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阎菲,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为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2018年10月12日入监,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0月2日止,现在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该犯因患严重疾病,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阎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6年3月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