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致残情形的界定
索引 号: GZ000001/2014-05939 成文日期:
文 号: 发布时间: 2014-02-21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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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致残情形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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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精神,确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应当严格注意以下两点:

  ()“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是指公务员履行公职、执行公务过程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不是履行公职、执行公务,或者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致残事故不属于因公致残情形。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意外。确认意外事件情形时,必须严格排除故意、过失的主观状态,要严格把握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经过注意能够避免的情形,均不属于意外事件。公务员在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应当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不是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或者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致残的,均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