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02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8-13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5月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上网公布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号
罪犯陈静,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民事赔偿3000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止,于2014年3月2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静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22年2月11日止。(剩余刑期3年7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4月至2017年0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3月至2017年0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转换成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罪犯陈明贵,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铜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黔刑终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至2022年4月7日止,于2016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至2022年4月7日止。(执行期一年十一个月十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明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号
罪犯程光云,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以(2016)黔0330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100000元(已执行2000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止,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止。(剩余刑期5年10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程光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号
罪犯龚杰,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469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因犯盗掘古墓葬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黔03刑57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于2017年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为1年3个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龚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5号
罪犯顾怀顺,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受贿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2014)黔七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受贿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以(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179440;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止,于2015年1月1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顾怀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6号
罪犯蒋博,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抢劫、强奸罪经贵州省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汇刑初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于2012年10月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6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蒋博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间隔期2年7个月2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蒋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7号
罪犯金寿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受贿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赤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赃款55.5万元(已履行完毕);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止,于2013年4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1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寿强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剩余刑期0年11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0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金寿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李安雄,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因犯组织卖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务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6000元(已缴纳完毕),因犯组织卖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黔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于2016年4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1个月8天,系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安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9号
罪犯李邦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以(2016)黔03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35000元(已执行1000元),追缴赃款赃物退赔被害人(未执行),没收车辆两辆,手机一部。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执行期2年1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邦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0号
罪犯李睿,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以(2012)赤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10000元),赃款1350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至2026年10月29日止,于2012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4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睿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至2025年2月5日止。(剩余刑期6年7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9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05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睿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1号
罪犯李显冬,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贩卖毒品、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汇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8000元(未执行),没收手机一部,毒资100元。因犯贩卖毒品、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红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3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8000元(未执行),作案手机一部,毒资100元予以没收。原判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止,于2013年9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显冬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8000元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至2025年8月24日止。(间隔期1年8月18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显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2号
罪犯李应华,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拐卖儿童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2000元,后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以(2011)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罚金12000元(已执行40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止,于2011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应华有期徒刑减去1年3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应华有期徒刑减去1年。现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间隔期1年8月2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3月-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应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刘光焱,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以(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0000元(未执行),继续追缴赃款639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止,于2015年9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2日止。(执行期二年八个月八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6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光焱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4号
罪犯刘晓飞,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以(2016)黔03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4000元(已执行1000元),继续追缴赃物、赃款(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止,于2016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7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止。(执行期1年10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晓飞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5号
罪犯卢永茂,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至2029年2月5日止,于2015年12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至2029年2月5日止。(执行期十年八个月十六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8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卢永茂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6号
罪犯马安林,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盗窃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以(2011)湄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0元),赃款责令退赔32600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至2022年5月3日止,于2011年11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安林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0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安林有期徒刑减去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9年10月3日止。(剩余刑期1年3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6月获1个表扬;2017年0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安林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7号
罪犯马兴中,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以(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5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止,于2008年7月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遵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兴中有期徒刑减去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兴中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45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兴中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现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止。(剩余刑期1年2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7月至2016年0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转换成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7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马兴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孟性连,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黔七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至2028年3月12日止,于2015年10月12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至2028年3月12日止。(执行期2年7月11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1个;2017年06月0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0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孟性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潘福强,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贪污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54408.9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于2015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执行期3年2个月7天,从严,原遵义县三岔镇长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潘福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庞国顺,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犯强奸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执行)。因犯强奸罪、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6)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16号裁定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于2013年2月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4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庞国顺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间隔期为2年2个月8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庞国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l号
罪犯蒲秀开,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黔032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民事赔偿4000元(已履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8日止,于2016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8日止。(剩余刑期0年7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蒲秀开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2号
罪犯钱秋雪,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以(2016)黔032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已执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于2016年7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10个月8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钱秋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3号
罪犯任林冲,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黔06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执行期1年11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 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任林冲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4号
罪犯田维政,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拐卖妇女罪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以(2016)黔0627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于2016年12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老年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剩余刑期2年9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田维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5号
罪犯涂富涛,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以(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3000元,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止,于2013年6月2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9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涂富涛有期徒刑减去9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黔03刑更3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涂富涛有期徒刑减去5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剩余刑期1年4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转换成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涂富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6号
罪犯王倪,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黔05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完毕),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11月9日止,于2016年5月11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2年12天,系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转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7号
罪犯王勤东,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于2015年12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5个月13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勤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8号
罪犯王涛,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组织卖淫罪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以(2014)德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组织卖淫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铜中刑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000元(已执行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止,于2015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止。(剩余刑期7年10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3月获综合记功一次转换成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29号
罪犯王显坤,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法院于 2015年12月16日 以 (2015)黔金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已执行完),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以(2016)黔05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止,于2016年4月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止。(执行期十年九个月八天,从严: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显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向凌,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5号裁定,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8日止,于2011年6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遵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凌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凌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凌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剩余刑期4年5月26天,间隔期1年11月2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5月04日转1个表扬;2017年11月02日获1个表扬;2018年05月16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向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l号
罪犯徐波,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2000元),赃款27227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止,于2012年12月2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20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波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25年8月10日止。(从严,间隔期2年5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7月-2016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徐贵,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黔七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于2016年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3个月7天,累犯,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3号
