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可敏,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31年7月1日止,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可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