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630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6-05 10:21 | |
文 号: | 黔狱刑执[2019]039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19]039号) |
黔狱刑执[2019]039号
罪犯刘维峰,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安徽省太和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维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