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4〕17号)-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主动公开  >  狱务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30266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2-22 17:4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4〕17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4〕17号)

  • 字体:
  • |
  • 发布时间:2024-02-22 17:40
  • |
  • 来源:
  • |
  • |
  • 打印本页
  • |
  • 关闭本页
  • |

罪犯王可敏,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31年7月1日止,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可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2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2月21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