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44号)-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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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4916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7-11 15:1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44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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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饶大明,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贵州省兴仁市,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8年7月30日止,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兴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饶大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7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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