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0246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29 16:45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黔狱刑执〔2025〕68号) | ||
罪犯刘华,男,1960年4月11日出,汉族,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犯脱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贪污罪、诈骗罪、假冒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五年零二十三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现刑期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31年3月13日止,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该犯因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贵州省毕节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0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