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775号至824号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GZ000001/2017-1320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12-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兴监减字第775号至824号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75号

  罪犯杨建军,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建军,因犯受贿罪,经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册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非法所得赃款一百五十二万伍仟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于2013年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十一个月。

  罪犯杨建军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管理成品,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出具证明,该犯涉案款1605000元已交至黔西南州检察院和册亨县人民法院。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为表扬九个(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26日获表扬一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0日

  附:罪犯杨建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76号

  罪犯赵贵林,男,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中技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贵林,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362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为表扬六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转换为表扬二个(已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贵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0日

  附:罪犯赵贵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77号

  罪犯杨文禹,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文禹,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十五年、五年、三年、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31年3月4日止。于2015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作,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该犯于2017年8月23日交纳法院罚没收入二万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为表扬三个(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转换为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0日

  附:罪犯杨文禹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78号

  罪犯徐永德,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徐永德,因犯妨碍公务罪被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判处四年、六年、二年、一年、三年、一年,合并原判妨碍公务罪剩余刑期,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于2011年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近期改造中,于2016年7月11日因不服从管理被禁闭处罚,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五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服刑期间于2014年5月7日履行罚没收入人民币2500元;2017年8月3日交纳罚没收入2000元;2017年8月21日交纳罚没收入23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转换为表扬八个(于2017年4该犯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永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无异议。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0日

  附:罪犯徐永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79号

  罪犯胡建国,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胡建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运输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于2006年7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六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以上。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胡建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0号

  罪犯蒋泽军,男,1993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泽军,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初字第00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三年、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成员。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于2015年3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2017年4月26日缴纳法院罚没收入3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三个表扬; 2017年2月至7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蒋泽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1号

  罪犯李贵林,男,1990年8月2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贵林,经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年、二年、一年、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盗窃赃款65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团伙主要骨干成员。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9年11月6日止。于2011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黔23刑更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六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现物质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获一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贵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2号

  罪犯董凯,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董凯,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黔六中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连带民事赔偿32000元,本人承担12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于2012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黔高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3年12月2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四个月。

  罪犯董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5年7月15日因赌博被记过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 该犯在七监区从事服装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共转换为六个表扬;2017年3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董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3号

  罪犯朱光勇,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朱光勇,经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赃物折价款125640元,非法所得38440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刑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于2010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6年3月14日因赌博被警告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光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朱光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4号

  罪犯张洋,男,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洋,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兴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于2015年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8月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5号

 

  罪犯张计勇,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计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于2015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计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计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6号

 

  罪犯张祖学,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祖学,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9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于2003年7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祖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7号

 

  罪犯韩金吉,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韩金吉,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盗窃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于2015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金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韩金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8号

 

  罪犯张刚,男,1982年5月28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刚,经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于2015年2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优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89号

 

  罪犯蒋盘厚,男,1987年11月 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蒋盘厚,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人连带民事赔偿134865.81,个人承担44955.27元(判时付3000元)。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于2011月6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5年5月8日因赌博、打架斗殴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盘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蒋盘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0号

 

  罪犯吴号,男,1991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吴号,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四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吴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1号

 

  罪犯文章,男,1990年10月2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文章,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于2010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5年8月10日因自伤自残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五个(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文章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2号

 

  罪犯史祖学,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史祖学,经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兴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于2010年7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5年3月25日因不服从管教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祖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史祖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3号

 

  罪犯江禹毕,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江禹毕,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647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黔刑终字第3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0年1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2月24日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禹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江禹毕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4号

 

  罪犯冉茂富,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冉茂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人连带民事赔偿25000元,本人赔偿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3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本案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黔义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判处由冉茂富承担连带民事赔偿256240.79的60%(即153744.47元);又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黔义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判处冉茂富支付原告余跃海追偿款141744.47元及利息。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茂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冉茂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5号

  罪犯李书洪,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书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于2010年1月26日送监狱服刑区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书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书洪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6号

  罪犯罗天华,男,1966年8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天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30号刑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天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天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7号

