已履行(一审判决书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洒开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洒开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洒开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王国坤,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文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查封的房产予以追缴,对尚未追缴的诈骗款继续追缴,一并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9日至2032年7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国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国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0元未履行,赃款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国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国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国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王栋武,男,1975年12月6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栋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7万元,继续追缴,退赔织金县残疾人联合会。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13日至2031年4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栋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栋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赃款57万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栋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栋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栋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管仕广,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管仕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33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含已支付的2554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30日至2033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管仕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管仕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25540元(判决书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管仕广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该犯系故意伤害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提请减刑8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管仕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管仕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陈仁达,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仁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33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0日至2033年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仁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仁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仁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仁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仁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雷瓜,男,1978年12月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33年7月29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7月30日至2032年1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雷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张旗,男,2001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4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8日至2025年3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542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6日下午,民警检查内务卫生时,罪犯张旗床上有衣物,扣分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唐斌,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41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8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张恒郡,男,1994年5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台湾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0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恒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1月22日至2025年5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3.7%扣分11.79分;2021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7.65%扣分2.67分;2021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66%扣分1.09分;2021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9.83%扣分8.94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8.33%扣分2.49分;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3.76%扣分4.12分;2022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7.87%扣分5.36分;2022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9.04%扣分8.71分;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9%扣分6.27分;2022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51%扣分4.35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恒郡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表现,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恒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恒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张昆,男,1989年5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0.6%扣分6.18分;2022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5.5%扣分13.65分;2022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9.84%扣分8.95分;2022年7月26日度过学习期后,劳动改造生产质量依然不达标,扣分2分;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0.57%扣分3.17分;2022年10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0.07%扣分3.02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昆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因劳动欠产被扣分,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表现,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张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李光文,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1刑初7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33年8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8月5日至2033年1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光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光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42%扣分4.3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光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光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光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杨成江,男,1975年2月12日生,回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先行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应予允许。2015年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注明先行赔付应予允许)。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成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成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石家豪,男,1996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1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家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33年9月8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9月9日至2033年1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家豪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与他人结伙贩卖毒品,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石家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石家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何元华,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元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各被告人按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退赔涉案被害人。因漏罪,2021年2月20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24刑初194刑事判决,认定何元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与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4刑初101号判决书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8年9月15日止),何元华违法所得2630元,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2日投入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5月13日从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16日至2028年9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元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元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4年3月3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复函,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部分执行18.87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14071.83元,退赔被害人已执行5000元,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下涉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元华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犯数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和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情况,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何元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元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刘富本,男,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睢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富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被告人刘富才、刘富本、吴海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由三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改判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1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2日至2030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富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富本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民事赔偿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24日晚罪犯刘富本执行警察夜间坐班指令消极,扣分25分;2022年10月26日11时20分左右,民警正组织罪犯从生产区域到厂房门口集合开餐时,罪犯肖国军与罪犯刘富本在刘富本机位处相撞继而发生口角,民警对两犯教育后,两犯停止争吵,但双方走到厂房门口通道时,罪犯肖国军与罪犯刘富本又发生打架行为,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富本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考核期内于2020年8月、2022年10月两次因故意违反监规分别被扣25分、35分,综合考虑其服刑期间的主客观表现,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刘富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富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刘开勇,男,1990年1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开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77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开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开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8778元,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2)黔0581执1497号之四执行裁定,终结(2022)黔0581执1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开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开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张恩田,男,1995年2月8日生,回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48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恩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7月27日至2031年2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恩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恩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62%扣分1.3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恩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恩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恩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李晶诚,男,1971年6月1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32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8月14日至2031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晶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晶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退缴(判决书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晶诚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多次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综合考虑其原判刑罚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李晶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晶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杨小勇,男,1981年7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27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小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27日至2028年2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小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小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34%扣分0.70分;2024年9月30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4.45%,扣4.33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小勇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被害人系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幼女,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建议从严改变提请减刑幅度。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小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秦典林,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麻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典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依法发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9年9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典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典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24日6时58分左右,罪犯秦典林与罪犯陈绪品因讨论早餐馒头的事情,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的成年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典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典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典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谢胡勇,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胡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34年4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7日至2034年4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胡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胡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1.99%,扣分6.59分;2023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1.75%,扣分6.5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胡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胡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胡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谭井龙,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谭井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17日至2029年10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井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井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部分缴纳135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井龙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有犯罪前科。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谭井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谭井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郭方箭,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方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其中郭方箭赔偿2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方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方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该犯承担2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方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方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方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郭洋,男,2001年11月22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作出(2021)军0403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1年12月15日止),剥夺该犯下士军衔。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16日至2031年1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洋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案发时罪犯郭洋系现役军人。郭洋等四人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轮奸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系主犯,其中一同案还录制奸淫视频观看。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陶永和,男,1988年10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永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陶永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永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陶永和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伙同他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从云南携带1053.10克毒品海洛因到安顺贩卖,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狱内消费总额11467.6元,月均消费337.28元,狱内账户余额达35926.9元。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陶永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陶永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万本彪,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万本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上诉,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9月21日至2037年9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本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本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执字第86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18日罪犯万本彪在夜间监舍值星过程中,未按规定坐在指定位置,民警提醒后该犯还是未按要求坐到指定位置,扣分8分;2023年1月21日17时40分,罪犯王华在下午准备开餐前私自把同监舍罪犯万本彪塑料饭碗挪放至监舍箩筐内,在就餐过程中两犯因此事发生争吵,随即被他犯及时劝阻。19时57分,两犯在监舍1号楼4层8监室过道走路时互不相让肩部撞击在一起,并相互辱骂和推搡对方,在推搡过程中王华先动手击打万本彪头部,随后发生两犯相互打架行为。被监舍他犯及时劝开后,罪犯万本彪不听他犯劝阻,仍不停地用语言及肢体挑衅激化矛盾。罪犯王华与万本彪打架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监管改造秩序,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本彪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考核期内两次违反监规纪律分别被扣8分和35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万本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本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卿富,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卿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3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卿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卿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2.67%,扣分12.8分;2023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7.8%,扣分17.34分;2023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7.8%,被扣17.34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卿富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伙同他犯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其中该犯贩卖毒品K粉16108.8克、冰毒571.5克、麻黄碱21.9克、咖啡因76.8克,且系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在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消费总额10339.98元,月均消费287.22元,狱内账户余额4198.85元,2019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执11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明确“发出限制消费令”,“负有继续缴纳被没收财产的义务”;2023年7、8、9月连续三个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分,扣分幅度均超过10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卿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卿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周兴华,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兴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5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兴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兴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10日违反个人卫生规定(头发),扣分10分;2020年2月16日因琐事在监舍内与他犯发生抓扯,扣分45分;2020年4月12日在监舍内与罪犯石登军发生抓扯,扣分45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0.63%,扣分0.22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3.23%,扣分4.63分;2022年2月14日凌晨3点49分左右,罪犯周兴华与罗昌华发生口角矛盾,随后周犯对罗犯进行殴打,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缓强奸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兴华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在强奸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及捂口鼻的方式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其中两次均为扣分45分,一次性扣分超过30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兴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兴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封志扬,男,1995年5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封志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封志扬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封志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封志扬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23日17时,罪犯封志扬在三监区生产区域收工时违反规定为他犯传递物品(围腰袖套),扣分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封志扬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因家庭纠纷雇凶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封志扬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封志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王能发,男,1972年3月9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能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2031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1日至2031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能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能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能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能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能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尹洪永,男,1997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588号刑事判决,认定尹洪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4月23日至2029年4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洪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洪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系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尹洪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洪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张少光,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少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8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9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7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少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少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少光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毒品,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刑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少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少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杨光,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33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7月16日至2032年11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光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698.29克,数量大,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罚,且系主犯;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系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大。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杨长发,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长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长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5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执67号执行情况说明,已履行2000元,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17日7时35分许罪犯漆定伟与杨长发因琐事在5楼3号监室相互辱骂对方,扣分8分;2023年6月7日15:40许,罪犯杨长发在生产现场因琐事与杨发勇、陈荣华发生争吵,并有谩骂杨发勇、陈荣华的行为,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长发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607.2克,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消费总额11379.95元,月均消费316.1元,狱内账户余额4358.24元。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再从严掌握,扣减二个月,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长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罗明方,男,2001年6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明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1日至2027年5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明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明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明方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幼女怀孕后行终止妊娠手术。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明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明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胡旭辉,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3刑初160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旭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33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6月30日至2032年10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旭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旭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24日,该犯违反现场定置化管理规定,私自将鞋子放在箩筐中,扣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旭辉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理由是:该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50.57克,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建议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旭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旭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郑鲁,男,1973年9月18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郑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6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鲁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25日清监过程发现该犯在号室内床下私藏食物扣分10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4.53%扣分15.58分;2023年4月8日13时左右,罪犯郑鲁在生产现场独自一人准备入厕过程中,民警让其在等待区域组成临时联组联号后方可入厕,该犯未按民警指令执行,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钱跃周,男,1998年3月1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钱跃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1年7月4日起至2036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4日至2036年7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钱跃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跃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跃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跃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跃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陈明波,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明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明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明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明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黄能海,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黄能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止日起计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2010年3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12月18日至2031年4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能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能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20日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5分;2022年4月27日上午七点左右,该犯和同号室犯人李书生因琐事发生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能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能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能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冷杉,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冷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冷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冷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冷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冷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冷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吕伟,男,1992年12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吕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认定吕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597.7元,被告贵阳白云凯迪娱乐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黔01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认定该犯赔偿曾家焕、武祥娟各项经济损失107587.7元,贵阳白云凯迪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4日作出(2017)黔民申3079号民事裁定,变更吕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7597.7元,贵阳白云凯迪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0年12月16日至2042年12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吕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吕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7597.7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6月26日17时23分时许,罪犯吕伟在收工集合整队时,民警尚未作出蹲下口令,擅自在队列中蹲下,扣分25分;2020年7月18日与他犯打架,扣分55分;2021年4月23日10时许,监狱警务督察队对我分监区劳动现场进行现场督察时,查获罪犯吕伟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5分;2023年5月30日15时20分许,罪犯吕伟在劳动现场未按规定时间使用药膏,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吕伟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2020年6月26日17时23分时许,罪犯吕伟在收工集合整队时,民警尚未作出蹲下口令,擅自在队列中蹲下,扣分25分;2020年7月18日与他犯打架,扣分55分;2021年4月23日10时许,监狱警务督察队对我分监区劳动现场进行现场督察时,查获罪犯吕伟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5分;2023年5月30日15时20分许,罪犯吕伟在劳动现场未按规定时间使用药膏,扣分2分。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吕伟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吕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刘江云,男,1989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第49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0日至2026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江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江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江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江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江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卯升卫,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卯升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5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95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436.26元。(刑期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9日至2027年7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卯升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卯升卫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5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436.26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95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9.75%,扣分5.92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卯升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卯升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卯升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徐愿,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杨勇,男,1984年11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告上诉,2017年10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7.2%,扣分9.52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杨平,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 昆刑执字第 4878 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杨平宣告的假释,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十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 昆刑执字第 4878 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杨平宣告的假释,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零十九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7日晚上21时25分许,罪犯杨平在2号楼2层2号室与罪犯曾向前因为罪犯曾向前将小便滴落在号室垃圾桶上的问题发生争吵,罪犯杨平在与曾向前在争吵过程中,冲上去用手去捏曾向前下巴后,被他犯拉开制止,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在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柯贞友,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柯贞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34年9月2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9月25日至2034年9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柯贞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柯贞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柯贞友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作为被害人之父,利用其对被害人的特殊监护人职责,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对年仅10岁被害人实施奸淫,亵渎人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柯贞友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柯贞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柯贞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陈忠伦,男,1993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忠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2月25日至2041年1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忠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忠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26日劳动现场打架;私藏使用未链化劳动工具扣分300分;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2021年6月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6月23日,该犯在监舍2号楼2楼11号室前走道殴打他犯张祥军,性质恶劣。扣6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陈忠伦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2020年10月26日劳动现场打架;私藏使用未链化劳动工具扣分300分;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2021年6月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6月23日,该犯在监舍2号楼2楼11号室前走道殴打他犯张祥军,性质恶劣,扣65分。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陈忠伦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忠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陈文化,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015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陈文化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文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文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文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化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文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韩月亮,男,1994年2月1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附退赔清单)。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刑终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投入重庆三峡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5月3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8月7日至2030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月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月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退赔。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1次物质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次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在三峡监狱服刑改造期间:2020年11月该犯因差定额劳动任务5%被扣10分。2020年12月该犯因差定额劳动任务7%被扣14分。2021年1月该犯因差定额劳动任务5.5%被扣11分。2021年2月该犯因差定额劳动任务4.5%被扣9分。2021年3月该犯因差定额劳动任务2.5%被扣5分。2021年8月该犯因差定额劳动任务2%被扣4分。2021年9月该犯因差定额劳动任务2.5%被扣5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月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月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韩月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付启华,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 刑初80 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启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启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启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9日不按规定着囚服扣分15分;2022年9月10日罪犯王忠静与罪犯付启华在2号楼1楼监舍通道相互谩骂。扣分8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启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启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启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刘宗华,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宗华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1日至2028年4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宗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宗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刘宗华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蒙面持刀威胁手段拐卖两名幼儿,对被拐卖的幼儿和受害家庭造成了无尽的痛苦,严重破坏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刘宗华提请减刑幅度为八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宗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周俊伟,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俊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0日投入贵州省忠庄新犯分流中心,2015年6月2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4年3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俊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俊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俊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俊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俊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夏军,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7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年11月22日至2033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夏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夏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日下午16时45分许,罪犯夏军使用气管吹机台和身上,引起罪犯张珍跃不满,于是与前来理论的张珍跃发生争吵,之后在张珍跃殴打其的过程中有推搡等肢体接触。扣分10分。2024 年4 月2 日在监舍值星期间看书,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姚显华,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显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15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从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显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显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9.9%,扣分2.97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显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显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显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李华胜,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 462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11月13日至2026年11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华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华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华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华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杨尚平,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 黔 01 刑初 6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尚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0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年 8 月 3 日起至 2033 年 8 月 2 日止。);作案工具电子秤两个予以没收销毁,手机两部、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资 100000 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年8月3日至2032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尚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尚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尚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尚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尚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梁冬明,男,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01刑初 9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冬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 黔刑终 369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年10月30日至2030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冬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冬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冬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冬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冬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梁大金,男,1970年2月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 黔南刑一初字第 5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大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梁大金限制减刑,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告人及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大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大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大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大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大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王雷雷,男,1992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雷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人民币14000元。宣判后,原告人及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雷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32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共计人民币80000元,该犯承担人民币14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6年7月15日至2032年1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雷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雷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80000元,其中赔偿死者50000元,赔偿伤者30000元,该犯个人承担死者连带赔偿人民币10000元,承担伤者连带赔偿责任4000元,其中赔偿死者50000元已由该犯履行完毕,赔偿伤者30000元,该犯承担4000元部分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雷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雷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雷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冯强,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57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2月20日至2030年8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1日13时34分许,罪犯冯强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刘志学,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2007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黔高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从贵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6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志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志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22日,罪犯吉永林因在监舍内使用违禁品被隔离调查三十日,所在监舍号室长刘志学未报告,扣分30分;2022年8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许,罪犯贾文华因产品质量问题辱骂质检罪犯刘志学,后被刘志学打在面部,发生推搡,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2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志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志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刘远文,男,1988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远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远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2022年5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9日至2031年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远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远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远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远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远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刘雯青,男,1999年8月25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3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雯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9日至2034年10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雯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雯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刘雯青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作为被害人叔父,与被害人共同居住,却利用身份之便,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对年仅七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亵渎人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刘雯青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雯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雯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吴文义,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0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文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6月26日至2031年11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文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文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文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文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文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孙凯,男,1985年9月28日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北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涉案毒品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1月26日至2033年4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孙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凯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6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9.74%,扣分5.9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孙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廖佳鑫,男,1995年3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3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佳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作案工具贵DBT010号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赃款人民币13500元发还被害人,未退赃款人民币27500元继续向被告人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982.77元。