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7909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王监假字第1-15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号
罪犯邱太华,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6年8月7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邱太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2日投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由云南省第二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4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1年10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邱太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邱太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08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0.5分;2008年10月未按时完成任务扣3.05分;2008年11月设备完好率不达标,扣0.2分;2009年1月23日未按时完成任务扣1.17分;2009年2月25日未完成任务扣0.75分,2009年3月25日未完成任务扣0.49分;2009年4月25日未完成任务扣1.31分;2009年4月30日持有便衣(无标识)扣0.2分;2009年7月31日洗漱用品未按规定摆放扣0.5分;2010年1月25日未完成任务扣1.72分;2010年1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72分;2010年9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1.27分;2011年2月未完成生产任务扣2.77分;2012年10月24日与陈林联名联号扣0.1分;2014年10月2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分;2017年10月23日与罪犯李荣海打架斗殴扣45分;2019年2月18日违反队列纪律扣10分;2020年11月22日因私自持有挡板,挡住床头,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以上扣分为本次呈报使用成绩周期外违规扣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6.33%,扣分1.89分;2023年8月14日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3分;2023年11月29日罪犯郑冬冰利用刑释人员将罪犯邱太华狱内卡号传递给罪犯郑冬冰妻子吴珊珊,吴珊珊给罪犯邱太华狱内账户转账1000元,以便郑冬冰利用邱太华狱内账户消费,扣分5分。(未完成生产任务扣分总分为:16.6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邱太华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邱太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太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2号
罪犯董文林,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22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文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3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2年9月6日至2028年1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董文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董文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4年2月28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分;2014年5月15日不尊重教员,扣1分;2014年5月28日,私藏违禁品,扣4分;2020年6月23日因说脏话粗话扣10分;2020年7月7日因违规放置针线,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10分;2021年1月5日因与他犯发生打架扣65分;2021年5月18日因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25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使用成绩周期外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董文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董文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文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3号
罪犯谢中国,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中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6月20日至2027年12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中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中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0年7月,思想改造方面扣2分;2012年9月26日因私藏违禁物品被扣3分;2012年11月2日因在监内窗台上晾鞋子被扣0. 5分;2013年5月14日违反吸烟规定被扣1分;2013 年11月11日因点名封号时未按要求着装被扣1分;2013年12月30日在12月劳动生产中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分;2014 年2月25日因私藏扑克六副被扣3分;2014年4月4日因私藏麻将牌被扣1分;2015年2月28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 9分;2016年5月19日私自使用火机被扣9分;2016年7月6日因违反队列纪律被扣1分;2017年2月21日因私藏扑克麻将纸牌被扣9分;2018年5月27日因私藏二类违禁品(麻将牌)被扣65分;2018年8月1日对本联号组其他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被扣10分;2018年9月13日对本联号组其他成员韩德标违规在劳动现场吸烟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被扣10分;2020年12月16日因联号组成员陈雷与他犯打架未及时制止,被扣10分;2020年12月30日因分监区在对监室检查时发现该犯药品未按生活卫生定制管理规定统一存放,被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呈报使用成绩周期外违规扣分。(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总分为:1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中国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中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中国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4号
罪犯代文,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0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天;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7年10月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文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5号
罪犯刘金鑫,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1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金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普定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7月4日从贵州省普定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3年4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金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金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金鑫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金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鑫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6号
罪犯金磊,男,1990年12月22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0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金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改造,2023年8月2日从贵州省六盘水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金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金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磊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磊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7号
罪犯付欣,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8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3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6年4月17日至2029年11月16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付欣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付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付欣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欣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8号
罪犯尹佑林,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大冶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尹佑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8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2年9月6日至2028年5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尹佑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尹佑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1年7月1日,不遵守定置管理规定,扣1分;2018年12月7日故意损坏监舍门,扣65分;2020年3月31日因违反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10分;2021年4月5日因殴打、欺压他人或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视情形扣55分;以上扣分为本次提请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2022年6月30日查出该犯在操作机器时不认真负责,致使所生产的服装部分出现破洞,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扣分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佑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佑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佑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9号
罪犯冯春林,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2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春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2年2月28日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3分;2013年8月24日在监舍点名未遵守相关规定,被扣1分;2015年9月28日因产品质量问题超标,被扣1分;2015年12月2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1分;2019年1月22日因监舍长对监舍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或制止,被扣 3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提请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春林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春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春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0号
罪犯罗海泉,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河间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6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52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海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2022年8月5日至2025年11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海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海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海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海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海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杨平,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5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2月22日至2028年6月21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3年1月25日参与赌博,扣2分;2015年5月11日不遵守队列记录,扣1分;2017年3月8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9年3月11日将剩菜带到监舍,扣15分;2020年1月14日私藏筷子,扣25分;2021年5月17日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扣10分。以上扣分均为本次提请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平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2号
罪犯熊军,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2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熊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军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2年10月23日私穿便服,扣1分;2014年5月5日未尽组长职责,扣1.5分;2014年9月11日违反规定吸烟,扣2分;2014年10月30日未尽联号职责,扣1.5分;2014年12月31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2015年1月15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分。以上扣分未本次提请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2024年5月15日经查实,该犯于2024年5月2日在3号楼6层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他犯组织的利用围棋的竞猜活动,分监区多次教育罪犯不能在学习室违规聚集参与违规活动,该犯拒不执行民警要求,扣分15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3号
罪犯马玉合,男,1959年12月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玉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六个月;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1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玉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玉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1月26日他犯发生口角抓扯,该犯作为楼层值班员未及时报告民警,被扣10分。以上扣分为本次提请假释使用成绩周期外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玉合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玉合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合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4号
罪犯宋大体,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0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大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8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3年6月6日至2027年12月5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宋大体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宋大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大体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大体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大体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王监假字第15号
罪犯王老六,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德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09年9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1月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2012年2月24日至2026年11月23日。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老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老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5年12月8日因不遵守吸烟规定,扣3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老六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六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六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