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曾是老师、家人、朋友眼中的优秀学生。2014年高考后,以优异的成绩考中了自己理想中的大学,学到了自己心仪的专业。大学毕业时,王某某通过面试,成功应聘到了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部,当上了一名现场技术人员。在刚开始的工作中,他兢兢业业,努力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在闲暇时间也喜欢与同事们一起探讨工作中的困点难点,用以增加自己的工作经验。在他的不懈努力下,获得了领导的肯定和同事们的认可,负责叙毕铁路(贵州段)项目部四管段的征地拆迁工作,直接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沟通。
由于缺乏监督,王某某手中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他身边的“朋友”也逐渐多了起来,并经常一起喝酒、吃饭、逛KTV,在灯红酒绿的诱惑下,他渐渐沉迷其中,慢慢迷失了自我。
这天,所谓的“好朋友”赵某找到了他。赵某是当地村民,由于没有一技之长,终日在家无所事事。一天晚上,王某某和赵某在吃饭时聊到了这个话题,表示希望王某某能多帮他申请一点补偿。王某某点点头说:“我可以帮你们多增加一点补偿,但是得到的补偿,我要拿50%”“这个不用担心,只要钱到账,绝对不会少了你的”。就这样,两人因为利益达成了共识,王某某的野心也一点点变大,从一开始的小心翼翼到后来的无所顾忌,一步步掉进了罪恶的深渊。
仅在2017年8—12月期间,王某某就多次伙同赵某,多次通过虚增果树、耕地、混凝土堡坎等方式,套取七星关区铁路征拆资金八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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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终,王某某因诈骗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案犯赵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某与赵某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买了一次重单。
警官提醒:任何利用公职骗取任何公私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别乱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