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19年8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16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廖佳鑫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月3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2月7日至2033年3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佳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佳鑫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6982.77元已履行、退赃人民币275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不予奖励;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3个表扬已被撤销。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0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42%,扣分2.59分(成绩周期已被撤销);该犯2021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0.17分(成绩周期已被撤销);该犯2021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2.81分(成绩周期已被撤销);该犯2021年0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5.23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佳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佳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廖佳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彭世浩,男,1998年1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万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世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8年10月28日至2033年2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世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世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世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世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世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李彪,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9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5年4月18日至2028年10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12月18日17时20分许,罪犯李彪与罪犯敖会明因接热水发生争执,继而罪犯李彪先后两次分别在洗漱间和八号室门口推搡罪犯敖会明,扣分10分;2023年6月15日15时许,罪犯李彪和罪犯周清荣在分监区学习室因咳嗽发生口角,李彪用手推周清荣,被周清荣用手推开,后被其他罪犯及时拉开,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10分;2023年11月3日,在监区组织的生活卫生标准化检查时,发现该犯监舍储物箱内物品杂乱,扣分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李松,男,1993年9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30日罪犯李松和王富军在劳动现场下棋,扣分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杨龙,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8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杨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2007年12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3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四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9月6日至2030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5月22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分10分;2019年11月14日上午接见时,罪犯杨龙与家属的谈话内容有碍改造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林周义,男,2002年12月2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2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周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2022年5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9日至2027年10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周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周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08%,扣分3.02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周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周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周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汪登耀,男,1985年2月13日生,其他,高中文化台湾省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4月4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0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侦察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涉案财物及银行卡内资金依法予以追缴抵扣退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被扣押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由扣缴机关返还被告人;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案账户内的涉案资金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1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6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登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登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登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登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汪登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罗竣泽,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发还被害人(现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5万元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其中12万元现暂存于贵阳市南明分局,5万元已退赔给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竣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竣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6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5000元已部分履行人民币17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6日9时10分许,该犯私自持有并使用监狱规定的其它违禁品(针线)缝补衣服,扣分2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竣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竣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竣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蒋锦鸿,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锦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锦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锦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锦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锦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锦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蔡敬,男,1997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3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8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退缴的违法获利二千元,予以没收;涉案工具手机两部、银行卡四张,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3月1日由忠庄监狱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敬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刘义宁,男,2000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5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义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由贵州省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日至2027年7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义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义宁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7日20时40分左右,该犯在监舍楼层洗漱间洗澡时乱放衣物,直到第二天早上才收走,该犯不遵守监狱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2024年5月11日夜间两瞪一巡时,该犯不认真履行值星员职责,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扣分5分;2024年9月21日15时许,罪犯刘义宁擅自离开劳动岗位,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从事与生产无关事情,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刘义宁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明知被害人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多次对周某某实施奸淫。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刘义宁提请减刑幅度为八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义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义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崔鹏,男,1988年12月3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销毁。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5月30日至2032年9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崔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崔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崔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崔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李尚书,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6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尚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对李尚书作案所使用的白色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7月5日至2033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尚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尚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尚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尚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尚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李福寿,男,1975年9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福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2年11月17日至2026年5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福寿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福寿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25日,该犯在成品检验岗位上,没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错失返工机会,导致残次品陆续流出,对监狱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福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福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福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杨元东,男,1983年10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元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依法扣押的杨元东的OPPO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75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1月23日至2033年6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元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元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24日12时45分左右,罪犯先钐灵与罪犯杨元东因生产琐事在一分劳动现场相互辱骂,继而动手殴打对方,被现场其他罪犯及时制止,造成杨元东右侧脸颊充血肿胀,先钐灵左侧眉骨处及太阳穴充血肿胀,扣2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杨元东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2024年8月24日12时45分左右,罪犯先钐灵与罪犯杨元东因生产琐事在一分劳动现场相互辱骂,继而动手殴打对方,被现场其他罪犯及时制止,造成杨元东右侧脸颊充血肿胀,先钐灵左侧眉骨处及太阳穴充血肿胀,扣20分。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杨元东提请减刑幅度为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元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元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杨应朝,男,1970年2月21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应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应朝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杨应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对杨应朝限制减刑)、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应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应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应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应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应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王光学,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02刑初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光学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3年6月28日由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0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光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光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光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光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秦小鹏,男,2001年10月19日生,彝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小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2022年7月11日由王武监狱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小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小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秦小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小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小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肖灵,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涉案毒品海洛因1157克,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两部、赃款人民币15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4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艾成,男,1999年10月3日生,佤族,文盲null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艾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涉案毒品甲基丙苯片剂5837.77克,予以没收;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4部、赃款人民币87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9月24日至2033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艾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艾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法院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艾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艾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艾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陈应红,男,1998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8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01刑初第61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应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九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陈应红、安长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继续追缴陈应红、陈兴来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闽CZS721号白色长安牌轿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兴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刑终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投入贵州省海安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日由贵州省海安监狱调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0月26日由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10月23日至2043年10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应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应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1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应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应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应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黄富玉,男,1997年8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201刑初第48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富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18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6月13日由贵州省六盘水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3月9日至2025年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富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富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富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富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富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何祖辉,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祖辉犯强奸,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36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祖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祖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22执80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3日该犯2月3日出工时,未按要求穿戴囚帽。扣分1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祖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祖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何祖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刘跃强,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2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跃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跃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跃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跃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跃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吴林宝,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2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林宝、杨桂菊违法所得14054.9元予以没收,从其退缴款项3万元中扣除,由公安机关退赔被害人。剩余15945.1元折抵罚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月4日从铜仁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林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林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没收违法所得14054.9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林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林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林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周应高,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周应高、徐伯林、曹文共同赔偿被害人李光祥人民币 30000 元。责令被告人周应高、徐伯林、曹文、邓广良、黄训美、陈林林共同赔偿被害人张韦人民币 89000 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周应高违法所得人民币 15000 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应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应高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70000元;共同退赔11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2022年7月26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6执781号执行裁定,已执行1462元,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16日,罪犯周应高与罪犯黄锦祥在号室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推搡。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应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应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应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张波,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1刑初5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6月3日至2033年10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2日,监区组织练习唱歌,罪犯张波在未向民警报告情况下,私自上厕所。扣分15.00分;2022年6月6日中午时段,罪犯张波不按规定将鞋子置于窗台上晾晒,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文永胜,男,2000年12月9日生,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1 刑初 52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3年6月28日从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永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永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永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永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永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杨毅,男,1998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2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2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16日3时许,在2号楼6层2监舍内,罪犯杨忠俊向民警报告想出监舍大便,民警未予许可。该犯便用方便袋在监舍内大便,产生异味,同监舍罪犯杨毅为此言语辱骂杨忠俊,杨忠俊未辱骂杨毅。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王松,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王申帅,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上诉人王申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非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11月4日至2028年7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申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申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部分履行7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申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申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申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王登国,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先行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2月11日至2032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登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登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中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5日19时30分左右,分监区民警正在组织罪犯观看新闻联播,罪犯张峻豪在学习室伸手拔罪犯窦海腿毛。在拔腿毛过程中碰到罪犯王登国背部,不知情的王登国转身质问坐在自己后方的袁先进等人。随后,王登国和袁先进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发生推搡,扣分10分;2024年10月5日4时32分至5时35分,罪犯王登国在七监区一分监区楼层值星时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登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登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登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秦杰,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一初第18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秦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秦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4日20时55分,七监区罪犯吴国福因为亲情电话的问题与罪犯黄兵在十监舍内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后被其他罪犯拉开。21时2分,罪犯吴国福站在十监舍门口与罪犯秦杰等人理论时,秦杰用手打了吴国福头上一下。事后,罪犯秦杰主动承认殴打吴国福的违规违纪事实。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秦杰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2023年11月4日20时55分,七监区罪犯吴国福因为亲情电话的问题与罪犯黄兵在十监舍内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后被其他罪犯拉开。21时2分,罪犯吴国福站在十监舍门口与罪犯秦杰等人理论时,秦杰用手打了吴国福头上一下。事后,罪犯秦杰主动承认殴打吴国福的违规违纪事实,扣分20分。该犯在考核期内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秦杰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限制减刑,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秦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秦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管仕磾,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1)黔05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被告人管仕磾、管仕广、管仕全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竹兰因管石万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含已支付的2554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管仕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管仕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25540元。(判决书中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23.05%扣分6.91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管仕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管仕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管仕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赵仕国,男,1971年12月5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4月2日自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仕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仕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扣分4.50分;2022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8.14%扣分2.44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仕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仕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仕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陈俊,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5月17日至2032年8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8.52%扣分14.5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马孝林,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2月3日至2027年12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孝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孝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0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0%扣分35.00分;2020年8月15日在7:10左右出工时在队列中讲话,指手画脚,违反队列纪律,经教育不改扣分10.00分;2020年8月15日,上午7时40分左右拒不执行民警指令,顶撞民警扣分65.00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86.3%扣分30.20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0%扣分35.00分;2020年12月18日不遵守内务卫生管理规定,未按生活卫生定置化管理规定摆放洗漱盆及鞋扣分10.00分;2021年3月24日3月24日,分监区内务卫生检查中,该犯内务卫生违反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1年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3.48%扣分4.71分;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4.36%扣分15.52分;2021年7月6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00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7.26%扣分16.54分;2021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06%扣分15.01分;2021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63.19%扣分18.95分;2022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3.25%扣分15.97分;2022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9.89%扣分17.96分;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0.83%扣分6.24分;2022年6月2日该犯经民警提醒过后,在2022年6月2日仍不按规定穿着囚服。扣分3.00分;2022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2.68%扣分9.80分;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81%扣分5.94分;2022年8月29日晚7点看新闻时段,违规在床头悬挂衣物。扣分3.00分;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5.74%扣分4.72分;2022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9.07%扣分2.7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孝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孝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孝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刘军,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从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2021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 黔03 执509号之一作出终结( 2020) 黔03 刑初24 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刘胜和,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6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胜和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1年3月4日至2026年9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胜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胜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刘胜和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及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刘胜和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胜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胜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周伟,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2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 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二十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 年9 月14 日起至2030 年9 月13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伟原判维持不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年9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周兆俊,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3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兆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 年7 月9 日起至2030 年7月8 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周兆俊、刘少雄共同退赔被害人赵目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周兆俊与已决犯周亮军共同退赔被害人柏明强人民币6000元、李小兵人民币39000元、蒋天聪人民币20000元、周双思人民币3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兆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兆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共同退赔被害人赵目金人民币3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柏明强人民币6000元、李小兵人民币39000元、蒋天聪人民币20000元、周双思人民币3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24日上午,分监区对生产成品进行检查,查出周兆俊所做工序出现大批质量问题,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扣8.0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兆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兆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兆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唐崟杰,男,1994年5月6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崟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崟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崟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一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10日15:27时许,监狱对监舍进行视频巡查时,发现该犯个人内务卫生不达标,被扣2.0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崟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崟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崟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施忠喜,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6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忠喜犯枪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绑架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1日〈羁押之日〉起至2028 年5 月10 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 黔六中刑二终字第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08年11月11日至2025年2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施忠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施忠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17日中午开餐时段该犯在队列内交头接耳,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施忠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施忠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施忠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杨定友,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定友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杨定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安美、 王燕琼、 王发国、王发秀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7125. 50元。其中, 丧葬费30092.5元、 王燕琼被扶养人生活 费43245元、 王发国被扶养人生活费47569.50元、王发秀被扶养人生活费56218.5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定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定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77125.50元。2018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刘安美、王燕琼、王发国、王发秀与被执行人杨定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终结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定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定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定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简小明,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简小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简小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简小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简小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简小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罗一鸣,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 2 016 )黔0112刑初135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一鸣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月19日至2029年8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一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一鸣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21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 )黔0112 执3070号作出终结(2021) 黔0112 执3070 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20日上午出工时段,该犯在队列内交头接耳,不遵守队列纪律,被扣25.0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一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一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一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罗兴国,男,1980年7月1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5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81 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兴国犯运输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 刑终94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6年1月23日至2029年11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兴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兴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兴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兴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兴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罗春海,男,1987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筑刑一初字第7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春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春海、杨友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科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 万元(其中被告人罗春海赔偿人民币3 万元,被告人杨友江赔偿人民币2 万元。被告人罗春海、杨友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 黔高刑一终字第63 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筑刑 一初字第7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春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筑刑一初字第7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罗春海、杨友江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科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被告人罗春海赔偿人民币3 万元,被告人杨友江赔偿人民币2 万元。被告人罗春海、杨友江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春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春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30000元,连带民事赔偿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5月13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00分;2021年4月1日未折被子,责任区卫生不合格,被扣10.00分;2022年3月21日下午收工时段,罪犯罗春海私自脱离队列采摘野菜,被扣2.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春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春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春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聂洪,男,1995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艾兴权,男,1969年1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兴权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艾兴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成秀、田彩风、陈源丧葬费人民币23733 元、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 元,共计人民币43733 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成秀、田彩凤、陈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字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从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艾兴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艾兴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43733元,履行5000元。2018年6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黔06 执115 号作出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黔06 刑初41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艾兴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艾兴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艾兴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邓模军,男,1975年5月4日生,彝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模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 月24日起至年2033 年8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8年8月24日至2033年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模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模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2022年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 执1570号作出终结(2021) 黔0112 执1570 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模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模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模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陈平,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14日,该犯在号室夜间值班时睡觉,被扣8.00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陈平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作为被害人之父,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利用其对被害人的特殊监护人职责,两次奸淫年仅11岁被害人,亵渎人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陈平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鲁明,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明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11月29日至203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鲁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鲁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鲁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鲁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鲁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刘玉涛,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玉涛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玉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玉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共计七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玉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玉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吴灵基,男,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5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灵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灵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灵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11日私藏药品,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灵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灵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灵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张忠贤,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忠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忠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忠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忠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忠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张雨祥,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8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昆刑三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雨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09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12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877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月30日交付执行,2007年6月10日从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雨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雨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14日21时30分,民警在实名点名封号时,罪犯黄必才、吴永海、张雨祥未按规定着统一囚服。扣分15.00分;2022年7月7日下午时段,罪犯张雨祥不服从劳动安排,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分5.00分;2022年10月8日早上7点15分与罪犯陈庆学在5号室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影响恶劣。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雨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雨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雨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彭仕海,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黔052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终50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仕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仕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仕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仕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仕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文永光,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文永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文永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文永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一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一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17日,罪犯文永光将生产原材料占为己有,扣5分。2022年2月12日,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在新闻联播未结束前擅自走出号室门打开水,扣2分。2022年2月12日,未按规定服药扣2分;2024年9月9日7时4分左右,罪犯文永光和罪犯毕先贵在1号楼1层6号室门边因为拿馒头等琐事发生口角争吵后,双方发生推搡等肢体接触行为,扣 10 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永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永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文永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李开国,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2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开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开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开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开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开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杨国雷,男,1995年10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0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国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终 47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国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国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国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国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肖双林,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孝感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双林犯运输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3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双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双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5日该犯在号室使用违禁物品骰子。扣分55.00分;2020年5月31日,民警清监过程中发现罪犯肖双林、龙配江、赵兵未按规定放置剃须刀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双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双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双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贾德洪,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贾德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贾德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贾德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68%扣分5.90分;2022年7月25日晚上19:56分学习时段,罪犯贾德洪不遵守教育活动纪律,随意出监舍去卫生间。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贾德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贾德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贾德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陈荣军,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2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荣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荣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荣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荣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曹文,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9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2月19日至2028年12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19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19日该犯私自食用他犯偷拿的米粉。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曹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熊晓青,男,1988年1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2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晓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晓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晓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晓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晓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晓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罗江波,男,1987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江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9年1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江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江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江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江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江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宋映飞,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 0103 刑初 692 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映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32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 刑终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月9日至2030年7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映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映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映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映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宋映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万元友,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初 77 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元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36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16日至2036年3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元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元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元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元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元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刘顺,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4.76%扣分12.16分。

