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8-2502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0-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忠庄监狱2018年6月提级审核案件提请建议书上网公布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忠监减字第42号
罪犯王正兵,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农民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3年9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7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 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未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05月至2017年03月积分折算转为1个表扬;2017年04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兵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忠监假字22号
罪犯周再新,男,1956年2月24日生,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道真县人,捕前系贵州省道真县副县长、副调研员,副处级。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张进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再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1371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再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送忠庄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8月1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伏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
二、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学习,三课考试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赃款、赃物判决前已全部退缴。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02月至2016年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02月至2017年04月,获1个表扬;2017年0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04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提请。
综上所述,罪犯周再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再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