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明方,男,194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为贵州省金沙县,因犯非法行医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明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1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