从严情形: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唐先荣,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7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28刑初11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先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12月5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487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12月6日至2030年6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先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先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87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先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先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先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唐朝文,男,1987年2月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 黔六中刑一初字第 00050 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30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对被告人唐朝文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朝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朝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8日20点30分左右,该犯在监舍10号室门口因琐事,推搡罪犯袁有军。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死缓故意杀人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朝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朝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姜继成,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7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继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2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 黔高刑三终字第 22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2年12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姜继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继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4日中午罪犯张习涛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罪犯姜继成作为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扣分10.00分;2021年4月3日上午10时40分,罪犯姜继成与陈忠兰在劳动现场因开玩笑而发生打架行为。扣分55.00分;2023年4月26日8时许,罪犯姜继成在劳动现场生产问题与罪犯童兴黔发生争执,并动手击打童兴黔。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理由是:该犯2021年4月3日上午10时40分,罪犯姜继成与陈忠兰在劳动现场因开玩笑而发生打架行为,扣分55分;2023年4月26日8时许,罪犯姜继成在劳动现场生产问题与罪犯童兴黔发生争执,并动手击打童兴黔,扣分20分。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存在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姜继成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继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姜继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李友忠,男,1978年5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26 刑初 428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友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27年8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4日至2027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友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友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友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友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友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杨国伦,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国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年12月5日至2029年10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国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国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国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国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杨忠全,男,1987年3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忠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98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8年6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忠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忠全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部分履行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09.8万元,已追缴到赃款人民币62000元发还被害人俱领,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28日违反会见纪律扣分10.00分;2022年1月17日生产出的产品质量严重不达标。扣分8.00分;2022年5月6日下午,民警检查内务卫生,罪犯杨忠全床上有衣物,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忠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忠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忠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王成龙,男,1983年2月8日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30年8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18日至2030年8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王成龙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作为被害人之父,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利用其对被害人的特殊监护人职责,多次奸淫岁被害人,亵渎人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王成龙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成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罗中兵,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02 刑初 677 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中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7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4月11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日至2027年1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中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中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中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中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中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赵菊学,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初 81 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菊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36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人民币93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5日至2036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菊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菊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3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菊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菊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菊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陈远伍,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6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远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07.610999万元,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3日至2025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远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远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未履行,违法所得人民币6907.610999万元,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远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远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远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侯勇,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68号刑事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勇的起诉。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33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7月18日至2033年7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侯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侯勇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系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幼女,利用其对被害人的特殊监护人职责,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侯勇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侯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刘振全,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振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2021年1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456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1月12日至2034年11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振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振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15日中午开餐时因分菜与罪犯张仕忠发生争吵继而互殴,扣2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刘振全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2024年7月15日中午开餐时因分菜与罪犯张仕忠争吵继而互殴,被扣20分。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刘振全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振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振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吴海刚,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30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含其父主动代其赔偿的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10月21日至2029年5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海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海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海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海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海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张爽,男,2001年8月21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8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月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5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彭和勇,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和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8号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和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和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和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和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和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彭燕平,男,1994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9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永超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燕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燕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3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燕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燕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燕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李传海,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传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胜俊、倪国林、周碧英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其中被告人李传海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易忠、李传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振峰经济损失人民币4597.2 元,其中被告人李传海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2597.2 元;被告人易忠、李传海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糖乔经济损失人民币4590.63 元,其中被告人李传海承担上述赔偿金额中的人民币2590.63 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36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传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传海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4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9187.8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23日下午15时许,该犯在劳动现场与罪犯付开庭因生产问题,发生打架,扣分45分;2022年2月28日中午,罪犯李传海与罪犯赵国志在生产现场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吵,进而打架,扣分35分;2022年12月16日早上7时8分,罪犯吕小明与李传海因琐事在洗漱间打架斗殴,且双方打架事系互殴行为,情节较重,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的罪犯、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李传海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考核期内存在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如:2021年7月23日下午15时许,该犯在劳动现场与罪犯付开庭因生产问题,发生打架,扣分45分;2022年2月28日中午,罪犯李传海与罪犯赵国志在生产现场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吵,进而打架,扣分35分;2022年12月16日早上7时8分,罪犯吕小明与李传海因琐事在洗漱间打架斗殴,且双方打架事系互殴行为,情节较重,扣分35分。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李传海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传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传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李启富,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启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32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7年5月11日至2031年11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启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启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 8月7日早上10时20分许,罪犯李启富在劳动现场,劳动时间内,在自己的劳动岗位上睡觉,扣2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启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启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启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杨团军,男,1996年3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8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团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团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团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团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团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杨昌进,男,1977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9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2日投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7日从太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6年3月5日至2027年9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昌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昌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杨杰,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2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6日至2031年1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杨杰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系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利用其对被害人的特殊监护人职责,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杨杰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林伟祥,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伟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伟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伟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伟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伟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伟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王剑,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1988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8)中刑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45元退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1988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8)刑复字第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3日投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2月2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2年12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7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9月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裁定已被撤销);2000年1月1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裁定已被撤销);2003年3月25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该裁定已被撤销);2005年1月1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该裁定已被撤销)刑期2021年11月5日至2027年9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45元退还给被害人,金黄色女士石英电子表一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3.33%扣分9.99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魏光中,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光中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22日至2029年8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光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光中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9月25日上午9点10分左右,该犯与罪犯鲍安勇因下象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扣分20分。

