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2439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6年第六批次减刑建议书5(共25人)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34号
罪犯邓连洪,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连洪,2010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95976.9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于2010年12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邓连洪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杂务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连洪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邓连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35号
罪犯候永志,男,1969年10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候永志,2001年11月至2002年7月期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累犯。于2004年5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候永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安全员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候永志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候永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36号
罪犯杜怀云,男,1975年生,彝族,文盲,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杜怀云,1999年7月至2000年5月期间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6日作出(2001)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千元人民币,罚金一千元人民币。于2001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八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杜怀云在改造中,于2013年4月12日在医院就诊时谩骂干警,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在监内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被关押禁闭十天,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怀云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杜怀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37号
罪犯郭正洪,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正洪,2011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于2012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一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郭正洪在改造中,曾于2015年1月15日,因严重扰乱正常监管秩序,被关押禁闭十五天,经过干警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反省,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正洪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郭正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38号
罪犯卯荣,男,1987年5月14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卯荣,2008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七人共同赔偿10334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于2010年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22年4月6日)。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三年零七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卯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卯荣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卯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39号
罪犯李星,男,1995年2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星,2012年4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同民事赔偿50000元,其中李星赔偿20000元(判时已付)。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于2013年1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两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已履行。
罪犯李星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星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0号
罪犯陆安林,男,1987年8月27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陆安林,2010年10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卖淫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已付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于2011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属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
罪犯陆安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安林予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陆安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2号
罪犯杨通义,男,1987年11月1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通义,200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七人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34000元,杨通义承担15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已履行。
罪犯杨通义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个人承担民事赔偿15000元,判决时已付10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3年7月15日履行完毕。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义予以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杨通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3号
罪犯朱仲其,男,1977年10月20日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仲其,2013年3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42677.08元。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系累犯。于2014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两年零四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朱仲其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仲其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朱仲其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4号
罪犯张杰,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杰,2012年5月因犯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毒品再犯。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于2013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两年零七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张杰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张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5号
罪犯蔡尚雨,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蔡尚雨,2013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于2013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罪犯蔡尚雨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尚雨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蔡尚雨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6号
罪犯张志林,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志林,2011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001.45元。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于2012年11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七个月。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张志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张志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7号
罪犯杨龙,男,1980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龙,2008年3月26日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黔织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于2013年9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两年零九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杨龙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杨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8号
罪犯王国友,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国友,2007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云法少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国友个人民事赔偿原告人14259.8元,并对赔偿金额21389.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筑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个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并对赔偿金额四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系累犯。于2008年7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王国友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友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国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49号
罪犯任松,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任松,在2012年7月至9月期间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于2013年4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二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任松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松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任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0号
罪犯沈林,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沈林,2013年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黔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8年1月26日止。于2013年7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沈林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林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沈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1号
罪犯田朝松,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田朝松,2010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3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于2011年11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 8月17日起至2024年 2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田朝松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朝松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田朝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2号
罪犯赵福久,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福久,1999年11月至12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12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赵福久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福久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赵福久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3号
罪犯魏家华,男,1981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魏家华,2011年7月期间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尚未追回的被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系累犯。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于2011年1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魏家华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家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魏家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4号
罪犯王兴荣,男,1954年7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兴荣,2000年农历9月至2001年8月期间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9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1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兴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
罪犯王兴荣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王兴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5号
罪犯李鹏飞,男,1987年8月19日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鹏飞,2010年3月至4月期间因抢劫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共同退赔67248元,附带民事赔偿13877.83元。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于2010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未履行。
罪犯李鹏飞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飞予以减刑一年零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鹏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6号
罪犯肖成合,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肖成合,1995年8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于2008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肖成合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成合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肖成合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7号
罪犯易芳告,男,1959年7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易芳告, 2002年1月1日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4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12月31日出(2014)兴刑执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财产刑未履行。
罪犯易芳告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包夹监控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芳告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易芳告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兴监减字第1058号
罪犯李洪,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洪,2002年4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24160元,个人承担10000元(含已付28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6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9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
罪犯李洪在改造中,2013年7月28日因私藏MP4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各级警官的耐心教育和引导下,能坚定改造信心,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员,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李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兴监减字第1059号
罪犯黄伟堂,男,1982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黄伟堂,2002年4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160元,个人承担10000元(判时已付8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五个月。系从严掌握对象。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
罪犯黄伟堂在近期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堂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
附:罪犯黄伟堂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