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35207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11 17:4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64号) |
罪犯李志伦,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苗族,居住地贵州省黔西市,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王武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志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0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