从严情形: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魏光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光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魏光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龙重文,男,1996年1月1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24 刑初 273 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重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30年4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黔05刑终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0日至2030年4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重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重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22日晚上23时30许,该犯作为号室值星员,未认真记录罪犯周悬因生病住院事实,扣分5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龙重文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幼女,为满足个人私欲,奸淫2名年仅5岁的被害人,行为动机极其卑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龙重文提请减刑幅度为四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重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重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任庶宇,男,1996年3月24日生,傣族,中职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庶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34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9年3月8日至2033年7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庶宇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庶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庶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庶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庶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刘海,男,1979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4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32年10月19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10月20日至2032年1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海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李俊,男,1975年7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至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10日清监过程中发现该犯责任区域卫生不合格。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杨宝剑,男,2001年8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宝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18日至2030年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宝剑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宝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宝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宝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宝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章珑耀,男,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裁定。认定章珑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7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章珑耀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章珑耀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3日9点30分罪犯章珑耀未及时发现罪犯张兵、黄佳亮私藏药物,扣5分;2022年6月21日,罪犯彭明兵在监舍内用言语、肢体挑衅激化矛盾,致使罪犯章珑耀对其进行殴打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章珑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章珑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章珑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胡水红,男,2002年6月1日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水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7日至2027年10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水红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水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水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水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水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郭庆义,男,1997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庆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庆义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庆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庆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庆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庆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黄佳亮,男,2002年8月15日生,穿青人,其他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佳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2028年9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10月3日至2028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佳亮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佳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3日9点30分罪犯黄佳亮私藏药品被民警发现,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黄佳亮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同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黄佳亮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佳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佳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蔡能源,男,2001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蔡能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33年11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65240.02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633.2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能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能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65240.02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633.21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能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能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能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陈智榕,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智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33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8月7日至2033年2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智榕在服刑期间未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智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智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智榕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智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周喜,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9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21日投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28日从北京市天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17日在北京市天河监狱因未按规定时间就寝,被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张阳,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21日在分监区例行内务检查中,该犯漱口杯内有多支牙刷牙膏(检查前分监区已多次教育强调),不符合监狱内务卫生要求,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徐再正,男,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再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6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再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再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再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再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再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李华,男,1977年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王永才,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永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永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18日在分监区例行内务卫生检查中,罪犯王永才牙刷摆放不符合监狱内务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永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永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赵云寒,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云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省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3月8日至2047年3月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云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云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执恢70号结案通知书,全部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云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云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云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郭杰,男,1996年6月1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3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1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7月11日至2030年2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郭杰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同未满十六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郭杰提请减刑幅度为四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郭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刘路得,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路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9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4月22日至2032年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路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路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犯罪所得人民币9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路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路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路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张文,男,1980年5月6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5月13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9日至2027年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42.4%扣分12.72分;2021年12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3.91%扣分4.17分;2022年1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6.36%扣分10.9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彭学东,男,1959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学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5年8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学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学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10日14:08,罪犯彭学东与罪犯吴超能在3号室4层学习室因琐事争吵并发生推搡等肢体接触,扣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学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学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彭学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谢享龙,男,1988年2月2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享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六万元(其中该犯承担三万元);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2021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刑期2021年4月30日至2046年4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享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享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0.78%扣分3.77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1%扣分0.42分;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5.22%扣分5.32分;2023年9月13日拒不执行警察指令扣分15分;2024年2月29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76%扣分4.42分。

