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8942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19 11: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4〕118号) |
罪犯肖永国,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晴隆县,因拐卖妇女罪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该犯现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肖永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2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