罪犯晏朝勇,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1)德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于2011年8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晏朝勇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4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晏朝勇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止。(剩余刑期0年0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8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6年08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晏朝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4号
罪犯杨建,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黔0328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于2016年7月14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1年10个月9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建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杨杰,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以(2014)黔方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9个月,因强奸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以(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9个月,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止,于2015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止。(剩余刑期4年2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9月至2016年10月获3个表扬;2016年01月至2017年03月获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0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杰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杨思海,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犯抢劫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以(2014)红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0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至2026年7月8日止,于2014年9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至2026年7月8日止。(从严,执行期3年8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2月-2017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12月14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思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7号
罪犯杨雄,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2000元(未执行),赃款47975元;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止,于2011年10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遵刑执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雄有期徒刑减去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黔03刑更9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雄有期徒刑减去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止。(剩余刑期0年0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获3个表扬;2017年02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8号
罪犯杨玉庆,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以(2016)黔03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完),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黔03刑终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止,于2016年5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至2024年2月3日止。(执行期二年零五天,从严:系毒品再犯)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杨玉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尹冲冲,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黔03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民事赔偿138244.088元(已执行35000元)。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6年1月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止。(执行期1年11月7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尹冲冲予以减余刑释放。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0号
罪犯余德正,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以(2015)黔方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7日止,于2015年10月13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7日止。(执行期2年7月10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月-2017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余德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l号
罪犯袁弟贵,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经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弟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于2014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21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袁弟贵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间隔期为1年4个月18天,系涉黑犯,积极参加者,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获表扬1个;2018年5月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袁弟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张光顺,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1万元),原判刑期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6)黔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4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1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光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张建,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黔0302刑初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非法所得19900元(已执行完);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于2016年6月17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执行期一年十一个月六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6月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3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6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张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4号
罪犯赵德维,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因抢劫罪、抢夺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4000元(已执行5000元),涉案赃款45804元继续追缴(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至2026年1月17日止,于2013年12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至2026年1月17日止。(执行期4年5月5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于2015年7月23日因违规被处以禁闭以来,后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5月04日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0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德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5号
罪犯赵平川,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以(2015)汇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0000元(已执行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于2016年3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执行期二年二个月七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5日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1个表扬;2018年3月13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平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6号
罪犯赵泽圣,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忠庄监狱病监监区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黔威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民事赔偿18724元(履行3600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止,于2013年10月09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43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泽圣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日止。(剩余刑期4年8月10天,间隔期1年8个月22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3月至2017年0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9月28日获1个表扬;2018年04月12日获1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赵泽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7号
罪犯周明月,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仁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罚金5000元(未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止,于2013年1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黔03刑更4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明月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止。(间隔期2年2月1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1月-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9月28日获表扬1个;2018年4月12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明月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8号
罪犯周自康,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因受贿罪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5日以(2014)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赃款21400元(已执行21400元),因受贿罪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以(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执行20000元),赃款21400元(已执行21400元);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于2015年5月15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执行期3年0月8天,从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8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成3个表扬;2017年06月09日获表扬1个;2017年11月02日获表扬1个;2018年05月16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周自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邹书国,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6)黔03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已执行),责令退赔被害人130537.59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执行期2年3个月5天)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9月8日获表扬1个,2018年2月9日获表扬1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邹书国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1号
罪犯李华胜,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黔032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于2017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1年4个月7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08月18日至2019年08月17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华胜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9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华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2号
罪犯李晓欢,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 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以(2014)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于2015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3年03月15日至2020年07月21日止。(剩余刑期2年1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2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李晓欢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5年2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晓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3号
罪犯刘森发,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6年01月因犯诈骗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以(2016)黔0321刑初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元(已执行5000元),追缴赃款34288元(已执行34288元),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执行期2年3个月5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7月10日至2019年07月09日止。(剩余刑期1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5月4日转表扬1个; 2017年7月17日获表扬1个;2018年1月21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森发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10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森发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4号
罪犯王飞,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 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2年07月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2012)习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80000元,于2012年9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飞有期徒刑减去11个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年03刑更3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飞有期徒刑减去8个月。 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至2021年03月24日止。(剩余刑期2年9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10月至2017年03月获2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3月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飞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7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5号
罪犯王显威,男,1986年3月3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因犯盗窃罪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以(2012)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罚金10000元(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于2012年3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间隔期1年8月28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遵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显威有期徒刑减去1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黔03刑更13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显威有期徒刑减去7个月。 现刑期自2011年09月03日至2020年12月02日止。(剩余刑期2年5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10月-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表扬3个;2017年5月4日积分转表扬1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1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1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王显威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6年8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显威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6号
罪犯伍山,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 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于2017年0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经于2017年3月9日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于2017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11月04日至2019年01月03日止。(剩余刑期0年6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7年07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伍山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6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伍山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7号
罪犯谢永东,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黔七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已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于2016年3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执行期为2年2个月13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8月18日至2019年08月17日止。(剩余刑期1年1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6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02月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谢永东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9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谢永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8号
罪犯徐清书,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二监区服刑。因犯强奸罪,经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以(2016)黔038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于2016年4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2年1个月8天)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5年07月22日至2019年07月21日止。(剩余刑期1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6年07月至2017年03月获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8月获1个表扬;2017年09月至2018年01月获1个表扬。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徐清书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2年10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清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第9号
罪犯叶双喜,男,1998年12月19日出生, 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于2017年0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以(2017)黔0323刑初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原判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于2017年5月16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执行期1年0月7天,系未成年犯罪)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9年05月11日止。(剩余刑期0年10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刑改造期间: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8年3月13日获表扬一个。
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叶双喜没有再犯罪危险,发函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现该犯自服刑以来实际服刑1年6个月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征求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对罪犯叶双喜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忠庄监狱
201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