从严情形:死缓抢劫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享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享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享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吴家祥,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8日,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22 刑初22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家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6月8日投入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14日从轿子山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家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家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吴家祥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作为被害人之生父,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利用其对被害人的特殊监护人职责,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多次奸淫亲生女儿,亵渎人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吴家祥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家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家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吴恒学,男,1950年1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恒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5年8月20日至2030年5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恒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恒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5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0年9月21日在监狱住院时,于当日16时28分左右在监狱医院二楼厕所,自己溺于厕所里的储水桶里长达1分钟48秒,后被医院及时发现并抢救。经调查,该犯承认由于身体不适导致临时产生轻生的念头,并实施自杀未遂行为。扣分600分;被记过1次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吴恒学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2020年9月21日在监狱住院时,实施自杀未遂行为,扣分600分,被记过1次行政处罚。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吴恒学提请减刑幅度为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恒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恒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周秀明,男,1965年9月2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秀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2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秀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秀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周秀明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幼女,为满足个人私欲,奸淫年仅10岁被害人,行为动机极其卑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周秀明提请减刑幅度为四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秀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秀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张明信,男,1939年12月18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3日投入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6日从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明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明信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18日11点24分,该犯在5号楼一层洗漱间内故意将使用过的卫生纸仍进已洗干净的饭桶内,扣分2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张明信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该犯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幼女,为满足个人私欲,以暴力手段奸淫年仅6岁的幼女,后害怕罪行败露又将被害人杀害,并用树枝戳被害人下体,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张明信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明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漆国银,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2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认定漆国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漆国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漆国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漆国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漆国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漆国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牟景平,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9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认定牟景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0年7月13日至2025年5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牟景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牟景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10日,罪犯陈忠贵私藏和使用二类危险物品刃具,牟景平作为监室长没有及时报告,扣3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牟景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牟景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牟景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管利,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管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管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管利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26日7点35分左右,该犯在5号楼1层7号监舍将方便面汤倒在窗台上,同监舍罪犯李义兵劝阻,随后两犯发生争吵,该犯先动手打李犯,被同号室罪犯拉开;于当日10点35分左右,两犯在5号楼1层学习室门口再次发生争吵,并先殴打李犯导致两犯相互殴打,扣分35分;2022年1月26日罪犯管利让其家属数次转账到罪犯高增才账户,通过罪犯高增才为其购买食品,扣分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管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管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管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乔洪,男,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山西省昔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乔洪犯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折合人民币1323. 9773 万元、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折合人民币820. 4796 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 年3 月17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8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5年12月10日至2040年7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乔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乔洪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444569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9月5日躺床上看书,扣10分;2020年8月5日因未按规定时间休息,扣10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乔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乔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乔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吴学军,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4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学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学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学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16日清监时,发现该犯放在储物箱里的推剪电池,违反了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学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学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学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唐萍,男,1957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1年6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萍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萍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因患有精神障碍,三课教育免考。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放风时罪犯唐萍与罪犯杨钱元因琐事在1号楼餐厅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罪犯唐萍头部撞击杨钱元面部,导致杨钱元鼻骨受伤,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医学司法所鉴定,杨钱元鼻骨骨折,构成二级轻伤。2021年1月4日狱内侦查科建议立案侦查,2021年1月4日监狱同意立案侦查。经2021年1月19日狱内侦查科处理意见,在罪犯杨钱元鼻骨受伤事件中,罪犯唐萍无主观故意,系意外事件,经2021年1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撤销该案件。扣6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姚仕华,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2月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仕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仕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仕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仕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仕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姚仕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姜旭东,男,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姜旭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2010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筑刑一初字第 0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姜旭东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2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姜旭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旭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20日晚19时50分左右,民警在抽背其行为规范时,该犯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分2分;2024年11月3日6时28分,罪犯陈俊和罪犯姜旭东在五号楼二层9监舍发生争吵,被他犯拉开,扣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旭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旭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姜旭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张华达,男,1949年3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华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4日至2029年6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华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华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因患有老年痴呆,三课成绩免考。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16日18点56分,在5号楼一楼九号室,罪犯岑勇萍用拖鞋铲了罪犯张华达的脚以及下腹四下,后张华达起来欲拿拖鞋还手,被联组联号拉开了,没有打到岑犯,扣10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华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华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华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张广能,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null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广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广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广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广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广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广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驱逐出境。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徐勇,男,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5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赃款5000元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干警清监时发现该犯藏有指甲刀,违反了分监区指甲刀管理规定,扣3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李天明,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1997年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筑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天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黔刑经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筑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中定性及对李天明的量刑部分。2012年5月14日该犯因患病保外就医。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二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2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天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二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10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刑监12号再审决定书。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102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五个月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5月13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由贵州省贵阳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0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2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3年9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2014年6月6日至2031年4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天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天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29日上午该犯违反规定请人捎信给外监区罪犯被干警查处,扣25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天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天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天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杨国,男,1982年3月2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2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退赃退赔人民币5877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5877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林德初,男,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文成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德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德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德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德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德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林德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梁龙佳,男,1987年12月3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龙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龙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龙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龙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龙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梁龙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管仕全,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管仕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30日至2031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管仕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管仕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赔偿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履行2554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管仕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管仕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管仕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耿黔生,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耿黔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耿黔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耿黔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8. 03 分;2020年9月9日视频巡查时发现罪犯耿黔生在2020年9月8日上午10点33分左右,趴在劳动岗位上睡觉,违反劳动纪律,扣5分;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2.49分;2020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4.37分;2020年1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7.87分;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1. 24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6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耿黔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耿黔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耿黔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舒兴明,男,1946年8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6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舒兴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民事赔偿人民币共计71558.49元。原告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终4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11日,因罪犯舒兴明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2017)黔0526刑初17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舒兴明暂予监外执行,于同年7月12日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2021年7月3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6刑初174号刑事裁定,决定对舒兴明收监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为四十一天,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予以扣除三年零十一天。罪犯舒兴明刑期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舒兴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舒兴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年纪大,患病未参加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71558.49元已部分履行3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舒兴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舒兴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舒兴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葛兴建,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葛兴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12月29日至2037年12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葛兴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葛兴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9月20日集合出工过程中侮辱谩骂他犯,扣30分;2019年11月22日,在监狱将筷子列为违禁品并明令禁止使用的形势下,该犯使用私藏的筷子吃饭,扣35分;2020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7.22%,扣16.52分;2020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6.42%,扣16.24分;2021年2月27日收工时,不遵守监狱规定,私自将食品从生产现场带入监舍,扣15分;2021年8月15日下午开完餐后未按规定到监舍点名,未经报告擅自上厕所,扣10分;2022年8月31日看新闻联播时段,该犯违规在床头悬挂衣服,扣3分;2023年1月31日在2号楼6层洗漱间,该犯与罪犯雷志荣发生口角,辱骂雷犯,扣8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葛兴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葛兴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葛兴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黄生玉,男,1967年6月2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生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1245.6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9月19日至2033年2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生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生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1245.6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4日10点30分左右,该犯与罪犯付举平在十四监区二分监区学习室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攘,该犯将付犯推倒在地,扣10分;2022年8月12日19时20分罪犯黄生玉与罪犯王碧贵在监舍发生争吵,扣5分;2022年12月16日下午16时25分许,该犯在5号楼2层9监舍门口处,因排队打饭问题与罪犯王碧贵发生矛盾,谩骂王犯后对王犯进行殴打,导致王犯身体不适倒地,扣20分。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黄生玉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2021年11月4日10点30分左右,该犯与罪犯付举平在十四监区二分监区学习室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攘,该犯将付犯推倒在地,扣10分;2022年8月12日19时20分罪犯黄生玉与罪犯王碧贵在监舍发生争吵,扣5分;2022年12月16日下午16时25分许,该犯在5号楼2层9监舍门口处,因排队打饭问题与罪犯王碧贵发生矛盾,谩骂王犯后对王犯进行殴打,导致王犯身体不适倒地,扣20分。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黄生玉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生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黄生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万帮林,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帮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142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帮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月23日至2029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帮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帮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该犯劳动定额1160,完成产值1141.6,未完成劳动定额1.58%,扣0.5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帮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帮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万帮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刘洋,男,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4月3日至2027年9月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该犯劳动定额1160,完成1087.1,未完成劳动定额6.28%,扣2.19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唐征红,男,1988年2月23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唐征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征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安顺监狱执行,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征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征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征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征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征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张俊,男,1984年10月5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第5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5年5月27日至2028年8月2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王军军,男,1985年3月15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军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贵州省安顺监狱执行,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军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军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军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军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罗贵强,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贵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2日交付贵州省遵义监狱执行,2015年9月22日从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6年12月29日至2038年1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贵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贵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罪犯罗贵强因未完成劳动定额3.15%,扣1.10分;2023年1月5日罪犯罗贵强因在学习新闻联播时段,该犯与同号室罪犯杨秀鑫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打架,扣3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罗贵强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考核期内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2023年1月5日罪犯罗贵强因在学习新闻联播时段,该犯与同号室罪犯杨秀鑫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打架,扣35分。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罗贵强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贵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贵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谢育洋,男,1996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40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谢育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4月30日至2031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育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育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育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育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育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赵之豪,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之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之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其中该犯承担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之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之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承担2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之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之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之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赵雄,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7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30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陈亚军,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门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对总额50000元负连带责任。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家属。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2015年7月14日至2033年6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亚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亚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亚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亚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亚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余珍华,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余珍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15日至2038年7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珍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珍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余珍华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系被害人之叔父,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幼女,为满足个人私欲,利用其与被害人共同居住之便利,多次对2名年仅7岁及2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并对猥亵过程及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拍摄视频、照片,亵渎人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余珍华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珍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刘兴祥,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兴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其中刘兴祥负担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5年5月6日至2032年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兴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兴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其中刘兴祥负担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不予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罪犯刘兴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33%,扣0.81分;2021年6月11日,罪犯刘兴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年10月21日上午11时53分,罪犯刘兴祥与罪犯谢灿艺相互辱骂,双方继而发生打架。在此次事件当中罪犯刘兴祥先动手打人,受警告处分,扣100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我院认为:对罪犯刘兴祥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2021年6月11日罪犯刘兴祥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扣25分;2021年10月21日上午11时53分罪犯刘兴祥与罪犯谢灿艺相互辱骂,双方继而发生打架,在此次事件当中罪犯刘兴祥先动手打人,受警告处分,扣100分。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刘兴祥提请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兴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兴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李满洋,男,1995年8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满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的缓刑,连同尚未执行的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更203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满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满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满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满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满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赵勇,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赵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赵勇对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5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所判赵二开、赵菊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云龙、徐才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3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8月12日至2036年8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郑德祥,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3月2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德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加上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三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9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4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2008年11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德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德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3000元已缴纳1000元;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0月罪犯郑德祥因劳动定额1028,完成产值658,未完成劳动定额35.99%,扣12.59分;2019年11月罪犯郑德祥因劳动定额1116,完成产值653,未完成劳动定额41.48%,扣14.51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数罪并罚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德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德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郑德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陈奎,男,1989年10月8日生,穿青人,高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犯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元的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3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27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2019年2月25日转入兴义监狱服刑,2022年8月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12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6月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09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3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十年以上绑架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陈欢,男,1998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4日至2039年9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陈欢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对不满十六周岁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及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陈欢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dao加富,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dao加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dao加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dao加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私藏指甲刀,扣10分;2022年10月1日,与他犯因口角发生争吵并相互语言、肢体挑衅,扣8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dao加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dao加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dao加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唐陶陶,男,1996年9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49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陶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9月24日至2029年9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陶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陶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陶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陶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唐陶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张志红,男,2004年2月18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8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志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90.0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5日至2027年6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志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志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90.09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张志红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通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张志红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志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张相俊,男,1995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86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相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3月1日至2032年8月3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相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相俊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1000元,赃款赃物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0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7.8分;2017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8.96分;2018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81分;2018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33分;2019年2月22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50分;2019年6月11日,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35分;2019年10月2日,在看病就医途中被民警搜出黄色小说一本,被集训管理三十日,并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2021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4.25分;2022年8月25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扣20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张相俊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考核期内存在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如:2019年2月22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50分;2019年10月2日在看病就医途中被民警搜出黄色小说一本,被集训管理三十日,并处以警告处罚。扣300分;2022年8月25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扣20分。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张相俊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相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相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杨基文,男,1969年4月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5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基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2014年12月18日至2031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基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基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罪犯杨基文因未完成劳动定额0.44%,扣0.15分;2022年12月7日,罪犯杨基文因与他犯发生矛盾,罪犯吴英桥上前阻止将其抱住,罪犯杨基文情绪激动,动手打吴英桥,扣3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杨基文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考核期内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2022年12月7日,罪犯杨基文因与他犯发生矛盾,罪犯吴英桥上前阻止将其抱住,罪犯杨基文情绪激动,动手打吴英桥,扣35分。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杨基文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基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基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申时恒,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时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黔刑终475号刑事判决,罪犯申时恒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4年1月27日止。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申时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时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11日,因干警在清理劳动现场时发现该犯做与劳动无关的事情(养蛐蛐),扣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申时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恒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申时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3号

