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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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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3744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7-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兴监假字第60

罪犯吴玉全,男,1972年8月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新发乡乐居村干田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玉全,于1995年6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该犯于2007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吴玉全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吴玉全实际服刑年零十一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吴玉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1号

罪犯苏光宝,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普古乡新寨村三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苏光宝,于1996年8月24日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该犯于2007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苏光宝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苏光宝实际服刑八年零二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一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罪犯苏光宝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光宝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苏光宝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2

罪犯曾帅,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晴隆县人,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南街8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曾帅,于2009年5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十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千元(有困难证明)。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安市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该犯于2010年9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曾帅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曾帅实际服刑年零个月,剩余刑期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帅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曾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3

罪犯鲁齐游,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纸厂乡顺场村红岩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鲁齐游,于2009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万元(有困难证明)。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一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鲁齐游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鲁齐游实际服刑五年零个月,剩余刑期一年,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同意对其办理假释,但假释如不服从管理,建议对其进行收监)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齐游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鲁齐游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4

罪犯杨序全,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初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麻山乡打务村里见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序全,于1999年2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896.6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5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496.60元(已履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该犯于2001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杨序全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3月30日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于20125月至2013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杨序全实际服刑十二年,剩余刑期零九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司法所意见(麻山司法所同意杨序全假释)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序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杨序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5

罪犯周光学,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乌当区朱昌镇青龙村102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光学,于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已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于2009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周光学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4年11月18日缴纳罚金4000元;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周光学实际服刑六年零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经核实,司法所调查评估意见属实,同意周光学作为假释对象进行评估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周光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6

罪犯李国书,男,1981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马场乡三寨村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国书,于2004年11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3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69258.5元(已和被害人进行协议赔偿)。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该犯于2007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国书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李国书实际服刑年,剩余刑期年零九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对罪犯李国书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李国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7

罪犯李太强,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三联村江水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太强,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期间因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乌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5000元(履行5千元)。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该犯于2011年7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太强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4月履行罚金5千元。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李太强实际服刑年,剩余刑期二年,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建议对罪犯李太强适用假释纳入我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李太强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8

罪犯龙资本,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马岭镇纳省村二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资本,于2013年2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14139.79元(有困难证明)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龙资本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龙资本实际服刑零二个月,剩余刑期年零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龙资本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资本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龙资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69

罪犯李军,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协和乡石人村石人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军,于2001年4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九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该犯于2006年5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2年10月至2013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李军实际服刑零十一个月,剩余刑期年零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李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0

罪犯肖支进,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住盘县忠义乡亨布村2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支进,于2012年8月12日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3)黔六特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2万元(有困难证明)。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该犯于2013年9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肖支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肖支进实际服刑二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二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支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肖支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1

罪犯刘如华,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住镇宁县大山乡打洞村四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如华,于2009年7月因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二年二月六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千元(已履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五月五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终字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如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4月22日履行罚金2千元。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刘如华实际服刑年零个月,剩余刑期年零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如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刘如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2

罪犯阳军,男,1975年12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开化村三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阳军,于1995年1至4月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作出(1997)六中刑初字第04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1997)黔刑核字第23号刑事裁定以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0)黔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5)兴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该犯于1998年3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阳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阳军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个月,剩余刑期年零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

为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阳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3

罪犯丁培宽,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六枝特区新华乡红旗村大草坝街上。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丁培宽,于2006年10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7)黔六特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止。该犯于2007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丁培宽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丁培宽实际服刑年零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丁培宽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培宽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丁培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4号

罪犯钟起泉,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壬田镇凤岗村上新屋二小组2号。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钟起泉,于2012年7月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黔钟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罚金6千元,继续追缴赃款28000元(有困难证明)。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钟起泉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42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钟起泉实际服刑年零个月,剩余刑期年零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钟起泉提请假释,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起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钟起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5

罪犯李桃,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大土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桃,于2009年11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黔方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该犯于2011年5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桃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李桃实际服刑五年,剩余刑期二年,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桃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李桃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64号

罪犯史开华,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住纳雍县老凹坝乡高坡田二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史开华,于2012年1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都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该犯于2012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史开华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史开华实际服刑三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开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史开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7

罪犯周林艳,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杨农湾镇照壁村六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林艳,于2008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万元(已履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该犯于2008年10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周林艳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5年4月7日履行罚金2万元。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周林艳实际服刑年零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八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林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周林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8

罪犯王伟,男,1993年5月13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摆忙乡摆忙村四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伟,于2009年8月6日因强奸罪经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福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七日作出(2010)黔南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伟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王伟实际服刑五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四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将罪犯王伟纳入我市社区服刑人员范围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附:罪犯王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79

罪犯粟加飞,男,1993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坪东镇坝美村玉碗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粟加飞,于2012年4月4日因盗窃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45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3)兴刑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粟加飞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2014年10月17日履行罚金3千元。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

罪犯粟加飞实际服刑年,剩余刑期二年,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罪犯粟加飞具备社区服刑条件同意按法律程序对其假释,进入社区服刑改造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粟加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罪犯粟加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15)兴监假字第80

罪犯安廷广,1970年7月8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雨樟镇长箐村龙树村脚一组。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安廷广,于1997年古历冬月的一天因盗掘古墓葬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万元(已履行)。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该犯于2001年7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安廷广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该犯于2015年1月25日已履行没收财产1万元。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罪犯安廷广实际服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经调查评估,同意假释的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廷广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建议假释。

 

此致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罪犯安廷广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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