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242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2-0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8年1月假释建议公示 |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1号
罪犯吴兴德,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于2009年12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期一年零七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改造中期,于2014年3月17日因伙同他犯赌博受到警告处分。后在干警教育下,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两改积共转换成6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吴兴德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8年零2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10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兴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兴德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吴兴德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贵州省兴义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兴监假字第2号
罪犯李中义,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于2010年7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本次假释间隔期二年零八个月。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因身患疾病未参加劳动。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两改积共转换成6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中义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将其接纳为社区服刑人员。现该犯自入监以来实际服刑7年零5个月,剩余刑期2年零10个月,符合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中义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中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
附:罪犯李中义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