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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一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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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59030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4-2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兴义监狱2025年第一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号

罪犯张龙江,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5年7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8年1月27日,因未按规定按时起床值守夜班,被扣25分;2018年10月26日,因值守夜班时睡觉,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19年7月26日,因殴打他犯被扣55分;2019年12月25日,因未按规定佩戴服刑人员胸牌卡,被扣10分;同日,因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2021年1月28日,因擅自脱离互监联组,被扣35分。共扣分6次,共计16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获加分6次,共计11分。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18年1月扣3.77分;2020年1月扣13.1分;2020年10月扣21.08分;2022年8月24日,因在习艺现场违规补囚服,被扣5分。共扣分4次,共计42.95分。经教育指导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66次,共计656.67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3年8月25日发函调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复函并附(2022)黔23执22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执行到位款项429.37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2023年9月18日,缴纳3000元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张龙江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号

罪犯熊海军,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海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7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0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6月6日晚,该犯因在监舍不按规定服药用药被特警队查获,被扣10分;2020年7月13日,因床铺有杂物,违反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2021年5月20日,因号室内未按规定摆放凳子,违反卫生定置管理规定,被扣10分。共扣分3次,共计3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9月被扣14.31分;2020年10月被扣9.22分;2021年6月被扣5.27分。共扣分3次,共计28.8分。经指导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8次,共计298.41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8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执93号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五、考核奖惩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熊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海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熊海军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号

罪犯任绍军,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静乐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4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任绍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执行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规守纪。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因未完成劳动定额,2020年8月扣1.3分;2020年10月扣15.05分;2020年11月扣5.54分;2020年12月扣0.78分。共扣分4次,共计22.67分。经指导帮助后,能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干警制定的任务,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32次,共计244.2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监狱2024年1月24日发函调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复函并附(2021)黔02执188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任绍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于2024年6月5日作出情况说明载明: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即终结(2018)黔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任绍军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任绍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绍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任绍军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号

罪犯李路虎,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路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七千元。2020年1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刑初6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更正李路虎附带民事赔偿为人民币七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3日送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4月19日,该犯因值星期间不认真履职,擅离岗位被扣5分;2022年7月26日,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8分。共扣分2次,共计1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近期改造中,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工种。2021年9月16日,该犯因违反习艺现场定置管理规定被扣5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0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扣分9次,共计扣70.33分。经教育帮助后,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161.1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赔七千元。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执23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1月21日,缴纳22000元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监狱2024年4月30日发函调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函。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25日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路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路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李路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兴义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罪犯郑吉文,男,1990年8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2021年4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吉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9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郑吉文的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2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22年1月25日调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认真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获加分1次0.2分。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态度端正。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分23次,共计186.79分。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2执47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五、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郑吉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吉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附:罪犯郑吉文档案卷。

2025年第1批次死缓无期提请减刑建议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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