罪犯程远勇,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程远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程远勇与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同案王佳猛、陆连发共同退赔被害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74370.0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远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远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与他人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74370.0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减余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程远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程远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4号

罪犯胡文峰,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文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4月11日至2030年12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文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文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17日19时5分许,罪犯胡文峰在收看新闻联播时与他人吹牛,扣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文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文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文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5号

罪犯董昌男,男,1983年5月20日生,朝鲜族,高中文化辽宁省沈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昌男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责令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63387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7942.5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昌男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63387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昌男与同案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7942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7日投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14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8日至2033年11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昌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昌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责令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63387元,责令与同案共同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7942.5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昌男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633870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董昌男与同案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97942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昌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昌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昌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蓬富奇,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蓬富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3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黔05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13日至2032年11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蓬富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蓬富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300元未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蓬富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蓬富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蓬富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7号

罪犯邓成江,男,2002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成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153元,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成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成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153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成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成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成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8号

罪犯戴锋,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6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718号刑事判决,认定戴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1月25日至2033年2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戴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戴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18日,罪犯戴锋在看新闻时不遵守学习纪律扣分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戴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戴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戴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39号

罪犯范先翔,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00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先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1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5月16日至2026年5月1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范先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范先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先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先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范先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0号

罪犯伍秀达,男,1989年6月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伍秀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27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8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9月22日至2031年9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秀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秀达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不予奖励;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29日,该犯在劳动生产现场办公室门口顶撞民警,不服从管理,扣65分,于当日集训教育30天,先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6日、2月24日因未能清醒认识自己的错误分别继续集训教育30天,2020年3月24日解除集训教育;2022年12月11日15时40分左右,在六号楼劳动现场(餐厅),罪犯伍秀达不服从劳动安排,民警对其作教育谈话后该犯仍拒不服从安排,并顶撞辱骂干警。扣分3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伍秀达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2019年11月29日,该犯在劳动生产现场办公室门口顶撞民警,不服从管理,扣65分,于当日集训教育30天,先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6日、2月24日因未能清醒认识自己的错误分别继续集训教育30天,2020年3月24日解除集训教育;2022年12月11日15时40分左右,在六号楼劳动现场(餐厅),罪犯伍秀达不服从劳动安排,民警对其作教育谈话后该犯仍拒不服从安排,并顶撞辱骂干警。扣分35分。该犯在监狱报减期间存在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伍秀达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秀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秀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周府,男,1995年9月19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该犯承担2万)。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7月9日至2026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中该犯承担的2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聂宗信,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聂宗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2014年11月12日至2029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聂宗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聂宗信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不予奖励;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6月8日晚上9时左右,罪犯聂宗信与罪犯李云峰因锁事发生口角,随及罪犯聂宗信动手殴打罪犯李云峰,致罪犯李云峰脸部眉毛上部受伤,后被其他服刑人员和干警制止扣分900分,于2019年6月8日被禁闭处罚,6月22日解除禁闭并予以集训管理30日,7月21日继续继续教育30日,8月19日解除集训;2021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68%,扣分1.4分;2021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2.68%,扣分6.8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聂宗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聂宗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聂宗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3号

罪犯陈廷伟,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廷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廷伟承担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廷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廷伟承担3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7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廷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廷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廷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廷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廷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4号

罪犯张清富,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清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刑期2016年8月5日至2031年8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清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清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清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清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清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5号

罪犯张青,男,2002年12月2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544.89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月24日至2032年7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退赔人民币44544.89元未退赔。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抢劫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杨兵,男,2000年5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9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5月22日至2026年1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杨殿江,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殿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含已赔偿的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22年1月28日至2044年1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殿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殿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8000元(判决书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殿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殿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殿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王光期,男,1986年2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光期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3年6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光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光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精神类疾病不予考试。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其精神病治疗长期住院,无劳动能力。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王光期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该犯企图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因其反抗而未得逞,但仅仅因为被害人反抗便持刀将其杀害,行为动机及其恶劣,后果及其严重。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王光期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光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光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49号

罪犯王江辉,男,1983年3月12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江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二千元(被告人王江辉赔偿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江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江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二千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11月29日15:00左右,该犯在医院监区四楼精神病关押点不遵守吸烟规定吸烟,扣分1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江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江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0号

罪犯王金华,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金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金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已被撤销;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2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9个表扬已被撤销。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6月7日上午8点40分左右,罪犯王金华与罪犯杨刚银发生争吵后,王犯使用劳动工具炒菜铲朝杨犯肚子戳去,无视他犯劝阻想继续殴打杨犯,对王金华处禁闭,扣900分;2020年8月5日:因2020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十六监区民警押解王金华等4名罪犯到监狱三号楼六楼翻找搬运棉被等物资,该犯在翻找物资的过程中,翻找出违禁品(磨砂香烟)。在搬运物资工程中,该犯私自与二监区罪犯肖德育接触,并将翻找出的香烟用床单包裹传递给罪犯肖德育,同时罪犯王金华还参与在三号楼六楼学习室违规抽烟,被行政处罚记过1次,扣分600分;2021年6月1日该犯在监舍内有反改造言论行为,扣分6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金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金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1号

罪犯刘广治,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第77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广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7年2月26日至2030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广治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广治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广治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广治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2号

罪犯张荣付,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荣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36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18日至2036年6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荣付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29日该犯与他犯发生争吵、推搡,被扣10分;2024年10月16日中午11时29分许,罪犯金叶红与罪犯张荣付因为生产现场倒货问题发生矛盾,二犯相互辱骂,后罪犯金叶红殴打罪犯张荣付,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荣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荣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荣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3号