  罪犯吕加林,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吕加林,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9日作出(2011)筑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于2011年4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4年4月21日因不服从管理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吕加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8号

  罪犯庞禾,男,1972年8月9日生,壮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庞禾,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未追缴的赃物、赃款予以继续追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按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6月23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二监区改造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庞禾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799号

  罪犯崔文星,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电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崔文星,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09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文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崔文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0号

  罪犯邓孔,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徐闻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孔,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时交纳15000千元)。于2009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已兑换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邓孔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1号

  罪犯丰武福,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丰武福,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六年零五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上次减刑后,曾多次被禁闭处分,2015年3月22日又因打架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武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丰武福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2号

  罪犯赖清和,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赖清和,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6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7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2年1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兑现物质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一个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清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赖清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3号

  罪犯雷相彬,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雷相彬,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三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相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雷相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4号

  罪犯李达文,男,1956年5月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李达文,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00元。于2003年7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至5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达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李达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5号

  罪犯任老四,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任老四,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22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于2012年1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四年零十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4年11月13日因消极怠工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老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任老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6号

  罪犯王友友,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王友友,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9700元继续追缴,退赔被害单位64681元。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于2011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兴刑执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八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16年11月26日因赌博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友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王友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7号

  罪犯谢斌,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谢斌,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于2012年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一年零九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4月28日交纳罚没收入5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谢斌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8号

  罪犯杨秀成,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秀成,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3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三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秀成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09号

  罪犯张晴明,男,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高小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张晴明,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0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6054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5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6月18日交纳民事赔偿45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二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晴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张晴明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0号

  罪犯赵紫杰,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紫杰,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2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和2017年4月1日至30日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紫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赵紫杰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1号

  罪犯周童童,男,1991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周童童,经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于2015年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七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童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周童童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2号

  罪犯常继刚,男,1977年2月14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常继刚,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继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常继刚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3号

  罪犯陈良友,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陈良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8000元,多人连带附带民事赔偿85000元,本人承担4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30年4月3日止。于2014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首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十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9月29日交纳罚金8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陈良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4号

  罪犯邓承丞,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邓承丞,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义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期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付2千元),三人连带民事赔偿17965.90元,个人承担65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承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邓承丞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5号

  罪犯郭玉雄,男,1973年12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郭玉雄,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连带民事赔偿33583.8元,本人承担18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于2003年6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6月25日交纳民事赔偿25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玉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郭玉雄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6号

  罪犯候红,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候红,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于2006年4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候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候红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7号

  罪犯刘发国,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刘发国,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连带民事赔偿25703.5元,本人承担16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刘发国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8号

  罪犯龙祖江,男,1980年3月4日生,苗族,初小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龙祖江,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2日作出(1999)黔东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35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日作出(1999)黔刑终字第462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335元。于2000年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8月28日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黔东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十一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改造中,于2007年12月4日因私藏使用电话被禁闭处分;2008年3月13日因打架被禁闭处分; 2013年1月8日私藏使用违禁品被禁闭处分,2013年11月7日因使用违禁品被禁闭处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7年9月30日交纳罚没收入20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三个(2012年1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祖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龙祖江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19号

  罪犯陆文光,男,1960年7月9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陆文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2000)兴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1)黔刑终字第267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文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陆文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0号

  罪犯罗成友,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罗成友,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5年4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三个(已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罗成友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1号

  罪犯邢洪林,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邢洪林,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刑二年,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洪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邢洪林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2号

  罪犯杨军,男,1988年11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军,经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于2011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三年零二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2015年3月9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分一次,经干警教育后,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1月至6月获表扬一个(申请兑换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军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3号

  罪犯杨照辉,男,1979年1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杨照辉,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30000元。于2007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于2015年7月15日交纳罚没收入2200元。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照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杨照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兴监减字第824号

  罪犯赵定荣,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罪犯赵定荣,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兴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为二年零一个月。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劳动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数据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考核中,该犯于2017年4月26日获行政奖励条件转换表扬六个(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申请兑换物质奖励;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4月26日积分兑换表扬一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定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

  附:罪犯赵定荣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