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25539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2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岩保,男,1984年10月30日生,佤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岩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岩保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8月11日该犯未按规定时间洗澡扣分1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岩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岩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岩保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张晟,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4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12月10日因联组联号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扣10分;2021年6月16日9时20分许,罪犯张晟与罪犯杜孟生因生产琐事在分监区劳动现场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张晟动手打了杜孟生两个耳光,后被他犯及时制止拉开扣65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晟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杨春,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黔05执321号执行裁定,划扣杨春银行存款22641.64元上缴国库,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5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春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张小平,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小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小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4日作出(2021)黔05执236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黔05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29日11点26分,罪犯吕明红未经民警允许私自超越规定区域跑出风坝大门,罪犯张小平作为罪犯吕明红的联组联号成员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扣2分。
从严情形:无期抢劫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小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小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龙杰,男,1971年3月29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杰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26日说粗话脏话扣分10.00分;2020年8月19日侮辱、谩骂其他罪犯扣分30.00分;2020年10月1日下午16时33分许,罪犯龙杰与王忠静在号室内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抓扯,被民警及时处置扣分55.00分;2020年11月22日早上9点左右该犯与罪犯胡景科因当日凌晨0时坐班换班之事发生口角,随后殴打罪犯胡景科扣分65.00分;鉴于近期罪犯龙杰经常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挑衅他犯,于2020年11月23日对其集训教育三十天,2020年12月22日解除集训;2021年8月21日18时许罪犯龙杰和张爱奎在监室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互相谩骂扣分30.00分;2022年5月12日上午10时53分许,在分监区准备集合开餐期间,该犯无故谩骂他犯,进而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行为扣分20.00分,2022年5月12日对其隔离调查七天,5月18日解除隔离调查,同日对其集训教育九十天,2022年8月16日解除集训;2022年11月8日12时35分许罪犯龙杰与李书生因琐事(罪犯龙杰在开餐结束回监舍的过程中被身后的李书生撞到)在5楼10号监室发生争吵,继而相互辱骂对方扣分8.00分;2023年7月30日8点57分左右,在监舍一号楼五层10号室,罪犯龙杰在罪犯李子军的铺位旁边坐着看电视,因罪犯李子军要拿储物箱出来,叫龙杰让一下,罪犯龙杰因此与李子军发生争吵,经他犯劝解后,李子军便趟在床上,不予理睬。罪犯龙杰一直在李子军的铺位旁喋喋不休,语言不堪入耳,李子军被激怒后顺势用脚蹬了龙杰一下,龙杰起身后操起凳子砸向李子军,被他犯拉开,但龙杰仍一直在骂,并多次向李子军冲过去,被他犯制止扣分35.00分,2023年7月30日对其集训教育三个月,2023年10月29日解除集训;2023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6.74%扣分2.0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龙杰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周永强,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周永强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仕群等六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周永强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永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五万元未履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黔01执8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永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永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永强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饶召仙,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饶召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饶召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召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饶召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饶召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饶召仙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曾勇,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黔05 刑初12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74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曾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邓招友,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邓招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招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绍英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的五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招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招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招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招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邓招友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杨大志,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5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大志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大志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大志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10日投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9月1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杨大志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大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大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2月11日内务卫生不达标扣10分(不在减刑考核周期内);2018年9月11日早上在劳动现场厕所吸烟扣50分;2018年10月25日在监内检查时从其物品中搜出火机一个扣55分;2020年11月20日该犯联号组成员罪犯黄献军违规违纪,该犯未及时报告、制止扣10分。
从严情形:死缓强奸犯罪罪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大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大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大志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莫太和,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莫太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莫太和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莫太和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莫太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莫太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7)黔01执66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7月21日与罪犯李光俊在劳动现场发生吵架、争执扣分10.00分;2019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7.29%扣分2.55分;2019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19.35%扣分6.77分;2020年1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9.68%扣分3.38分;2020年4月10日该犯在生产现场私藏二类违禁物品(香烟一条)扣分65分;2020年6月18日,民警在监舍抽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非智力等原因,不能熟记扣分10.00分;2020年7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2.01%扣分0.7分;2020年8月30日7时许,罪犯刘彪在学习室播放音乐时,罪犯莫太和嫌声音大,从而在学习室对罪犯刘彪等人进行辱骂,随后,罪犯刘彪亦对莫太和进行辱骂,被民警当场制止扣分3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莫太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莫太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莫太和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张梅华,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梅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秀碧、顾安连、龙天福、龙天菊、龙天艳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含已支付一万三千六百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梅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梅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十万元(含已支付一万三千六百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梅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梅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梅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蒋水金,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6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水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水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水金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6)黔01执705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4月24日晚20点06分左右,罪犯蒋水金同罪犯杨胜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并进而发生打架,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监管秩序稳定,扣分900分,2019年4月28日对其禁闭处罚十五天,2019年5月12日解除禁闭;2023年1月2日下午3点45分左右,该犯在5号楼一楼11号室因琐事与罪犯伍秀才发生争吵扣5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水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水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水金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刘建平,男,1989年5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7年9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4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1069.5元的二分之一,即15534.75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4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建平、杨江江共同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31069.5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后因漏罪,2020年12月1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原判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建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建平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1069.50元,已履行15534.75元。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黔04执26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6月至2021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5月11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罪犯、综合考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从严掌握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建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建平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蔡荣东,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荣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荣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蔡荣东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罪犯蔡荣东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荣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荣东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3月25日因违反生活卫生定置管理规定扣分10分(不在本次考核周期内);2020年3月8日中午开餐时,该犯与罪犯张建红发生口角后辱骂、谩骂罪犯张建红扣分30分;2020年8月2日下午开餐时段,该犯将不吃的粮食丢在监舍走廊窗台上,不爱护公共卫生扣分10分;2023年10月10日罪犯蔡荣东在监舍走廊行进过程中与罪犯谢华锋发生肢体碰撞,罪犯蔡荣东对罪犯谢华锋进行辱骂扣分8分。
从严情形:死缓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荣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荣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蔡荣东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王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杜勇,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期故意杀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杜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