罪犯李春志,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609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8月20日至2031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春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6609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1.38%,扣分3.41分;2023年3月19日,一线2月份、3月份生产的棉服有严重质量问题,巡检李春志没有认罪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严格把控产品质量,被扣2分;2024年8月23日凌晨1时58分至2时20分,罪犯李春志在值星期间睡岗,被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春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春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春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4号

罪犯浦仕川,男,2000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月1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浦仕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1年7月4日起至2036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4日至2036年7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浦仕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浦仕川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2个月内又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及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浦仕川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浦仕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浦仕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5号

罪犯李羽习,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刑初20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羽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9月12日至2030年6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羽习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羽习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8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10日,监区民警对内务卫生进行检查。罪犯李羽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羽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羽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羽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6号

罪犯周斌,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39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9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6年9月28日至2030年9月2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30日17时10分左右,1号楼4楼9监舍罪犯周斌与同监舍罪犯谢明发生言语上的争执,经分监区调查罪犯周斌在言语上挑起事端,并有推搡罪犯谢明的行为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7号

罪犯张强,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3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含已给付的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95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2014年3月4日至2030年5月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部分履行8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1月18日在队列中无故殴打罪犯李明科扣分65.00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2020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2%扣分0.49分;2021年8月28日上午十一时许,罪犯张强、罗昌华因打饭菜发生争吵且双方均有辱骂对方的行为,罪犯张强用脚踢了罪犯罗昌华下半身两下,在民警调查取证中罪犯张强不配合民警调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罪犯张强的行为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监管秩序扣分65.00分;2022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4.19%扣分4.25分;2022年5月30日2022年5月30日18时10分左右,罪犯张强与梁鸿宪因琐事在四楼9号室门口发生争吵,经分监区调查核实,两人在争吵过程中有相互使用语言谩骂的行为扣分8.00分;2022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76%扣分1.42分;2023年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29%扣分5.78分。

从严情形: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8号

罪犯李选银,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6刑初5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选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6月29日至2031年6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选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选银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27日,罪犯李选银将自己狱内消费卡号提供给他犯使用。分监区此前多次针对罪犯行为规范及监规纪律作集体教育,禁止将狱内消费卡提供给他犯使用;该犯执行警察指令消极,在犯群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扣分25.00分;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7.23%扣分6.03分;2021年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2.17%扣分14.75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40.83%扣分14.29分;2022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2.59%扣分3.77分;2023年2月20日20时37分,因琐事与罪犯许勇飞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有谩骂罪犯许勇飞行为。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李选银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系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利用其对被害人的特殊监护人职责,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情节恶劣,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李选银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选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选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陈贤平,男,1984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贤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5月1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2016年12月27日从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2019年10月21日至2041年10月2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贤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贤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执行2011.56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5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7月2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19年9月10日将香烟带进生产现场扣分50.00分;2019年11月14日队列行进过程中,未经民警同意,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20年6月5日内务卫生不合格,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11月6日下午13时左右,罪犯张涛与罪犯王华发生争执并殴打罪犯王华,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报告、制止。扣分10.00分;2022年2月4日19时50分,罪犯陈贤平与段玉荣在监舍一号楼四层厕所因开玩笑引起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行为。扣分20.00分;2022年4月16日上午10点28分左右,罪犯陈贤平与罪犯谭启强因开、关窗户发生矛盾相互扭打扣分35.00分;2022年12月27日02时至04时段值星期间睡岗,未认真履行值星职责。扣分8.00分;2023年7月29日8时10分,罪犯陈贤平与刘兴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两犯有相互谩骂行为。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贤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贤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贤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高迪,男,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2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521 刑初 52 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3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4年0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6.93%,扣8.07分。该犯2024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22.5%,扣6.7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高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葛光强,男,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08年7月10日从贵州省贵阳市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2009年11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葛光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葛光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5月30日在生产现场吸烟扣分50.00分;2019年9月6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00分;2019年10月18日在生产现场等重点消防区域吸烟扣分50.00分;2020年12月11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在储物箱上面晾晒袜子)扣分10.00分;2021年4月29日中午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5.00分;2021年9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97%扣分6.63分;2023年7月20日中午11点在五楼学习室因下棋与围观者罪犯郭太军发生争执而后发生打架。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 的罪犯;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葛光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葛光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葛光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2号

罪犯杨少坤,男,1991年5月1日生,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少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28年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2013年1月5日至2027年5月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少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少坤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8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22日经查证,罪犯杨少坤于2017年9月13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四监区送押的集训管理罪犯张豪实施殴打行为。给予该犯禁闭处罚。扣分9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少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少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少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3号

罪犯陈大华,男,1994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6月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大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奸罪(中止),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人民币795元。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大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陈大华退赔前罪被害人795元。(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9年1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服刑改造;2015年9月23日调入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9月15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大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大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95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已兑换物质奖励不用于减刑;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不予奖励;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大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大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大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刘中成,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8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湄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中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投入忠庄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15年6月25日由忠庄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6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中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中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12月19日上午出工时,该犯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3年5月8日上午10时40分许,罪犯刘中成找干警反映4月公示的劳动报酬偏低了点。谈完劳动报酬的事之后,干警提到该犯前几天不遵守规范的事情,要求该犯认真学习规范,该犯听到后情绪激动说:“我不学习,你关我严管都可以”,并从板凳上冲起来用手指着企图冲撞干部,后被民警及时制服,受到集训教育,被扣3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刘中成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考核期内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2020年12月19日上午出工时,该犯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0分;2023年5月8日上午10时40分许,罪犯刘中成找干警反映4月公示的劳动报酬偏低了点。谈完劳动报酬的事之后,干警提到该犯前几天不遵守规范的事情,要求该犯认真学习规范,该犯听到后情绪激动说:“我不学习,你关我严管都可以”,并从板凳上冲起来用手指着企图冲撞干部,后被民警及时制服,受到集训教育,被扣35分。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刘中成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中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中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游浪,男,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古蔺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游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3000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5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8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3月1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9日至2025年11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游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游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85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游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游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游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6号

罪犯靳如俊,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靳如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3日至2032年1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靳如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靳如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靳如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靳如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靳如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7号

罪犯余庭龙,男,1999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 刑初78 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庭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21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5 刑终 46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5月27日从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9月4日至2038年3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庭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庭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余庭龙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明知被害人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轮奸,并聚众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及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余庭龙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庭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庭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周毅,男,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6刑初447号,认定周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管庆开人民币60743.73元、王浩23280元、卢松训42540.78元、张道龙75400元、石荣龙40000元、王元庆30000元,张克付3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5月27日从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5日至2026年12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275664.51元。2023年1月20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6执3900号执行裁定,已执行2753元,终结本次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8.05%,扣5.41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0.2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李明,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3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0号

罪犯王帮超,男,2000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帮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8月25日从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4日至2033年10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帮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帮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4年9月7日,罪犯王帮超值星期间睡岗,扣8分;2024年9月7日3时36分,罪犯王帮超在值班期间睡岗,扣8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王帮超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通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引产。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王帮超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帮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帮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王江龙,男,2003年10月17日生,满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江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8月25日从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16日至2035年12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江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江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王江龙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伙同他人对其实施轮奸,并对奸淫过程进行拍录,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王江龙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江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江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2号

罪犯程绳银,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程绳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8月25日从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2月9日至2037年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绳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绳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程绳银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明知被害人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留守儿童,而多次对不满十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程绳银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绳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程绳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3号

罪犯路喜全,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4月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24 刑初441 号刑事判决,认定路喜全路喜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7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 刑终25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1年10月27日从贵州省王武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24日至2030年10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路喜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路喜全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1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5.07%,扣1.52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路喜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路喜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路喜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4号

罪犯吴添翼,男,1998年5月2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7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添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处置后,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 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4月20日投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6月2日从白云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5月27日至2033年12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添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添翼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添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添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添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刘松义,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1997年12月1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松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月17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1988)织刑暂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年7月26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4刑更监1号,撤销(1988)织刑暂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罪犯刘代富收监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1997年8月21日至2029年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松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松义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2月14日不按规定使用药膏,扣2分;2022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4.45%,扣4.33分;2022年6月30日2022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3.12%,扣9.93分;2022年8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5.78%,扣10.7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松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松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松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6号

罪犯司马龙,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司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308.43元,含已付的2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2008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三刑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3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是十八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10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司马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司马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0308.43元已部分履行20000元(判决书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6月28日因未及时报告、制止联号组成员违规违纪行为被扣10分;2022年1月21日凌晨3点50分左右,该犯在号室窗户处殴打罪犯饶家勇被扣20分;2023年06月08日下午开饭时,罪犯赖正仲脱离联组联号在号室内睡觉,该犯监内联组联号成员司马龙未起到监督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予以扣5分;2023年9月23日,罪犯司马龙和娄白狗在监室内因琐事发生矛盾,娄白狗言语辱骂司马龙,司马龙遂即两次使用塑料凳击打娄白狗,予以扣20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司马龙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2021年6月28日因未及时报告、制止联号组成员违规违纪行为被扣10分;2022年1月21日凌晨3点50分左右,该犯在号室窗户处殴打罪犯饶家勇被扣20分;2023年06月08日下午开饭时,罪犯赖正仲脱离联组联号在号室内睡觉,该犯监内联组联号成员司马龙未起到监督职责未及时报告、制止,予以扣5分;2023年9月23日,罪犯司马龙和娄白狗在监室内因琐事发生矛盾,娄白狗言语辱骂司马龙,司马龙遂即两次使用塑料凳击打娄白狗,予以扣20分。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司马龙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司马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司马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7号

罪犯敖信,男,1998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2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赃款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赃款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7年10月8日至2032年9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敖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敖信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未履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同案已部分履行(一审审理期间,同案麻昊翔家属已赔偿5万元、罗江春家属已赔偿2万元、杨富成家属已赔偿1万,判决已注明并描述超出部分从其自愿)。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31日夜间封号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敖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敖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敖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8号

