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狱局无烟党政机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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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布时间: 2021-08-2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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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监狱局无烟党政机关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8-20 18:00 字体:[]

一、局机关办公大楼室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室内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

二、局机关全体民警职工(含跟班学习)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做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敬烟。

三、吸烟者只能在室外远离人群、远离主要通道、远离消防通道的范围吸烟。

四、局机关办公大楼入口、会议室、卫生间、走廊、电梯、楼梯、食堂和各工作部门办公室等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五、局机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以及张贴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各工作部门不得接受烟草赞助。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民警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的给予表扬。

八、民警职工在局机关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由省监狱局无烟党政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谈话,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所在部门;一年内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取消民警职工本人和所在部门当年评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九、来访者在局机关办公大楼内吸烟的,被访者有义务阻止。

十、民警职工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

十一、各工作部门内勤为控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控烟工作。

十二、成立省监狱局控烟巡查小组,具体由直属机关纪委、警务督察处负责,每季度对各工作部门控烟管理工作进行巡查或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