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1304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6-18 | |
文 号: | (2019)兴监假字12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兴监假字12号 |
罪犯杨文良,男,1973年7月2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05年3月31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28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11月28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5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文良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十三年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良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杨文良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