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吉生,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吉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5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