罪犯熊庭武,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3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庭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熊庭武的白色联想手机一部、电子秤三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2020年11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刑更1467号刑事裁定;二、对熊庭武不予减刑。刑期2016年4月22日至2031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庭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庭武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5月10日在劳动现场厕所内利用茶叶卷成的喇叭筒,用之前捡到的打火机点燃后替代香烟进行吸食,2020年5月11日被集训教育三十天,于6月9日解除集训教育,并被扣55分;2020年12月30日因分监区对监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犯指甲刀未按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统一存放,被扣10分;2021年6月28日,因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制止,被扣1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庭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庭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熊庭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79号

罪犯王全波,男,1985年8月22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4月6日,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1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全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1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1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0月25日至2031年10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全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全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王全波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系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利用其身份的便利条件,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情节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王全波提请减刑幅度为七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全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全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0号

罪犯胡世富,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世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1月16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刑期2015年6月22日至2030年3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世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世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5月3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麻将牌),扣55分;2018年6月16日因违规在监室玩扑克牌,扣55分;2018年8月12日因违规在监室玩牌,扣55分;2019年5月13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9年5月14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9年7月21日私藏使用二类违禁物品(骰子),扣55分;2019年10月23日因狱内赌博债务纠纷,该犯被隔离调查三十天,2019年11月21日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参与赌博,严重影响监区监管秩序,扣65分,并集训管理教育30天,12月20日解除集训;2020年12月16日在劳动现场与同犯陈雷发生打架,扣45 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胡世富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考核期内多次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2018年5月3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麻将牌),扣55分;2018年6月16日因违规在监室玩扑克牌,扣55分;2018年8月12日因违规在监室玩牌,扣55分;2019年5月13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9年5月14日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19年7月21日私藏使用二类违禁物品(骰子),扣55分;2019年10月23日因狱内赌博债务纠纷,该犯被隔离调查三十天,2019年11月21日深挖狱内赌博案件中参与赌博,严重影响监区监管秩序,扣65分,并集训管理教育30天,12月20日解除集训;2020年12月16日在劳动现场与同犯陈雷发生打架,扣45分。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胡世富提请减刑幅度为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世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世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1号

罪犯冯颖,男,2002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19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30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颖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冯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2号

罪犯刘彪,男,1995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57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32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7年2月24日至2030年8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3号

罪犯李勇军,男,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依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9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与他人的共同违法所得265791730.08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12月4日至2028年2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勇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勇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5791730.08元,已执行41175789.86元,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81执2735号之十五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勇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4号

罪犯李昌朋,男,1990年8月2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昌朋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昌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12日投入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17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4年9月29日至2030年9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昌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昌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强奸犯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李昌朋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长期为非作歹,形成恶势力团伙后,作为恶势力团伙头目,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该犯还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及幼女实施奸淫,其中该犯参与强奸3次2人,包含轮奸2次(幼女1人),行为及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李昌朋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昌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5号

罪犯白道军,男,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白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白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6月12日至2027年7月1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白道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白道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白道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白道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白道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胡春晓,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8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春晓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32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3月4日至2032年3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春晓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春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春晓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春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胡春晓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陈主贵,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主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32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赃物,依法没收。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10月23日至2032年2月2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主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主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赃款赃物已没收(判决书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主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主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主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8号

罪犯付春,男,1997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3刑初853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55253.0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0日投入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7月28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0年4月8日至2025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春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355253.01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15日经查实,该犯于2024 年 5 月 2 日 在3 号楼 6 层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他犯组织的利用围棋的竞猜活动,分监区多次教育罪犯不能在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违规活动,该犯拒不执行民警要求,扣分15分。

从严情形: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付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89号

罪犯余学文,男,1996年1月6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余学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40年4月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学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学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15日查实,该犯于2024 年 5 月 2 日 在3 号楼 6 层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他犯组织的利用围棋的竞猜活动,分监区多次教育罪犯不能在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违规活动,该犯拒不执行民警要求,扣15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犯罪罪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学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学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学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0号

罪犯徐国原,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5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01刑初57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国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人民币90000元。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均已生效执行),主刑应与新罪数罪并罚所决定执行的主刑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36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敲诈勒索赃款人民币29600元继续追缴,依法分别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8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8日调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11月22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19年6月11日至2036年7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国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国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履行3000元,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29600元,已执行355元,并于2020年11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案件已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8日未完成劳动定额7.57%,扣分2.64分;2021年3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36.33%,扣分12.71分;2021年4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9.2%,扣分6.72分;2021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9.6%,扣分3.36分;2021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5.26%,扣分1.84分;2021年7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93%,扣分4.52分。

从严情形:累犯;十年以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徐国原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伙同他人长期为非作恶、接机生事、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形成以该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徐国原提请减刑幅度为六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国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国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1号

罪犯王小高,男,1978年8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32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2月13日至2030年10月12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小高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小高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12.4%,扣分3.72分。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小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小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小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2号

罪犯穆昌奎,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穆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32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7年4月26日至2030年12月2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穆昌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穆昌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穆昌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穆昌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穆昌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3号

罪犯张航,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江汉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2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月1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刑终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李朝贵,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朝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 黔高刑一终字第 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6月19日至2030年7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朝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朝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朝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朝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朝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5号

罪犯罗时银,男,1955年4月20日生,布依族,半文盲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时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34年4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9年4月6日至2033年9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时银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时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时银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时银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时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6号

罪犯邹贤贵,男,1965年11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贤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9年4月29日至2040年7月2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邹贤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贤贵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履行4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3日18点30分,该犯将衣服晾在5号楼1层4号室过道窗户上。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贤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贤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贤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7号

罪犯朱长生,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长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12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长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长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3日19时35分该犯在九号室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用言语激怒他犯,导致他犯动手。作为同一联组联号组长,出现问题不第一时间报告干部,用自己的方式处理。扣分40分;2023年2月10日下午17时51分左右,在监狱医院护理罪犯龙忠华的朱长生串到2号病房,与罪犯岑明友发生争执,罪犯岑明友拉扯罪犯朱长生让其离开病房,罪犯朱长生挣脱之后,继续争吵,而后将罪犯朱长生摁倒在病床上,两犯在混乱中互相殴打,被医院其他罪犯拉开,在混乱打斗中岑明友咬伤罪犯朱长生左手食指。扣分35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朱长生提请减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该犯考核期内存在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如:2021年4月3日19时35分该犯在九号室因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用言语激怒他犯,导致他犯动手。作为同一联组联号组长,出现问题不第一时间报告干部,用自己的方式处理。扣分40分;2023年2月10日下午17时51分左右,在监狱医院护理罪犯龙忠华的朱长生串到2号病房,与罪犯岑明友发生争执,罪犯岑明友拉扯罪犯朱长生让其离开病房,罪犯朱长生挣脱之后,继续争吵,而后将罪犯朱长生摁倒在病床上,两犯在混乱中互相殴打,被医院其他罪犯拉开,在混乱打斗中岑明友咬伤罪犯朱长生左手食指。扣分35分。该犯在考核期内多次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朱长生提请减刑幅度为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长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朱长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8号

罪犯王再明,男,1957年3月3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再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2018年12月11日至2033年3月10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再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再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再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再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再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599号

罪犯罗全龙,男,1987年4月10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全龙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由贵州安顺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2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全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全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8月29日,产品质量不达标,扣10分;2018年9月12日,在生产现场区域吸烟,扣50分;2020年4月28日该犯因琐事对他犯进行抓扯,扣45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无期强奸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全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全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罗全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00号

罪犯叶国应,男,1998年10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7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国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36年1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叶国应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叶国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叶国应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伙同他人对不满十四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轮奸,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为主犯,且单独多次进入被害人住所性侵被害人,行为及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叶国应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叶国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国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01号

罪犯武孔春,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认定武孔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7月20日至2035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武孔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武孔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武孔春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对不满十六周岁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及其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武孔春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武孔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武孔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02号

罪犯冉茂江,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2014年12月18日至2032年7月17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茂江在服刑期间,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所采纳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提出申诉。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茂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判决书已注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5.59%,扣8.95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7.41,扣6.09分;2019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5.03%,扣12.26分;2019年12月10日,该犯在生产现场违规吸烟,扣50分;2019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3.92%,扣8.37分。2020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84%,扣1.34分;2020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84.42%,扣29.54分;2020年12月28日,该犯在劳动现场随意走动,扣5分;2021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8.81%,扣3.08分;2021年2月28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9.48%,扣13.81分;2021年3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6.73%,扣16.35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3.87%,扣11.85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41.37%,扣14.47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32.32%,扣11.27分;2022年11月7日,该犯有书写反改造言论的违规行为,扣20分;2023年5月6日,该犯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离开劳动岗位,扣10分;2023年6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8.48%,扣5.54分。

从严情形: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茂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茂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冉茂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03号

罪犯杨福军,男,1985年11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8月25日由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11月15日至2033年11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福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福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杨福军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周岁幼女,为满足个人私欲,多次奸淫年仅7岁的被害人,行为动机极其卑劣,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杨福军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04号

罪犯王勇,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2014年6月19日至2030年9月18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勇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8月27日因违反吸烟规定,扣10分;2021年6月30日因殴打他犯,扣55分;2023年7月18日罪犯王勇与罪犯郑才勇因分琐事发生摩擦,两名罪犯在四分监区劳动现场发生争吵,罪犯王勇情绪激动动手打了罪犯郑才勇一下,扣20分。

从严情形:累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黔王监减字第605号

罪犯肖甫军,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2年5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02刑初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服刑改造;2022年8月25日由贵州省王武监狱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1年6月21日至2038年6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甫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甫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十年以上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对罪犯肖甫军提请减刑不当。理由是:该犯多次通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综合考虑,建议从严掌握对罪犯肖甫军提请减刑幅度为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按照程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甫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肖甫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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