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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6月提级审核案件提请建议书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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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2502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0-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6月提级审核案件提请建议书上网公布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2

罪犯王正兵,男,1980622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农民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923日,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530日起至20245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11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38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05月至201703月积分折算转为1个表扬;201704月至201704月获1个表扬;20170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9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22

罪犯周再新,男,1956224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道真县副县长、副调研员,副处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731日,贵州省遵义市张进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再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1371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10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再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111日起至20221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1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8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2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赃物判决前已全部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02月至2016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02月至2017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02月至201704月,获1个表扬;201705月至201710月,获1个表扬;201711月至2018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周再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再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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